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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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款存款法律规定(3篇)

银行取款存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取款存款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行为,涉及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为了规范银行取款存款行为,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银行取款存款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法律知识。

二、存款法律规定1. 存款合同(1)定义: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存款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主体:存款合同主体包括存款人和银行。

存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3)合同内容:存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存款人的基本信息;②存款金额;③存款期限;④利率及计息方式;⑤存款提取条件;⑥违约责任;⑦争议解决方式。

2. 存款种类(1)活期存款:指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不规定存期,按活期利率计息的存款。

(2)定期存款:指存款人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性提取本息的存款。

(3)定活两便存款:指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提取部分或全部存款,同时享受定期存款利率的存款。

(4)零存整取存款:指存款人每月存入一定金额,到期一次性提取本息的存款。

(5)整存零取存款:指存款人一次性存入一定金额,分次提取本息的存款。

3. 存款利率(1)法定利率:指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

(2)市场利率: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存款利率。

(3)利率调整:银行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存款利率。

4. 存款利息计算(1)计息方式:存款利息计算方式有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

(2)计息起点:存款利息计算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利息。

三、取款法律规定1. 取款条件(1)存款人身份证明:存款人取款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授权:存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3)存款余额:存款人取款时,账户余额应足以支付取款金额。

2. 取款方式(1)柜面取款:存款人可到银行柜面办理取款业务。

2024年-存款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024年-存款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存款协议属于什么合同一、引言存款协议是指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就存款业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金融市场中,存款业务是最基本的金融业务之一,存款协议作为规范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存款协议的性质,明确其属于何种合同,并探讨存款协议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存款协议的性质1.存款协议的定义(1)存款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存款人和银行均需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存款协议是一种有偿合同,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支付利息作为报酬。

(3)存款协议具有期限性,存款人和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到期后存款人可取回本金和利息。

2.存款协议的合同性质存款协议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

存款协议既不属于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也不属于准典型合同,如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但存款协议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如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等,因此存款协议属于无名合同。

三、存款协议与典型合同的关系1.存款协议与借款合同的关系存款协议与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存款人和借款人均需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和贷款人均需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1)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存款协议中,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负有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

(2)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存款协议中,存款人无权要求银行按照特定用途使用存款资金。

2.存款协议与保管合同的关系存款协议与保管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存款人和委托保管人均需履行交付义务,银行和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1)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负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无权使用委托物;存款协议中,银行有权使用存款资金进行贷款等业务。

(2)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物;存款协议中,银行无需按照存款人的指示使用存款资金。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辨析【摘要】本文从界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需要出发,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根据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产品中的权利义务等特征,对各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近年来,在银行理财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显现出来,特别是理财客户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而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关系的模糊,是导致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权益失衡和冲突的重要原因。

所以确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保障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认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必要性从一般法学意义看,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而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的含混不清导致了参与理财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

准确认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是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和基础命题。

对于这个核心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不断,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且更需慎之又重。

然而,监管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较为混乱,中国银监会除在解读相关监管文件时口头认定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外,在其出台的诸多监管文件中却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的规定。

法律关系的不清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对投资者而言,不能充分认识到一定收益水平所匹配的风险,当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时,经常做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判断。

对发行者而言,不能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可能导致承担责任过度,或者很难把控业务的合规性与合法性。

对监管者而言,难以准确识别业务性质、潜在风险和可能的波及范围,不能实现风险和发展的平衡,有效掌握审慎监管的底线。

因而,全面厘清和准确确认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划分类别,明确不同类型理财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助于有关法律纠纷的规范和解决,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内控体系的建立健全,而且对监管部门构建和实施恰当的监管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浅议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浅议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浅议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作者:孙琦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银行卡以其简便快捷的优势在公民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卡、黑客攻击用户密码转存资金等一系列高技术风险。

而储户认为银行理应为其存款承担全部责任,故而双方争议纠纷不断。

本文主要研究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使其更加明确,首先需明晰存款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而方可厘清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为银行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参考。

关键词:储蓄合同所有权货币动产物权在发生盗刷银行卡案件后,犯罪分子往往不易被捕,亦或到案后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储户普遍会向银行进行索赔,此类纠纷通常被称为“储蓄合同纠纷”。

然而司法实践中,银行的责任认定却迥然相异,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究其根本就在于对银行与储户间关于储蓄的法律关系认定。

现如今学界出现借贷合同说、保管合同说、混合说等观点,这首先需要我们对于存款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一、存款的所有权归属存款作为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是指存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将资金或货币存入银行的金融行为。

本文讨论的存款主要为个人储蓄存款。

而对于存款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学界多有争议。

1.存款所有权保留说。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储户将其存款存入银行后,仍对该笔款项持有所有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储蓄存款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而所有权即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之规定,可见存款的所有权应为储户本人享有,并不因其向银行交付货币而转移。

2.存款所有权转移说。

持所有权转移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存款的所有权自储户向银行交付货币之时起已转移至银行。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存款法律关系特殊性(2篇)

存款法律关系特殊性(2篇)

第1篇一、引言存款法律关系是指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存款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款合同的订立、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存款的担保以及存款的保管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存款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进行探讨。

二、存款合同的订立1. 存款合同的订立方式存款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口头、书面和电子三种。

其中,口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容易产生纠纷。

书面合同具有明确、可靠的特点,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合同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形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

2. 存款合同的主体存款合同的主体包括存款人和银行。

存款人是指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个人或单位,银行是指接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金融机构。

3. 存款合同的内容存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计息方式、提前支取、逾期支取、提前续存、提前转存、利息支付方式等。

三、存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 存款人的权利(1)取得存款证明的权利;(2)查询、复制存款凭证的权利;(3)要求银行支付利息的权利;(4)要求银行保密的权利;(5)依法转让存款的权利。

2. 存款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存款;(2)不得非法使用存款;(3)不得将存款用于非法活动;(4)不得擅自变更存款合同;(5)按时偿还银行债务。

四、银行的权利和义务1. 银行的权利(1)收取存款利息的权利;(2)对存款人进行身份验证的权利;(3)对存款进行保管的权利;(4)依法处理逾期存款的权利。

2. 银行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2)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3)对存款人进行保密;(4)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存款保险;(5)依法处理存款纠纷。

五、存款的担保存款的担保是指存款人为了确保银行对其债务的履行,而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存款的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质押担保:存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银行,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

2. 保证担保:存款人指定的保证人以其信用为保证,担保存款人债务的履行。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有哪些

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银⾏分商业银⾏和⾮商业银⾏,商业银⾏会有⼀定的商业性质,有商业性质就会有负债,那么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商业银⾏的负债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商业银⾏的负债业务有哪些”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1.对存款⼈的保护制度。

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通过与商业银⾏订⽴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

存款合同的利率不变,除了可以遵照中国⼈民银⾏对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调整外,定期储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和银⾏都不得在期间单⽅⾯进⾏调整。

商业银⾏办理个⼈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的原则。

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业务。

商业银⾏的存款业务,主要指本⾏承接的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

商业银⾏可以通过以下负债⽅式从外部筹措资⾦:(1)向⼈民银⾏借款。

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

(2)发⾏⾦融债券。

⾦融债券是银⾏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所发⾏的⼀种有价证券,持券⼈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

发⾏⾦融债券的资⾦只能⽤于发放特种贷款,不可挪⽤作⼀般的⼯商企业贷款。

(3)同业拆借。

这是指商业银⾏因临时资⾦不⾜向其他银⾏及⾦融机构的临时借款。

同业拆借⼀般都是短期的,尽管时间较短,但可维持资⾦的正常周转,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发⽣的损失。

因此,同业拆借是各⾦融机构彼此间共荣共济的⼀种资⾦调剂活动,其利率⽔准⼀般较低。

商业银⾏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民银⾏规定。

禁⽌利⽤拆⼊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于投资。

拆出资⾦限于缴⾜存款准备⾦、留⾜备付⾦和归还中国⼈民银⾏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

拆⼊资⾦⽤于弥补票据结算、联⾏汇差头⼨的不⾜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上一篇/ 下一篇 2009-09-11 17:35:39 / 个人分类:家庭婚姻查看( 115 ) / 评论( 3 )一、《储蓄管理条例》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法规,各储蓄机构(指储蓄专柜、储蓄所、联办所、全面代办所,下同)必须按国务院统一公布的实施日期即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个别储蓄机构,如确因程序调整暂时衔接不上,可以先采用手工操作,俟后追帐。

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储种和计息问题:(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取消了九个月、八年期档次,对1993年3月1日以前存入的九个月、八年期存款,仍按原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遇以后调整利率则改按调整利率时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行目前开办的“不固定存额”“积零成整”“贴花”等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储种,仍可继续办理,但必须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统一规定的方法计付利息。

为准确计算存款利息,避免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差异,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应采用“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逾期支取以及遇到调整利率,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

储户到期前来支取,可以办理转期续存,支付的利息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但续存时,不能更换储户姓名,也不能再增加存储金额。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分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

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50元,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10元。

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定活两便存款,期满三个月以上者,改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并打六折计息。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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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6 2 u. 0 第 6卷第三期 2
总第 4 期 l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李勇
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第3条;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 “ 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 第二种规定认为, 存款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 储户对其存入银 行的存款仅仅享有债权,这类规定集中体现在 ‘ 商业银行法》中。 《 商业银行法》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 第 1 “ 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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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r a谓存款, 是指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 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 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按照存款人的性质。 存款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 和单位存款。 个人储莆存款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在储 蓄机构办理的存款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 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 的所有存款,具体是指企业、 事业机关, 部队和社会团体在金融机 构办理的存款。 通过对存款概念的分析, 不难发现, 对银行来说, 存款是其经营的一种信用业务, 对储户来说, 存款是其个人所有的 私有财产的一部分。 在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中, 形成的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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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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