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年底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公布目的很明显,即为了解决一批当时纠缠着各地法院的大量的存单纠纷案件。到现在,《若干规定》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用了近几年,存单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大量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统一处理。但由于过去积压的案件太多,有些地区的案件受存单到期日的决定,发案时间晚,存单纠纷案件在各地人民法院还存在,有的地方还有上升的趋势。为了正确适用《若干规定》处理存单纠纷案件,我们有必要根据《若干规定》的内容,结合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对《若干规定》的实践运用及遇到的问题做一些说明。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 一、《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

; 存单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几乎每个案件的案情都很复杂,而且都不相同。诉讼标的额大、当事人追求高额暴利、涉案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违规操作滥开存单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当时由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没有针对性的、可资操作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遇到相当大的难度,案件处理上意见不一,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为及时正确处理此次大规模出现的存单纠纷案件,并在全国法院统一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判研究人员着手制定了一套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

若干规定》。

; 《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当将这一政策贯彻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若干规定》适用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也适用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后一种案件是《若干规定》着重要解决的重点。可以说,《若干规定》的制定,其中心宗旨是规范审判,打击违法拆借,防范金融风险。在《若干规定》的适用实践中,有人认为《若干规定》保护了金融机构,出资人吃了亏。这种认识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若干规定》制定宗旨的结果。为了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利用金融机构少数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搞非法借贷,并将风险向金融机构转嫁,同时也为了打击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帐外经营,《若干规定》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均始终贯彻以打击违法拆借为原则,并对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这么映了经济审判关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大局观。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参与违法拆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均应予以惩戒。这既避免了风险无条件向金融机构转嫁,也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以肯定地说,由于出资人在《若干规定》下要承担参与违法拆借的风险,这对在将来消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件奠定了基础。否则,这种案件还会有,尤其在国家一再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差,还会搞这一类

拆借活动。

; 二、制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

; 存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主要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另外,由于存单系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活动中开具的,涉及金融机构的经营规范,因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当然是制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事实上,存单除具有合同凭证的法律本质外,还兼有票据的法律特征,即权利与凭证不可分离。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对存单性质的认识。

; 三、《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

; (一)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限制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存单纠纷案件的要领和范围是从当前出现的众多存单纠纷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有存单持有人诉金融机构的,也有金融机构诉存单持有人的,这些都包括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另外,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活动中不一定都给存款式开具存单,有的金融机构给相对人只出具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不开存单,故规定将持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也视为存单纠纷案件。统一将存单纠纷案件以存单纠纷为案由,避免各地法院在案由

确定上的五花八门,也避免因案由定的不同,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这一来就在民事审判中确立了存单纠纷案件这一新的案由,这样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积极意义。

; (二)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和中止

; 《若干规定》将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和中止作为单独一条,是针对有的人民法院在遇到存单纠纷案件时,所采取的不当处理方法的。有的法院对存单纠纷案件采取不予受理、随意中止、随意移送的处理方法,对存单纠纷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责任不作认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案件在符合民诉法的前提下均应受理,中止审理必须有《若干规定》所列情形,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案件不全案移送。这样规定有审理指南的性质,尽量使各级法院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上做到统一,这是司法统一的内在要求。存单纠纷案件按照《若干规定》五、六、七、八条规定的内容,一般都可以得到解决。如案件审理确实须以他案的审结为前提的,可以中止审理。全案移送本来就没有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没有得到这次规定的认可。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若干规定》要求的要件是:1、存单有伪造、变造、虚开情形;2、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3、存单纠纷案件非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无法确认当事人民事责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 (三)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 存款合同关系是存单所代表的主要法律关系,《若干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仿照了民诉法关于合同案件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为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确定为以出具存单等凭证的金融机构所在地,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围绕存单的各项活动往往也是围绕着银行进行了,银行接受存款、开具存单是履行存款合同的主要活动,确立以出具存单等凭证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较适宜。

; (四)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

; 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内涵与外延,它是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认定的关键,以区别于存在用资人和借贷情形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存单等凭证的持有人和金融机构,无第三人。通常该类纠纷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台向存款人出具虚假存单或在记载上存在瑕疵的存单,私吞款项或携款逃跑后,引发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单纠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持银行真实存单、印章到客户处揽存,所得款项未交单位,引发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单纠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印章到客户处揽存,所得款项未交单位,引发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单纠纷;存单持有人的真实存单与金融机构底单不符,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真实情况,金融机构拒付存款而引发的存单纠纷;当事人伪造、变造存单起诉金融机构,企图骗取款项而引发的存单纠纷等。

; 2、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

; 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若干规定》确立了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的双重真实性处理案件的“双重真实性原则”,不仅仅以存单为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避免了证据认定上的偏颇(这也反映了司法解释没有承认存单的票据性)。同时,《若干规定》以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确立了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出和“流出”(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开出)的存单负责,当事人的真实存单应作为最有力的证据;(2)在是否存在存款俣同关系上,金融机构有举证的方便;(3)查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该类举证责任通常亦由金融机构承担,我国台湾民法亦如是。

; 瑕疵存单因不能证明为伪造、变造的存单,故人民法院仍应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查证,举证责任仍在金融机构。存单持有人对瑕疵存单的取得应承担提供合理的陈述的义务。陈述是否合理,由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这属于人民法院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无需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什么样的陈述属于合理,什么样的陈述为不合理。即便规定了也可能会造成挂一漏万,难有科学性。

; 伪造、变造的存单如能查实,即无需再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径行判决;不能判决的,如符合《若干规定》的中止情形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 (五)对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 1、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

; 《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了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确定了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范围。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有三项:(1)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2)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3)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

; 该条列了一项例外,即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其资金流动与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相同,如当事人有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应按照相关规定、规章处理。另外,款项被金融机构出借,如无存款人的意思表示,应按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处理。但如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应认定款项出借中有存款人的意思表示,仍按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处理。

; 2、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因规避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违法借贷。对违法借贷中产生的损失,各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是根据资金的交付和资金的处分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分四种情况,每种情况中因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同。第六条之(二)中的第

1、2两种情况因金融机构是资金的处分者,其责任较大,第3、4两种情况中出资人是资金的处分者,出资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另外,资金的处分以资金的占有为前提,资金的占有才能产生处分资金上的可能。故资金的交付也是衡量当事人过错大小的一个情节。第3种情况中资金虽是出资人处分的,但由于资金已从出资人处交付给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本可以正当经营,不接受出资人的指定。但金融机构接受了指定,将款项贷出,由此产生的风险,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三方要共同承担。第4种情况中资金没有交付给金融机构,属于典型的只要金融机构的信用(承担风险),不要金融机构的服务(指交易服务),故出资人责任大。由于金融机构出具了存单帮助违法借贷,金融机构不能完全免责,《若干规定》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 用资人是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在案件中当然是主要责任者,其负有给付资金及利息的不容推卸的责任。基于这点考虑,虽然金融机构对违法借贷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责任后,应允许其有向用资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若干规定》明确“交付”的法律涵义,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在诉讼过程中所主张的“入帐说”的。“入帐说”认为存款关系的成立以金融机构人帐为标准,款项虽已交付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但如果金融机构帐上没这笔钱,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应未成立。工作人员不入帐的,属于犯罪行为,存款人应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向犯罪人追偿。《若干规定》认为,交付即民法中的移转占有,占有的移转产生所有

权和风险转移等重大意义。在存款活动中,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合同即告成立,金融机构此后是否入帐,不影响存款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因而,交付是考查存款关系的重要标准,而交付的含义是资金占有的转移。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存款和交付是两个概念,不能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存款是向存款人自己的帐户内存入款项,交付是向金融机构移转资金的占有,不能错误地认为既然款项是存在存款人自己的帐户内,所以就不构成交付。

; 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充抵本金,是考虑到利差数额巨大,一般达到本金的五分之一,甚至有的超过本金,如果收缴,留下的窟窿太大,也易滋生执法中的利益驱动主义。

;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出现存单虚假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果能够认定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那么就应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因而存单虚假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但如果纯粹是当事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欺骗出资人进行拆借,而不是金融机构出具存单帮助拆借的,金融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摘要】 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经典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唤回东风破坚冰 ---开发区胡村乡成功化解李平疑难信访案件纪实 2012年7月26日,跨越两个世纪、上访告状长达12年之久的胡村乡孔村李平土地纠纷信访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圆满画上了句号。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胡村乡以全市开展信访稳定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根本,强化调处、稳控、训诫、救助四大举措,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症结所在,甄别、认定其诉求合理与不合理交织的情况,创新思路,因症施治,依法处置,最终让信访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终结了十数年“马拉松”信访之路。 古稀返乡,老汉要地费周折 李平(又名李相书),原籍胡村乡孔村,1945年参军随部队到东北吉林,解放后与吉林省白城市农民穆桂荣结婚,并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三男两女。1990年,李平将其本人及妻子穆桂荣、孙女李青云3人户口迁回胡村乡孔村老家,并分得9.39亩承包地,但并未回乡定居。直到1996年,71岁的李平只身一人回村居住,但因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于 1998年5月仍回吉林居住。临行前将其宅院卖给本村村民,并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生产队。同年7月,该生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李平反悔将土地交回生产队,以要求返还承包地为由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该院作出【(2004)华法民初字第1126号】判决,判决将承包地返还给李平。该村李新军等村民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号】判决,裁定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遂李平要地未果。 赴京非访,以身试法被训诫 2009年11月,李平与其次子李占海(户籍所在及常住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两次赴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与2010年1月,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平及李占海不同意处理意见,但既未复议,也未与工作组沟通,就返回了东北,工作组与之失去联系,此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暂时搁浅。2012年5月10日,李平与其子李占海进京到中南海非访,吉林省驻京工作组将其父子接回,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建议书。根据市、区群工部交办意见,胡村乡将其接回,立即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调查处理问题,稳定信访人情绪,妥善安置其的食宿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并与孔村村委会一起协调解决其承包地问题。但在处理问题期间,李平父子于5月23再次赴京非访,被依法训诫。 精诚所至,多年积案终化解 为妥善处理李平非正常上访事项,党委书记李炜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金融案例详细解析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案情介绍〕 1996 年7 月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8 月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谈谈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集资类案件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以侵害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主要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枚举式阐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仅指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秩序,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化文件规范的秩序。 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动呈复杂化高频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金融秩序必然随之调整。这导致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因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则而不同,公权影响乃至介入私权的方式和程度亦处于不停的动态调整中。 一、集资类案件的刑民审理顺序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实务界以刑事证据较民事证据更为严格、程序更加严谨,更能反映案件原貌为由,实行刑事优于民事、刑事吞并民事的处理思路。虽然这样的做法诟病颇多,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理论的发展,现今的集资类案件的审理顺序逐步具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1 . 先刑后民的制度设立 1985年两院一部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两院一部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全案移送。 至此,“先刑后民”作为经济犯罪的基本处理原则得以确立。陈兴良教授将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弊端总结为三种:一是“先刑后民”容易被某些司法机关恶意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借口;二是“先刑后民”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以达到“以刑止民”的目的;三是“先刑后民”容易使司法资源成为某些当事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1] 2013年1月18日,以上两份文件被废止。 2 . 先刑后民的限制适用 199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上述规定无疑是对先刑后民制度的限制,或者说是为刑民并行开设先河,但碍于该解释适用范围狭窄,主要适用于“存单纠纷”,概括性不足,因此对集资类案件的刑民审理顺序的参考意义较为有限。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 ---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申诉案 一、案例调解类型 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纠纷案,因家庭成员较多,对遗产存在较大纠纷,家庭成员间矛盾纠纷突出,经一、二审后,许建花不服来我院上访并申请民事监督,我院控申处干警做了大量工作并向其解释了法律上的解决程序,控申处受理了申诉申请,民行处审查后提请了抗诉。 二、纠纷性质类型 此案为家庭成员间遗产继承纠纷 三、案情简介 申诉人许建花,女,1965年9月10日生,系张福成之妻。 其他当事人:岳语菲,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女儿,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 其他当事人: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之子,男,1998年3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岳文霞,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福成前妻。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陈辉,许建花与陈林之女,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

岳语菲、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子女,2002年8月14日张福成与岳文霞离婚。2002年7月4日许建花与陈林离婚,其婚生女儿陈辉由许建花抚养。2006年6月6日张福成与许建花领取了结婚证,陈辉随他们共同生活。2010年11月16日张福成在奎屯出售棉花时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财产: 1、2004年初从马俊祥处转让获得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小拐乡团结新村的27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转让费25万元(已付清)。该土地上有机井一眼、房屋一栋、小四轮一辆和打药罐一个(小四轮和打药罐已被许建花处理)。 2、2010年收入为: 57吨籽棉价款644100元,打瓜收入为32000元,2010年10月23日张福成将该270亩土地承包给马存林,每年承包费为123000元,承包期为两年,已收取2011年土地转包费123000元,合计为799100元,扣除种地投入银行贷款425821.72元及尿素款18538.30元等已支出的费用,尚有盈利354739.98元(含银行存款105000元,即张福成去世当天,张贵军与陈杰受张福成的哥哥张福山委托将张福成未出售的一车棉花出售得价款13万多元,第二天由张国军和许建花一起以许建花的户名存入沙湾县城郊信用社105000元)。 3、张福成为其儿子张超凡投保“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受益人为张福成,已交保险金10300元,张福成为许建花投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年底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公布目的很明显,即为了解决一批当时纠缠着各地法院的大量的存单纠纷案件。到现在,《若干规定》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用了近几年,存单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大量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统一处理。但由于过去积压的案件太多,有些地区的案件受存单到期日的决定,发案时间晚,存单纠纷案件在各地人民法院还存在,有的地方还有上升的趋势。为了正确适用《若干规定》处理存单纠纷案件,我们有必要根据《若干规定》的内容,结合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对《若干规定》的实践运用及遇到的问题做一些说明。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 一、《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 ; 存单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几乎每个案件的案情都很复杂,而且都不相同。诉讼标的额大、当事人追求高额暴利、涉案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违规操作滥开存单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当时由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没有针对性的、可资操作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遇到相当大的难度,案件处理上意见不一,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为及时正确处理此次大规模出现的存单纠纷案件,并在全国法院统一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判研究人员着手制定了一套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

若干规定》。 ; 《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当将这一政策贯彻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若干规定》适用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也适用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后一种案件是《若干规定》着重要解决的重点。可以说,《若干规定》的制定,其中心宗旨是规范审判,打击违法拆借,防范金融风险。在《若干规定》的适用实践中,有人认为《若干规定》保护了金融机构,出资人吃了亏。这种认识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若干规定》制定宗旨的结果。为了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利用金融机构少数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搞非法借贷,并将风险向金融机构转嫁,同时也为了打击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帐外经营,《若干规定》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均始终贯彻以打击违法拆借为原则,并对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这么映了经济审判关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大局观。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参与违法拆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均应予以惩戒。这既避免了风险无条件向金融机构转嫁,也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以肯定地说,由于出资人在《若干规定》下要承担参与违法拆借的风险,这对在将来消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件奠定了基础。否则,这种案件还会有,尤其在国家一再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差,还会搞这一类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唤回东风破坚冰 ---开发区胡村乡成功化解李平疑难信访案件纪实 2012年7月26日,跨越两个世纪、上访告状长达12年之久的胡村乡孔村李平土地纠纷信访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圆满画上了句号。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胡村乡以全市开展信访稳定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根本,强化调处、稳控、训诫、救助四大举措,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症结所在,甄别、认定其诉求合理与不合理交织的情况,创新思路,因症施治,依法处置,最终让信访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终结了十数年“马拉松”信访之路。 古稀返乡,老汉要地费周折 李平(又名李相书),原籍胡村乡孔村,1945年参军随部队到东北吉林,解放后与吉林省白城市农民穆桂荣结婚,并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三男两女。1990年,李平将其本人及妻子穆桂荣、孙女李青云3人户口迁回胡村乡孔村老家,并分得9.39亩承包地,但并未回乡定居。直到1996年,71岁的李平只身一人回村居住,但因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于 1998年5月仍回吉林居住。临行前将其宅院卖给本村村民,并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生产队。同年7月,该生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李平反悔将土地交回生产队,以要求返还承包地为由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该院作出【(2004)华法民初字第1126号】判决,判决将承包地返还给李平。该村李新军等村民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号】判决,裁定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遂李平要地未果。 赴京非访,以身试法被训诫 2009年11月,李平与其次子李占海(户籍所在及常住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两次赴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与2010年1月,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平及李占海不同意处理意见,但既未复议,也未与工作组沟通,就返回了东北,工作组与之失去联系,此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暂时搁浅。2012年5月10日,李平与其子李占海进京到中南海非访,吉林省驻京工作组将其父子接回,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建议书。根据市、区群工部交办意见,胡村乡将其接回,立即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调查处理问题,稳定信访人情绪,妥善安置其的食宿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并与孔村村委会一起协调解决其承包地问题。但在处理问题期间,李平父子于5月23再次赴京非访,被依法训诫。 精诚所至,多年积案终化解 为妥善处理李平非正常上访事项,党委书记李炜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一、账户法律关系 1.关于账户的主要立法 1)《商业银行法》(人大常1995/2003)第48条: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行2003)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失效 3)《储蓄管理条例》(人行1992;取代80《储蓄存款章程》)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人行)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人行、解总后勤部1992) 6)特别账户的法律规范 7)外汇账户立法 2.我国(人民币)账户种类: 1)账户分类: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 a) 储蓄账户:《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 b) 个人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c)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关系:《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3条、第15条第2款 d) 银行卡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e) 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4条 比较:《储蓄管理条例》第16条 f) 其他账户 3)我国单位(人民币)账户 a)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3条: b)单位存款账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人行)第3条 c) 其他单位账户? 4)总结和有效归类 存款账户:个人存款(储蓄)账户+单位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特殊账户、临时账户 其他(特殊)账户: 4. 德国实务和学理界关于账户种类的总结 1)结算账户、储蓄账户

2)所有人账户<-->他人帐户(比如:以孩子的名字设立的账户) 案例:遗产案 3)共同账户:And-Account, Or-Account 4) 信托账户:比如,房管公司房租账户 显名信托账户: 隐名信托账户:比如《物权法评注》账户 5)限制性账户(Sperrkonto):比如:18岁前不能支取 6)数字账户(Nummerkonto):瑞士、奥地利、丹麦 7)...... 5.何谓账户法律关系? 没有账户可以成为客户吗? 二、存款账户/存款法律关系 存款=单位/机构存款+个人(储蓄)存款 1.存款(账户资金)的定义 施天涛P551:"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者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而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P55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所有者储蓄存款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P557:"单位存款,又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是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2.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合同 1)消费借贷?保管合同? 2)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3)实践合同?诺城合同? 三、结算账户/法律关系 1.定义和法律性质: 1) 施S. 576 ff.:"结算,是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往来活动都体现为货币的收付。在法律意义上,这种货币收付行为是即使打根各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了解,因此,结算又称清算。......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联系、办理结算、信贷和现金收付的工具。......(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的方式)......" 法律关系呢? 2)google: "结算法律关系就是因货币结算而发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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