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存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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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等为
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3、存款人所持存单印章齐全、票面完备并有真实的存款行 为,金融机构以存款与用资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或资金拆 借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4、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质押物向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构质
押贷款,贷款逾期未还,金融机构要求实现质权。
(二)认定
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 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 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 件。
(三) 处理 1、处理原则
双重真实性原则: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 实性 (1)存单瑕疵的处理原则 存单瑕疵包括存单根本瑕疵和表面瑕疵 根本瑕疵是指直接导致存单不能作为权利凭证据 以向金融机构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缺陷,具体有存单 伪造、变单伪造、存单涂销和存单虚开情形,要区 别处理。
一般存单纠纷
一、存单基础知识介绍 (一)概念 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是存款人提取存 款的证明。 广义上的存单包括了存款折、存款卡、 现金存款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
(二)存单的法律性质 • 票据说、不可流通票据说、收据说 • 合同说〔主体、内容具有特殊性〕 • 有价证券说〔完全有价证券、财产权有价 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有因证券、提示证 券、缴回证券〕
4、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 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 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 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 判决。如有本规定第三条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中 止审理。(伪造、变造存单之处理原则)
• 2 .如果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 证, 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 的, 金融机构在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 后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 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其是否
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 此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三种证据:第 一, 提交瑕疵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据, 如若不能,第二、 第三同1的情形。 • 后果:驳回诉讼请求或承兑义务。
3、如果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储蓄机构或者其负 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款项交付的地点不在储蓄机构的办 公场所,存单印章齐全,票面完备,应认定有真实的存款行 为。(人员+印章的推定)
4、如果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将款项交给了储蓄机构所授权的 代理人并且取得了印章齐全、票面完备的存单,应认定有真 实的存款行为。(人员+印章)
裁判规则:伪造、变造的存单如能证实, 即无 需再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 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 证, 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迳行判决, 不 能判决的如符合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可以中止审理。 表面瑕疵不影响存单作为权利凭证的效力,只 是造成权利人不能严格按存单上所记载事项主张请 求权。有利率、存期、户名记载错误的情形。 裁判规则:瑕疵存单因不能被证明为伪造、变 造的存单, 故人民法院仍应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 行查证, 举证责任仍在金融机构。存单持有人对瑕 疵存单的取得应承担提供合理的陈述的义务。
六、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责任区分
• 1、储蓄机构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而引起的存单纠纷 个人责任和储蓄机构责任区分 • 2、储蓄机构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虚开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重大误解 • 3、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存单无效 • 4、存单记载有瑕疵,储蓄金额不一致引起的纠纷
5、存款人没有取得存单或所持存单凭证、印章等
存在瑕疵,但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双方
不存在存款关系,存款人与用资人之间有资金拆借
或委托贷款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6、持有人以金融机构虚开的存单质押贷款,另一
金融机构要求虚开机构承担责任。
(四)存单纠纷案件的特点
1、以追求高额利息为动机 2、具有揽储的故意 3、违法性的存在 4、一般为定期存单
• 3.如果存款人持有的存单是伪造、变造的, 金融 机构除了像以上两种情况那样提供持有人没有向 金融机构交付凭证记载的款项的证据外, 还应向人 民法院重点提供以下证据:第一, 金融机构使用的 真实凭证及留档备查的以上凭据的底联凭证;第二, 权威部门对伪造、变造凭证的鉴定结论。 • 金融机构如有充份证据证明持有人持有的凭证系 伪造、变造, 人民法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 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 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四)举证责任
第一、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存单持有人只 需向法院提交存单等证据,提出给付本息请求即可; 金融机构承担证明存单真伪及存款关系是否存在责 任) 理由: 1.金融机构应该对其开出的存单的真实性负责 2.金融机构有提供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建 立真实的存款关系证据的便利条件 3.存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应该将举证责任分配 给金融机构
(二)产生原因 1、利益驱动下的高息揽储和高息放贷 2、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及监控方式单一 3、存单质押过程中违规操作 4、信贷资本市场外的非法吸存、放贷
(三)存在情形
1、存款人持真实存单并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预
先曾向存款人支付过高息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部分
本金。
2、存款人所持有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实的
(3)真实存款行为的认定
1、如果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储蓄机构或者其 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款项交付地点是在储蓄机构的办 公场所,则无论存单的印章是否齐全、票面是否完备,应该 认定有真实的存款行为。(人员+地点的推定) 2、如果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储蓄机构或者其负 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款项交付地点不在储蓄机构的办公 场所,但同时有证据证明储蓄机构有吸存、揽存的意思表示, 则无论存单的印章是否齐全、票面是否完备,应该认定有真 实的存款行为。(人员+意思表示的推定)
其中: 1—4、5、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七条、八条; 不能穷尽,还应当包括存单被冒领纠纷案件、存单转让、借用纠 纷案件等; 再划分:1——3项为一般存单纠纷;其余为特殊存单纠纷。
三、一般存单纠纷的认定及处理 (一)概念
一般存单纠纷是指当事人以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 凭证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银行向法院提起的 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 实质是一种存款型的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存单纠纷案件; 只有当事人两方。
(三)存单的特征 信用性、营利性、一定程度的流通性、 规范性 (四)存单持有人的权利
1、提取本金、利息的权利 2、要求挂失支付的权利 3、要求保密的权利 4、查询复核权 5、要求更正错误记载和提供方便的权利 6、质押、转让的权利
二、存单纠纷相关问题 (一)概念
当事人持金融机构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合同等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向金融机构主张或要求兑付存单、进帐单、 对帐单或存款合同项下民事权利的经济纠纷案件; 以及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存单 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存款凭证无效的经 济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纠纷。
(五)存单纠纷案件的类型
1、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纠纷案件; 2、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 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3、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 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5、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案件或信托贷款案 件 6、存单质押案件
(2)存款关系真实性的处理原则 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之一、二
1、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 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 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 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 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真实凭证+ 无存款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 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 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 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真实凭证+不能证明无存款关 系=兑付义务)
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第五条之三、四
3、持有人的存单等凭证样式、印签、记载事项与真实的 凭证不符的,除存单等凭证确系伪造、变造或持有人不能提 供合理的陈述外,储蓄机构也应对持有人与储蓄机构之间是 否存单存单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储蓄机构有充分证据证 明持有人未向储蓄机构交付存单等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则 按以上第一种原则处理;反之,则按第二种原则处理。(非伪 造、变造存单处理原则)
五、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若干规定第三条:
•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现犯罪线索, 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 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 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 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 中止审理。 •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 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 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 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
• 1.如果持有人以存单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 金融机构 如果认为没有与持有人建立存款关系, 应对持有人是否向 其交付存单等凭证记载的款项负举证责任。其中交付对象 可以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责人员、授权代理人,而 不论地点。 • 对于金融机构以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没有入账为由来对存款 人没有向其交付款项提出抗辩, 人民法院对此种抗辩不予 支持。 • 构成抗辩的理由应当是:第一,存款人没有上述人员转移 现金的占有或交付注明存款人或金融机构为收款人的票据 ;;第二, 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的不是注明收款人为存款 人或金融机构的票据, 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其他人。 • 后果:驳回诉讼请求或兑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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