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有很多我们也并不陌生的,就包括银行的存单,本票,支票以及相应的汇款凭证等。
这些金融票证当然是我们在办理实体业务的时候相应才会出具的,但是也有些内部人员就会违反相应的操作程序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下面我就详细解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保定解读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
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
因为保函和证明的效力是谁知晓的。
三、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信贷人员等级评定考试试题及答案

信贷人员等级评定考试试题及答案1.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为个人、企业发放的用于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可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和权益资本投资)所需资金的贷款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2.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3. 军功贷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真实资金需求,还款能力、信心状况等因素,经借贷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但不得超出其年收入的两倍。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 “牧易贷”客户评级为B的农牧户,原则上不予授信。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5. 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物的监管方式不需要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6. “装修贷”仅指针对在我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以信用形式发放用于房屋装修的贷款。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7. “车易贷”的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且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8. 办理“车易贷”时,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发放比例不得超过 7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发放比例不得超过 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发放比例不得超过 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发放比例不得超过 70%。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 在“CRM”系统中,客户信息完整度不得低于 90%,且家庭信息不为零;准确度不得低于 90%。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0. 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月均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判断题] *错(正确答案)11.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2.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3. 小黑在“借新还旧”中的新旧两笔贷款中均是保证人。
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资金安全如何保障?导读:根据《担保法》和《质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帐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
存单质押作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银行的青睐。
该业务给银行来带不菲利息收入外,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作为商业银行的一元,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资金安全如何保障?根据这些问题整理了有关资料,且看下文的分析。
一、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办理存单核押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签订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和《质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帐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
然后与客户签字质押合同。
若为第三方存单出质,还应由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意见书。
还有,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比例一般不得超出质押存单金额的90%,以防贷款到期不够抵偿贷款本息。
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But everyone has forgotten that, no matter how warm and happy, and no matter how spring is approaching, it will also not be able to prevent the coming of the next wint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读:《物权法》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不断的拓展,人们对于理财的想法已经朝着多元化发展,存单质押给个人的现象不仅仅普遍的存在于各大银行,同时也存在日常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成为老百姓的理财投资的又一种新的方式,我国法律对存单质押给个人到底如何规定,今天,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质押给个人的规定存单可以质押。
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
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加强我们国家银行业的贷款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的有关办法,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操作存单质押贷款,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相关的详细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案例分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
![[案例分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https://img.taocdn.com/s3/m/a6ee4f23fad6195f312ba652.png)
[案例分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案情介绍:被告人于某,21岁,打工。
2019年6月,被告人于某母亲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6万元,取得该行定期存单6张,每张存单金额均为1万元,后于某母亲将该6张银行存单存放于家中床头柜处。
2019年5~6月期间,于某因谈恋爱缺钱,遂将其母亲存放在家中的银行存单私自取出,并以其母亲代理人的名义先后将其中的5张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5万元从银行支取。
2019年6月初,被告人于某欲支取最后一张1万元的银行存单时,为防止其母亲发现自己偷拿及支去存单的行为,于某购买类似存单厚度的纸张,通过彩色复印的方法,伪造了6张假银行存单并放置于某母亲的床头柜处。
后被告人于某将最后一张银行存单的1万元予以支取。
没过几日,于某母亲因存单摆放位置及存单上日期、单号等生疑,便打电话给于某,于某知道事情败露,不敢接电话,其母亲遂携带该伪造的6张银行存单前往某商业银行支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6张银行存单伪造痕迹明显,遂报警。
2019年6月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6万元。
律师辩护是从审判阶段介入的。
办案过程较为繁琐,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与被告人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
最终确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本次辩护关键点有三处:1、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被告人主观方面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构成,不应认定被告人犯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主观罪过上表现为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可能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或者放任该行为结果的状态。
虽然被告人于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但在主观方面,于磊伪造存单的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盗取母亲存款这一事实,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已经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不具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遭受侵犯这一结果的意志因素。
2、根据本案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伪造的存单与真实存单相似度极低,不具有市场流通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适用表见代理作出特别规定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您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越权私自加盖金融机构印章或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印章,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表见代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增加金融活动相对人审慎审查义务的规定,对我们下一步更好地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裁判认定的难点民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关注重点。
从检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时,客观上出现不同审级法院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且法院论证的理由均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
涉表见代理案件具有裁判标准较难明确、裁判权空间较宽的特点。
为此,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指导意见),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第13条、第14条)。
一些地方法院也就表见代理出台了地方性司法文件,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制定《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可见,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统一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规则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上的争议。
学界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还要求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
如被代理人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之下,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反之则不归属被代理人。
存单质押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存单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定期存款凭证(存单)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我国《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单质押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存单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存单质押的定义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持有的定期存款凭证(存单)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存单质押的担保物是存单本身,而非存款本金。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存单,以实现其债权。
三、存单质押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对存单质押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其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存款凭证等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物。
”(2)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保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予以公告。
”2.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对存单质押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存单质押的,自质权人占有存单之日起生效。
”(3)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存单质押的,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存单质押的规定如下:(1)第四十六条规定:“出质人以其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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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高杉LEGAL2014-04-30 高杉LEGAL配图:Primal Fear 剧照订阅本号:点击配图上方「高杉LEGAL」→点击「关注」,即可持续接收实务资讯。
以虚假存单出质的效力判断作者:曹会杰(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微信:caohuijie003,邮箱:caohuijie@)近日笔者作为存单质权人的代理人,承办了一起较为典型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存单质权纠纷案件,由于质权人办理了核押手续,最终人民法院判令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依法向存单质权人兑付存单记载的款项,取得了胜诉判决。
现笔者将本案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与各位共同探讨应如何认定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关系的效力。
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24日,案外人王荣(化名,下同)以B银行为其开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当日存入,金额300万元,存期一年),为案外人王锋(B银行负责人,王荣之子)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A银行遂向B银行发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A银行通知书之日起至收到A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之日止,不予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款项的支取、挂失等手续。
B银行核押后,当日即在A银行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中盖章确认,同意A银行通知书要求。
同日,A银行与案外人王锋、案外人王荣订立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王锋向A银行借款270万元,期限为1年,质押凭证为该6张存单,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时,对质押凭证已到期的,A银行可以直接处置该凭证项下权利抵偿借款本息。
合同订立后,王荣依约将该6张存单交付A银行,A银行亦依约将借款270万元给付王锋。
借款到期后,王锋未按约向A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质押凭证到期后,A银行要求兑付遭拒,于是成诉。
另据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该6张存单系王锋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以王荣的名义,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张静开出的虚假存单。
王锋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另查明,A银行工作人员张英(该笔贷款经办人员)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判令B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银行兑付户名为王荣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6张,给付A银行存款300万元及利息(定期内按各存单上约定的利率计息,定期到期之后按实际存款天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B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各方观点B银行上诉认为:1、A银行贷款被骗是由于犯罪分子王锋的故意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原因行为违法,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5条第1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认定B银行对王锋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2、A银行明知存单虚假仍然接受质押,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2款“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质押合同无效,B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A银行辩称:1、王锋系B银行的负责人,张静系该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王锋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张静开具存单并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工作人员手章的行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及《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3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判决由B银行对存单履行兑付责任。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银行是明知存单虚假仍然接受质押,相反我们从相关刑事案卷中发现公安机关对王锋的讯问笔录中有如下表述:“问:张英知道你这些存单是假的吗?答:不知道。
”,这份证据为笔者关于A银行不是“明知存单虚假而仍然接受质押”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本案应适用《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认定涉案质押合同有效,B银行应依法向A银行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三、审理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6张存单,系由B银行开具的,设定质押时,又经B 银行予以核押。
该6张存单虽系虚开,但质押行为仍然有效,故本案存单质押合同应认定有效,B银行应当依法向A银行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合其他案例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一)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当事人自己单独制作、在样式印鉴上明显区别于真实存单的存单,以及样式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但印鉴虚假的,都属于伪造的存单。
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1款“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的规定,均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存单系虚假,但是持有人对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真实债权,该质押受法律保护。
关于虚开的存单如何处理,《存单纠纷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8条第2款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
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各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47号判决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山东省华兴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等存单质权纠纷案)。
该案中用于质押的存单各项要素齐全,印鉴真实,形式合法,但是该存单系违法行为产生,出质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未有实际存款关系,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同时认定,中信银行作为质权人专业金融机构,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2款,判令出具存单的银行对中信银行因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而导致质权落空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以伪造、变造、虚开的存单质押,经核押的,质押合同如何处理1、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核押具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
第一,通知出质人的义务人该存单设立质押权利,义务人在核押后不得再向原权利人履行,包括不得以挂失方式向原权利人履行,同时在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条件成就时,义务人有向质权人履行的义务,配合质权人实现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和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视为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再次确认,债权人可以凭存单已核押来证明所享有的存单质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开出行即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其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
鉴于核押的法律意义,《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就笔者所承办的上述案件而言而言,用于出质的存单系B银行负责人王锋在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以王荣的名义,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张静开出的虚假存单,A银行办理存单质押担保时,向B银行发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告知存单已经用于出质,B 银行在该通知书上加盖核押章,同时加盖了公章及负责人、经办人员手章,承诺该存单不得挂失或提前支取。
根据《存单纠纷规定》第8条第3款,经核押后,即便该存单系虚开,质押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B银行应当依法向A银行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2、有效核押的构成要件先来看两份判决书。
案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安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核押情节是这样描述的:“洹滨北路商行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孙红庆经初步审查后,指派信贷员和军强、吴震宇前往韩陵信用社办理存单核押手续。
和军强、吴震宇在实际用款人王东贵陪同下,于当天中午持该存单及由王志刚作为申请人填写的《安阳市城市信用社抵押贷款冻结申请书》到韩陵信用社进行核押。
在韩陵信用社营业大厅,和军强、吴震宇将上述手续交给正在储蓄专柜办公的时任韩陵信用社出纳常福庆,并向常福庆说明了来意。
常福庆经过审核,便按照要求,在上述《安阳市城市信用社抵押贷款冻结申请书》中包含的《已冻结通知书》一栏中盖上“张福霞”手章和安阳县韩陵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专用章。
”案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市分行与营口市老边区农村信用联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一案”。
关于核押情节是这样描述的:“上述存单均系秦桂艳在任营口市老边区富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腾飞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所长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变造的。
当农行到其储蓄所办理质押止付时,也是秦桂艳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了储蓄所的公章。
”两份判决书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案一终审法院认定质权人办理核押没有向韩陵信用社负责人或授权人员提出,办理核押时由实际用款人王东贵陪同欠妥,且办理核押是在中午时分常福庆独自临柜的时间进行,疏忽大意,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给常福庆等人实施犯罪造成可乘之机,故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质权人也有一定过失,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案二终审法院认定腾飞储蓄所所长秦桂艳在该所营业场所及营业时间内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加盖真实的单位公章、其个人及业务员公章的行为,能代表单位进行核押,最终判令信用联社向农行全额兑付五张定期存单项下款项。
结合上述两份判决书以及笔者承办的A银行诉B银行存单质权纠纷案,笔者不难得出核押的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核押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包括质权人向义务人提示核押的形式以及义务人确认核押的形式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