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

(整理)裁判规则: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如果缺失良性的规则指引,将会造成极大的法律风险,侵犯到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3.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版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1.2 适用范围第二条: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2.1 资格要求2.2 条件规定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3.2 义务第四条: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4.1 借款金额4.2 借款期限4.3 贷款利率第五条:借款的用途和还款方式5.1 借款用途5.2 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措施6.1 担保方式6.2 担保物权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违约7.2 贷款人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续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延续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11.1 履行期限11.2 履行地点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3.1 继承规定13.2 转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入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协议。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因借款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2.1 资格要求借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还款能力和信誉,并同意接受贷款人的审查。
2.2 条件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并接受贷款人的调查和审查。
第三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3.2 义务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贷款,并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主体不适格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主体不适格裁判规则
以下是 7 条借款合同主体不适格裁判规则:
1. 超出经营范围签订借款合同,那可不行啊!比如说,一个卖衣服的店去对外借款,这岂不是很奇怪?这就主体不适格啦。
例子:你想想,你去服装店买衣服,结果店员突然跟你说要借钱给你,你不觉得很诧异吗?这就好比让厨师去开飞机,完全不对路嘛!
2. 未成年人签署借款合同,肯定不合适呀!怎么能让小孩子来承担这些呢?这不就是主体不适格嘛。
例子:哎呀呀,如果让一个小朋友去签借款合同,那不是闹笑话嘛!就像让小猫去拉马车一样不靠谱!
3.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合同,这能算数吗?这绝对是主体不适格的典型情况啊!
例子:你说,让一个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的人去签借款合同,这不是瞎搞嘛,就如同让一个醉汉去算复杂的数学题一样荒唐!
4. 虚假身份签借款合同的,这不行啊!用假的来忽悠人,当然主体就不适格了哟。
例子:要是有人用假名字跟你借钱,那后面咋弄呀,这不和用假驾照开车一样不靠谱嘛!
5. 被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肯定不算啊!这完全违背了真实意愿嘛,就是主体不适格。
例子:哇塞,如果被人拿刀逼着签借款合同,这能有效吗?就好像强迫小狗去唱歌一样不合理呀!
6. 盗用他人名义签合同,那怎么可以呢!这肯定是主体不适格呀。
例子:天啊,冒用别人的名义去借钱,这和偷别人东西有啥区别,简直太过分了吧!
7. 单位内部科室对外借款,也不合适吧!它没这个权利呀,不就是主体不适格嘛。
例子:你说一个单位的小科室跑去借钱,这能行嘛,就像让兔子去当大象的工作一样不可能嘛!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在借款合同中,主体一定要适格呀,不然会带来很多麻烦和纠纷,大家一定要注意呀!。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摘要:一、投资与借贷的定义与区别二、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裁判规则三、案例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应用四、投资与借贷的风险提示正文:一、投资与借贷的定义与区别投资是指将资金投入到某个领域或项目中,以期望获得未来的回报。
投资通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以及实业投资如房地产、企业等。
而借贷则是指一方将资金借给另一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还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借贷关系通常涉及到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
投资与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投资通常涉及到权益的转让,而借贷仅涉及资金的借用。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借贷的风险则由借款人承担。
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投资与借贷的界限有时会变得模糊,特别是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
二、投资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裁判规则当投资合同中出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回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投资方不参与项目的管理与经营,那么这种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中,法院在裁判时会遵循以下规则:1.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合同的性质。
2.依据合同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类型。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回报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投资方不参与项目的管理与经营,那么这种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合同。
3.合同解除权。
如果投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投资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案例分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裁判规则应用在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方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享有项目40% 的权益。
合同签订后,投资方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未将资金投入到项目中,而是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投资方遂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共)

借款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
第三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维护合同安全。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第六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借款用途。
第八条出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九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有权了解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章合同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借款金额、币种、用途;(三)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期限;(四)还款方式、还款计划;(五)担保方式、范围、期限;(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利息、费用、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七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方式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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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规则十条
一、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李某擅自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在某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以其名义在信用社贷款,但其当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
后王某以该款非其所贷为由拒不还款。
在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的名义贷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王某当时不知情,但当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时,其未表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对该借款合同的追认,因此应认为该合同有效,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
本案中,李某用王某的身份证以王某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李某即实施了一种代
理行为。
借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王某因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王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追认。
因此,应当认定李某代王某所签借款合同有效,王某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20XX年第2期(总第457期)。
二、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案例1】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与上海银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实业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
广西临桂县城市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神农架林区支行欠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法公布[20XX]第18号)
【最高法院观点】
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与上海银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实业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而本案受损方……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没有请求判令变更或撤销本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该合同应认定有效。
”
广西临桂县城市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神农架林区支行欠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20XX]民二终字第17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持同一态度:临桂信用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临桂信用社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形成了临桂信用社与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临桂信用社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因此本案与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临桂信用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系以该信用社的名义对外缔约,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依法理应由该信用社承担。
临桂信用社亦未举证证明神农架支行的工作人员参与周小华、林明学等人的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不需要移送,而应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临桂信用社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临桂信用社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诈,其主张
权属于债权人神农架支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即使本案临桂信用社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撤销与之签订合同的权利也只能属于神农架支行,而神农架支行并未主张撤销其与临桂信用社所签的合同……其余每款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三、就未履行债务重新订立合同的效力
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四、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贵州省望谟县财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望谟县财政局为商事投资而向建行贵州分行申请商业贷款,违反了国家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望谟县财政局应当返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并赔偿长期占用该笔资金给建行贵州分行造成的损失。
原审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并无不当。
望谟县财政局借款以后是否取得收益,并不影响其长期占用该笔借款事实的存在,其主张在应还本金中扣除支付给发展公司40万元的预期红利,以及要求二审法院认定其与建行贵州分行、发展公司的入股享利协议书、股份转让合同无效,均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申理。
建行贵州分行应当知道望谟县财政局申请商业贷款系用于商事投资,却违规将款项贷出,亦有过错,原审判决其承担利息损失的20%并无不当。
综上,望谟县财政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XX年第1卷(总第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354~358页。
五、资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孝感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武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确认贷款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1999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243-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