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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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 以贷还贷案例

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有人因为贷款问题陷入了法律纠纷。

其中一种典型的案例就是“以贷还贷”案件,它是指借款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贷款,然后将这笔钱用于还贷项下的贷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称为“刑事判决以贷还贷案例”。

在这类案例中,借款人通常是面临资金问题,为了能够及时偿还之前的债务,采取了骗贷的手段。

他们可能伪造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企图通过欺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帮助借款人暂时缓解财务压力,但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以贷还贷案件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如果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这种犯罪行为一般会被视为非法获利,判决结果通常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如今,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银行系统的日益完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的手段越来越严格,以防止类似的欺诈行为。

同时,法律对于贷款合同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借款人而言,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面对财务困境,应该积极寻求法律规定的解决办法,如借助法定的减免制度或与贷款机构协商等。

而“以贷还贷”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信用的损害。

总之,在刑事判决中的“以贷还贷”案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同时,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都有责任加强法律宣传和诚信教育,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有效吗

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有效吗在贷款交易中,贷款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确定了贷款方和借款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然而,如果贷款合同中虚构了贷款用途,即借款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真实用途的情况下,贷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贷款用途虚构是指借款方故意提供虚假的贷款用途信息,通常是为了欺骗贷款机构,获取贷款。

这种行为涉及欺诈和虚假陈述,违反了贷款交易的基本诚实原则。

然而,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仍然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的分析。

首先,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合同中的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欧洲国家,虚构贷款用途可视为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和金融条款。

根据这些法律,借款方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合同可以被宣布无效,并且借款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金。

其次,即使在一些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贷款合同仍然可能无效。

这涉及到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即协议的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且双方都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件。

如果贷款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借款方并不了解或同意这些虚假信息,那么合同的成立就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贷款金额。

然而,有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虚构贷款用途持更宽容的态度。

例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对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更加依赖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合同的形式。

只要合同的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即使存在虚构贷款用途的情况,仍然可能被认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发起欺诈诉讼或提出合同解除要求。

综上所述,虚构贷款用途的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在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虚构贷款用途都不符合诚实和信任的原则,可能涉及欺诈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建议借款方在贷款交易中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贷款用途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信用记录的良好。

贷款被骗没有放款但签了合同影响征信吗

贷款被骗没有放款但签了合同影响征信吗

贷款被骗没有放款但签了合同影响征信吗引言在金融市场中,贷款已经成为许多个人和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常见方式。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以虚假的承诺诱使人们签订贷款合同,却不履行放款的义务。

这样的情况不仅让借款人陷入困境,还可能对个人的征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贷款被骗没有放款但签了合同对征信的影响以及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贷款过程中,签订合同是法律上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环节。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贷款公司没有履行放款的义务,您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贷款合同的签订对您的征信记录可能产生影响。

征信记录的重要性征信记录是一种客观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银行、金融机构等借贷机构通常会通过查询征信记录来评估个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因此,征信记录对于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非常重要。

有不良的征信记录可能会导致贷款申请被拒绝,或者获得更高的利率和不利的贷款条件。

贷款被骗没有放款的情况如果您遇到了贷款被骗没有放款的情况,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尽量减少对您的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

1.与贷款公司联系:首先,您应该与贷款公司联系,请求他们履行合同中的放款义务。

您可以将情况详细说明,并要求他们提供一个解决方案。

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交流,并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

2.寻求法律帮助:如果贷款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您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找到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建议,并协助您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3.查询征信报告:定期查询您的征信报告非常重要,特别是在贷款被骗的情况下。

这样您可以及时发现任何不良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

4.申诉不良记录:如果贷款公司未能解决问题,并且对您的征信记录造成了不良影响,您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诉。

提交相关证据,说明您的情况,并请求删除不良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新简介近年来,贷款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也越来越重。

同时,新的刑法中也对贷款合同诈骗罪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当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立案标准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合同诈骗罪属于盈利性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进行行为时,必须存在盈利性的动机,否则无法成立贷款合同诈骗罪。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还需要考虑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即使事实没有完全虚构或隐瞒,只要部分虚构或者隐瞒,也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3.贷款数额的大小对于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贷款数额的大小。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时,将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需要接受法律惩罚。

根据以上的立案标准,可以判断是否会被认定为贷款合同诈骗罪。

当案件达到以上标准时,将会因为涉嫌贷款合同诈骗罪而接受法律制裁。

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方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机关必须鉴定被骗金额贷款合同诈骗罪案件的被骗金额需要有机关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机关鉴定的被骗金额会小于实际金额。

基于此,法官根据被骗金额和鉴定金额的差距进行量刑。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法学探索涉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究熊 誉,张永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针对涉合同诈骗案中合同效力的问题,学术界提出过无效说、报案或法院判决说、参与说等,这些 学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合理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该以民法规定和原理确定合同 效力,并通过理论方法确定刑法规定究竟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维护受害人的权 益 以民法原理确认法律效力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接纳,越来越多刑民交叉案件中使用“刑民分立”的判决. 关键词:刑民交叉;合同效力;强制性性质;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先刑后民”原则Research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Xiong Yu, Zhang Yongjiang(School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 1100. China )Abstract : As for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n contract-related fraud cases, the academics have come up with the theories about invalid contracts, reporting cases to security authorities or getting court's decisions, the parties' getting involved in crimes, etc. None of lliesr theories is in accordance wilh the legal provisions or capable of reasonably solving the problem related to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For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 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baeed on the prov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oretical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have effects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is will conform to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To determine the legal validity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has gradually been iiccep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ore and more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have been judged by "separating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civil liability".Keywords :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liability;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ompulsory na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 wee n criniimd law and civil law; principle of ''criminal liability prior to civil liability"[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 : 10.13310/ki.gzjy.2020.06.006文章编号:2096-8752 ( 2020 ) 06-0038-14 ]一、问题引出涉合同诈骗案件不仅包括《刑法》第224 条的合同诈骗罪,还包括其他以签订经济合同 作为诈骗财物手段的行为,如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也包括签订非经济 合同(包括口头合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民 间借贷中的诈骗行为,甚至包括以签订非法合 同方式的诈骗行为,如销赃、洗钱、违禁物品 买卖等所涉合同。

借款型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借款型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借款型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案例描述:A先生是一家开设小餐馆的老板,因为生意经常不太好,需要找人借款度日。

他在一家小贷公司贷款20万元,签订的借款型合同中规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6%。

合同规定在每个月月底还款,如果还款逾期,需要缴纳罚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先生不久便辞掉了工作,在还不起借款的情况下消失了。

小贷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分析:1. 双方基本信息:借款方为A先生,贷款机构为小贷公司。

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借款方(A先生)身份: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 贷款机构(小贷公司)身份: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 借款方权利: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使用借款。

- 贷款机构权利: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 借款方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 贷款机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出借借款。

- 履行方式:A先生每个月月底需按期还款。

- 期限:借款期限为1年。

- 违约责任:如果还款逾期,需要缴纳罚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双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借款方(A先生)需按期还款,确保借款合法合规。

- 贷款机构(小贷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出借借款,确保借款合法合规。

- 在借款期限内,贷款机构有权对还款计划、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整。

-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若发生财务困难,可与贷款机构协商缓期还款或者部分免除借款本金和利息。

-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若未按时还款,应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可能被列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对其信用造成影响。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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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贷款诈骗犯罪效力如何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借款合同中,对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效力如何是人们关注的。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围绕贷款犯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在债权人涉嫌违法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在债务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对于债权人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该金融机构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对此并无争议;而对债务人(借款人)涉嫌犯罪情况下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特别是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主要指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所涉民事合同效力问题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类民事纠纷的通常情形是,出借人金融机构并无明显过错,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与担保人恶意串通,骗取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等情形。

对此类情形下所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相关案例的调查分析,梳理出三种不同的认定结果。

(一)借款合同无效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但犯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民事判决却认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则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两者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效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

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相关案例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江苏银行溧水支行与溧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骗取贷款罪,案涉借款合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担保人因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银行高淳支行与高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所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担保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对中国银行高淳支行的贷款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借款合同有效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

虽然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因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从民事法律角度即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行为人是杏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该三个要件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借款合同可撤销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刑事上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即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相关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与万通公司、利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属被欺诈一方,其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在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的判决中认为,虽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该借款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等。

对三种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分析对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三种不同的效力认定,追本溯源,发现其源于三种不同的司法观念。

(一)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

先刑后民最初存在于诉讼法领域,后逐渐发展蔓延到实体法领域,并在司法实践中深入人心,不仅仅成为制度层面的做法,而且已经演化成普遍接受的司法观念。

先刑后民主要基于的理念是公权与私权并存时,公权优先于私权,更深层次原因是国家本位主义,即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正是在这种观念支撑下,不少法院的判决甚至规范性意见认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二)刑民并行刑民并行是指如果某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可以分别审理,不存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先后的问题。

刑民并行模式的运行基础在于多个法律事实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刑事审判结果和民事审判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其一般源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到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较为典型的表现是同一主体所实施的两个或以上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此时基于行为主体的重复性和法律事实的牵连性,导致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产生交叉。

正如一些学者所述,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位阶关系上地位平等,两者在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方面同等重要,只是角度和方法不同而已,没有优劣、重要和非重要之分,故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独立运行,即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制度功能而言,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惩罚,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在于救济,制度功能的迥异说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质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程序独立运行以实现惩罚与救济两种不同法律效果的必然性。

(三)先民后刑先民后刑是指在处理某些刑民交叉案件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先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并且民事诉讼程序得出的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先民后刑虽然没有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支撑,但在司法实践特别是在产权确认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亦大量存在,且在先刑后民一度为各界所批判与诟病的集聚中,学界支援先民后刑的声音顺势而起并开始逐渐凸显。

有学者指出,在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适用法律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者第三种办法,体现着一个社会的价值理念。

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社会,不仅要提倡一种民本思想,还要在法律活动中实践这种思想。

对于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

有学者称,司法入口的刑民二分法与司法过程的逻辑三段论一样不能排除情感因素作用,刑民交叉案件显然是在严格刑民二分法观点透视下的模糊和边缘地带,在不能区分刑民交叉案件的情况下应遵循超越极端、回归情感的思路,即采用民事优先的问题解决模式,从而达到纠纷的妥善解决。

也有学者认为,从秩序与自由、刑罚之谦抑精神及强调尊重当事人的私权角度来分析,选择先民后刑模式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平衡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最佳选择。

借款合同相关理论与现实的对接虽然上述三种理论学说在解释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争议方面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需要予以具体剖析。

(一)对先刑后民的质疑批判虽然先刑后民的生成在当时背景之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日渐显现,该观念受到日益强烈的质疑或批判:一方面,先刑后民漠视或变相剥夺被害人的权利,与法律公正价值相违。

先刑后民政策的运用剥夺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使其权益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维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秩序亦长期得不到恢复,其无疑是告诉刑民交叉案件的被害人,私人财产权利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国家处理刑事犯罪完毕后,才允许个人权利的诉求,至于私人权利能否有效保护在所不问。

而且,由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奉行的是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理念,即使被告人供述承认犯罪事实,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也不能定罪量刑,而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被告一旦作出真实的自认,法院调查程序即可终止,支持原告之请求。

故先刑后民政策的实施,将刑事诉讼认定事实作为民事诉讼之前提,实质上置被害人于不利之境地。

这种漠视公民私权的做法牺牲的是法律的公正,换回的也不是效率,实属于双亏之举。

另一方面,先刑后民的司法滥用,与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相背离。

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要求对于某种危害行为,应首先考虑其他法律调整适用的可能性,运用刑法干预适当延后,表现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是适当限制刑法,相应扩大民法,尽可能地用民事规则来先行处理纠纷,只有在民事程序确实难以实现法律目的时,才由刑事程序介入,而先刑后民却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

(二)对先刑后民及先民后刑的理性解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两者有着不同的制度功能和调整范围,没有绝对的先后之分。

从法律效果而言,刑事责任的突出特征表现为严厉的制裁性、惩罚性,民事责任表现为矫正性、补偿性。

既然刑与民有着不同实践功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适用上,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扬长避短,尽可能追求两者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既无绝对的先刑后民又无绝对的先民后刑,也不能过分强调公权或私权的优先性。

那种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是公权优于私权的观点实际上只是看到了表面现象,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先刑后民模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权优于私权,更不能把先刑后民等同于只刑不民。

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款反映出在公权行使与私权救济上,私权的实现是优先的。

同时,由于民事责任不应该且事实上也不具备消解刑事责任的机能和功效,刑罚权的实施过程就是社会利益维护的过程,过分强调私权而忽视公权是对更广泛私权的潜在侵蚀与戕害,故不能过度强调公民私权的重要性进而主张民事优先的纠纷解决模式,亦不能把先民后刑理解为只民不刑。

(三)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路径选择因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点是对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予以衡平保护,在路径选择上,是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并行,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础属性不同,其具体适用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可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事实牵连型。

因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第二类是法律事实竞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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