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罪担保合同效力.doc
法院对骗取银行贷款行为的定罪和处理

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法院对骗取银⾏贷款⾏为的定罪和处理导读:⾃然⼈向⾦融机构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在定性时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这两类犯罪在⾏为⽅式上较为类似,在认定时需主要把握犯罪结果及主观⽅⾯的差异。
本期⼩编梳理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界限的相关要点问题,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贷款诈骗罪:《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第⼀百九⼗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虚假的证明⽂件的;(四)使⽤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规定 “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给银⾏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特别重⼤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三个⽅⾯认定骗取贷款罪:1. 1.注重审查资⾦的来源。
⼀般情况下,骗取贷款罪的成⽴,需要造成⾦融机构重⼤损失以上的后果,且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资⾦。
但实践中的“委托贷款”能否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等仍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委托贷款”的特殊性之⼀就体现在资⾦来源⽅⾯,委托⽅、银⾏、借款⼈之间属于委托贷款借款关系,合同中⼀般也予以明确,借款资⾦是委托⽅的资⾦,银⾏仅收取⼿续费⽽已。
此种情况下,由于骗取⾏为并⾮侵害银⾏等⾦融机构的财产,故不应纳⼊骗取贷款罪的评价范围。
骗取贷款罪 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以骗取贷款罪为题,以下是列举的案例:1. 2019年,某人在申请房屋贷款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骗取了银行的贷款。
后经调查发现,他根本没有所声称的工作和资产。
该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一家小企业主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故意夸大企业的财务状况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销售合同作为贷款担保。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没有及时核实,最终导致贷款违约。
该企业主被判处刑罚,并被追回贷款本金。
3. 一名职业骗子冒充富豪身份,通过社交媒体结识了一位富有的商人,并以借贷为名与其签订合同。
骗子通过虚假的资产证明和贷款担保,成功骗取了该商人的大笔贷款。
后来,商人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侦破了此案并将骗子绳之以法。
4. 一名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多份房产买卖合同和购房者的身份证明,以此来骗取银行的房屋贷款。
该员工成功骗取了数百万元的贷款,但最终被银行发现并报案,员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5. 一名大学生为了支付学费,伪造了毕业证书和工作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的助学贷款。
银行在贷款审批时没有及时核实,将贷款发放给了该学生。
后来,银行发现学生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伪造的,学6. 一名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目的,利用公司名义申请了大额贷款,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证明。
银行没有仔细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了该高管。
后来,公司发现高管的行为后报警,高管最终被判处刑罚,并被追回贷款。
7. 一名农民工为了购买房屋,伪造了工资证明和购房合同,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及时核实,将贷款发放给了该农民工。
但后来银行发现了伪造证明文件的事实,并报警处理。
农民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
8. 一名自称投资顾问的人通过社交媒体宣传自己的高收益投资项目,并吸引了一批投资者。
这名投资顾问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投资项目,并鼓励他们贷款购买。
投资者最终发现被骗后报警,该投资顾问被判处刑罚。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套路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套路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的一些常见套路包括:1.需要找个紧急联系人才能贷款:这种骗局通常会要求你找一个紧急联系人才能继续申请贷款。
实际上,银行通常不会需要紧急联系人出面签字,因此这很可能是骗局。
2.额度已经出了需要找个第三方朋友打款:这种套路通常会让你觉得你的贷款额度已经获得批准,但是需要找一个第三方朋友进行打款。
实际上,这很可能是骗局,因为银行通常不会要求这样做。
3.找第三方放款人:有些银行或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你找一个第三方放款人,这实际上是一种骗局。
因为银行或贷款机构通常不会要求这样做,这可能是为了骗取你的个人信息或财务信息。
4.模糊贷款用途:一些不良贷款人可能会在贷款合同中模糊贷款用途,让你不清楚你究竟在借什么,或者他们可能会改变贷款的用途。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你难以追踪你的借款,或者在出现逾期还款问题时,让你感到困惑和无助。
5.高额的利息和费用:一些不良贷款人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高额的利息和费用,让你在还款时感到巨大的压力。
这些费用可能会超过法定的最高利率,甚至有一些不合理的收费。
6.强制捆绑销售:一些不良贷款人可能会强制你购买一些不必要的保险或服务,或者强制你使用他们的支付方式。
这样做是为了增加他们的收入,而不是为了你的利益。
7.隐藏还款条款:一些不良贷款人可能会在合同中隐藏重要的还款条款,让你在还款时感到困惑。
这些条款可能会包括逾期罚款、提前还款罚款等等。
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和财产安全,在签署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遇到以上所述的套路或其他可疑情况,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责任及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最新方式

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责任及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最新方式银行违规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要看情况原告擅自i发放贷款,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原告过错极其明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一般来说,银行内部审核不严及程序性的违规操作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存在排除关系,担保责任难以免除。
但在本例中,不知你所说的“违规”具体是何事?你可以不在这里公开,因为这事关你的利益。
给你的建议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你可从3个方面入手,1、证明借款人与银行(信贷员)恶意串通骗取你的保证,2、银行(信贷员)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3、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而你不知情。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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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罪担保合同效力篇一:公司借款人伪造担保合同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向什么部门举报篇一: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2137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文,男,1962年11月6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京中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本案于199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秦文辩称,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
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
(二)合同诈骗被告人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7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
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占有65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1995万元,实际占有1705万元。
综上,秦文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共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2825万元。
分述如下:1.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1995年7月至11月间,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假抵押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得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
秦文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等。
2.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1995年10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其中大部分借款被秦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后被告人秦文用向3家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该笔借款。
1996年1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其占有。
1996年10月,秦文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萨家湾支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提供担保。
该款被秦文用于归还借、贷款及支付其兄秦勇个人购房等开支。
到期后,秦无力偿还。
1997年3月,秦文以清·雍正青花花卉撇口大碗一只作价人民币280万元作抵押,骗得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250万元用于归还该笔贷款。
经鉴定,该碗系伪作,实际价格仅为300元。
1997年4月,秦文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担保。
贷款被用于归还借款、支付银行利息、提现等。
贷款到期后,秦无力偿还,又骗得东航江苏公司300万元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
1998年8月,秦文与东航江苏公司就上述未还借款人民币650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刘海粟《泼彩荷花图》作价人民币350万元作抵押。
经鉴定,该画系伪作。
3.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币1705万元1996年7月至1998年11月,秦文先后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4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2540万元。
贷款到期后,秦文仅归还835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1460万元,尚有245万元未能归还。
分述如下:1996年7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南京市浦口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支付利息等。
后秦用借款归还人民币205万元,余款人民币195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
1996年12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中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及购房等。
后秦用其他借贷款归还人民币630万元,余款人民币370万元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
1997年6月,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贷款人民币990万元,贷款被用于归还华夏银行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及提现等。
后由东航江苏公司代为偿还人民币895万元,尚欠人民币95万元。
1998年11月,秦文以中晟公司名义,由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被其占有。
1998年11月25日,秦文又与东航江苏公司就双方借、贷款人民币2355万元签订清款协议,并以虚假文物作抵押。
经鉴定,文物实际价格仅为人民币57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和扣押了人民币30余万元、轿车2辆等物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真实情况、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秦文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经查,与指控秦文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被告人秦文以欺骗手段获得东航江苏公司的真实担保后取得贷款,放贷银行在东航江苏公司担保的前提下放贷,并无不当,被告人秦文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诈骗对象仍是东航江苏公司,故上述事实的性质仍为合同诈骗。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犯贷款诈骗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认定性质,予以支持。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理由,以借还贷、以贷还借、以借还借的事实清楚,秦文未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借、贷款,并最终不能归还借款,造成了被害单位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诈骗故意明确,故被告人秦文“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故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秦文以实际不可能到帐的款项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并骗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故其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文不服,提出上诉。
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2.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3.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
综上,认定秦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秦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825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认定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公司不是事实”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艺术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是以江苏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南京依斯特广告实业公司、秦文等5个股东名义共同出资人民币108万元申请登记注册,1996年以实物增资至人民币1550万元,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有秦文个人投资8万元并实际操作,该事实有新闻美术家协会潘高鹏和薛亮、朱红的证言证实,上诉人秦文也有过供述;秦文称以香港万宝堂赠送的字画等物品进行增资,无其他证据印证。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要求对扣押的涉案文物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真实价值”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委托江苏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该鉴定结论依法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鉴定人员与秦文有私人矛盾,可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现无证据印证。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对艺术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秦文有无还款能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调取了艺术品公司全部财务报表、记帐凭证等,但因该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银行对帐单不齐、营业收入记录不完整、财务结算收支白条抵库现象严重并通过外单位套取现金等,致使审计缺乏依据,故公安机关对艺术品公司经营收支和资金借贷等情况加以分析、分类、调帐、汇总,制作了该公司的资金流向表,该证据证实秦文将所骗款项用于归还其他借、贷款及私人购房、购车等,与秦文的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上诉人秦文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多次采用虚假手段,用后款抵前款的方式,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充分。
综上,上诉人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三、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对此究竟应当以何罪论处存在一定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秦文的行为性质,以下三点不存在异议:一是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二是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三是直接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的行为性质属于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