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储蓄存款的法律性质
储蓄法律关系案由(2篇)

第1篇一、案由概述储蓄法律关系案由,是指因储蓄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涉及储蓄存款人、储蓄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争议。
储蓄法律关系案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储蓄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储蓄法律关系案由的定义、特点、常见类型及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储蓄法律关系案由的定义储蓄法律关系案由,是指因储蓄存款人、储蓄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因储蓄法律关系产生的权益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具体案件。
储蓄法律关系案由主要包括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储蓄机构侵权纠纷、储蓄机构违约纠纷等。
三、储蓄法律关系案由的特点1. 法律性质明确:储蓄法律关系案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特点,如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等。
2. 权益争议突出:储蓄法律关系案由主要涉及储蓄存款人、储蓄机构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争议,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 法律适用性强:储蓄法律关系案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适用性强。
4. 诉讼时效性:储蓄法律关系案由具有诉讼时效性,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
四、储蓄法律关系案由的常见类型1.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存款利率争议、存款本金争议、存款利息争议、存款账户争议等。
2. 储蓄机构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储蓄机构非法扣划存款、泄露存款人个人信息、损害存款人名誉等侵权行为。
3. 储蓄机构违约纠纷:主要包括储蓄机构未按时支付存款本金、未按约定支付存款利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违约行为。
4. 储蓄存款人侵权纠纷:主要包括存款人擅自支取存款、擅自变更存款人信息、擅自提取存款利息等侵权行为。
五、储蓄法律关系案由的处理原则1. 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在处理储蓄法律关系案由时,首先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浅议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浅议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作者:孙琦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银行卡以其简便快捷的优势在公民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卡、黑客攻击用户密码转存资金等一系列高技术风险。
而储户认为银行理应为其存款承担全部责任,故而双方争议纠纷不断。
本文主要研究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使其更加明确,首先需明晰存款的法律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而方可厘清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为银行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参考。
关键词:储蓄合同所有权货币动产物权在发生盗刷银行卡案件后,犯罪分子往往不易被捕,亦或到案后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储户普遍会向银行进行索赔,此类纠纷通常被称为“储蓄合同纠纷”。
然而司法实践中,银行的责任认定却迥然相异,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究其根本就在于对银行与储户间关于储蓄的法律关系认定。
现如今学界出现借贷合同说、保管合同说、混合说等观点,这首先需要我们对于存款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知。
一、存款的所有权归属存款作为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是指存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将资金或货币存入银行的金融行为。
本文讨论的存款主要为个人储蓄存款。
而对于存款性质及其所有权归属问题,学界多有争议。
1.存款所有权保留说。
持该说的学者认为,储户将其存款存入银行后,仍对该笔款项持有所有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依据《储蓄存款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而所有权即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依据上述法律条文之规定,可见存款的所有权应为储户本人享有,并不因其向银行交付货币而转移。
2.存款所有权转移说。
持所有权转移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存款的所有权自储户向银行交付货币之时起已转移至银行。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的规定上一篇/ 下一篇 2009-09-11 17:35:39 / 个人分类:家庭婚姻查看( 115 ) / 评论( 3 )一、《储蓄管理条例》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法规,各储蓄机构(指储蓄专柜、储蓄所、联办所、全面代办所,下同)必须按国务院统一公布的实施日期即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对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个别储蓄机构,如确因程序调整暂时衔接不上,可以先采用手工操作,俟后追帐。
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储种和计息问题:(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取消了九个月、八年期档次,对1993年3月1日以前存入的九个月、八年期存款,仍按原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遇以后调整利率则改按调整利率时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二)各行目前开办的“不固定存额”“积零成整”“贴花”等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储种,仍可继续办理,但必须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统一规定的方法计付利息。
为准确计算存款利息,避免地区之间,行际之间的差异,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应采用“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三)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四)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从1993年3月1日起,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其提前支取、逾期支取以及遇到调整利率,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计付利息。
储户到期前来支取,可以办理转期续存,支付的利息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但续存时,不能更换储户姓名,也不能再增加存储金额。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单分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
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50元,不记名式存单起存金额为10元。
从1993年3月1日起,新存入的定活两便存款,期满三个月以上者,改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并打六折计息。
6.1储蓄存款和商业银行2017

C
解析:利润=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银行各项支出 =5000 × 13%-4000 × 9%-(40+130) =120(万元)
李先生到银行申请买车贷款,工作人员从电脑中调出他 的资信情况后,告诉他现在无法在银行贷到款。原来两年前 在办理住房贷款时,李先生没有按贷款合同如期还款,曾有 几次逾期。由于有不守信用的记录,在近期内李先生不会从 银行贷到任何款项。看来实现“轿车梦”的日子只有延期了。
5、储蓄存款的种类
(1)基本投资特征
活期储蓄 VS
活期 不 同 点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 性 共同点
定期储蓄
定期
强
低 低
较差
高于活期
高于活期
低风险、低收益,安 全、方便、快捷。
(2)储蓄作为投资对象的特点
灵活方便、信用较高、 风险较低、收益较低
想一想:我国有多少家银行?
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是储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储 蓄 存 款 和 商 业 银 行
利息
报酬 ,是存款本金的 含义:银行因为使用储蓄存款而支付的______ 增值 部分。 _______
利息=本金×利息率×存期 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蓄存款的类型
活期储蓄 定期储蓄 办理结算 等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___________ 含 义 :商业银行是指经营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利润 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 业务,并以__________
P48 营利主要
来源
真实性 谨慎性 安全性 效益性
结算业务
P48
收费服务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 • • • • 债券买卖及兑付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保险 提供保管箱 代收相关费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加评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作者] 曾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XX普益投资顾问XX(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
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
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委托代理理财的X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这种观点又被理论界称为“委托论”;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信托财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信托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以信托关系为主,而对于部分具有变相储蓄特征或者纳入表内业务的理财产品应归结为债权债务关系。
(纳入表内,即意味着投资者是与作为中介的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可向银行进行索赔的,由作为中介的银行负责。
而如果是表外的,那么银行就只是作为纯粹的中介,对投资者进行负责的是最终的融资方,投资者也是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这时候发生了亏损银行是不负主要责任的,其只是纯粹的中介,投资者找的不是银行而是融资方。
所以,其实表内与表外即反映了作为资金中介扮演的两种角色,一种是纯粹的牵线搭桥,中介不承担风险,由投资者自己去对融资者进行分析并承担风险;另一种是作为资金承接中转站,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自己对投资者进行负责。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具体的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更为科学,避免了“一刀切”的全盘肯定或否定。
就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区别来看,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与受益人等,在信托关系尚未结束时,任何一方都不得主X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高;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仍可享有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低;第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有独立处(人人贷扮演的纯粹的中介角色,与这里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存钱月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存款业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银行存款业务种类繁多,其中月存存款作为一种常见的储蓄方式,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
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月存存款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存钱月存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月存存款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月存存款,又称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设账户,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将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银行,到期后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一次性取出本息的存款方式。
2. 特点(1)定期性:月存存款具有明确的存款期限,存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存入和取出本金及利息。
(2)安全性:月存存款利率相对较高,风险较低,是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3)流动性:月存存款的流动性较差,存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出本金及利息。
(4)收益性:月存存款的收益相对稳定,适合长期储蓄。
二、月存存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对银行存款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存款,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存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监管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对月存存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存款人的信息披露,确保存款人充分了解存款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收益。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存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存款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论储户对银行存款所享有的权利

定 ,可 以 看 出 ,我 国 对 于 银 行 与 储 户 之 间 的法 律 关 系 的 问 题 在 立 法 物 权 与 债 权 趋 于 一 体 的 议 论 。其 实 ,早 在 罗 马 法 时期 就 已经 存 在 物
上 是 前 后 矛 盾 的 ,从 而 加 大 了对 这 一 问 题 认 识 的 难 度 。
受传统 物权 理论 的影 响 ,我 们 以往得 出银行 存款 的 法律性 质 的结论经 常是 顾此 失彼 ,在讨 论银 行 与储 户的 关系 时往往 只局
限于合 同关系,不能揭示两者关系的实质。本文以物权 与债权相 区分为基础 ,提 出了银行和储户之间是物权关系的新认识。
关键 词 储 户 银 行存 款 合 同 物 权属 性
中 图分类 号:D920.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009-0592(2009)04-090-02
一 、 关 于 银 行 与 储 户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学 说 关于银行 与储户之 间的法律关系争论已久 ,有 的认为属于物权,
(二 )物 权 说 此 种 观 点认 为 ,存 款 人 将 自己 的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后 ,对 于 自己 的
应 当 优 先 偿 付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显 然 ,在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约 定 取 回存 款 的 物 权 请 求 权 以 及 一 般 情 况 下 存 款 利 息 的 支 付 请
中 ,基 于 特 别 保 护 储 蓄 存 款 人 的 原 因 ,将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作 为 债 权 而 求 权 。。储 蓄 存 款 作 为 居 民 个 人 的 主 动 投 资 行 为 ,是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dm n ta in , po o e w iw o I r h e o i i B ido eo s r to s r p sd o nv e p i ta e t ed p s ̄ o e kn f S
p o e t r g t b t t e n n c e i o ’ i h s a d g v s t e s n r p r y i h s u h o — r d t t S r g t , n i e i s r a o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1 0 6 2 u. 0 第 6卷第三期 2
总第 4 期 l
论存款的法律性质
李勇
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第3条;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 “ 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 第二种规定认为, 存款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 储户对其存入银 行的存款仅仅享有债权,这类规定集中体现在 ‘ 商业银行法》中。 《 商业银行法》 7 条规定: 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 第 1 “ 在支付
K yW r s Bn e o i :le e y r g t :C e io ’ ih s a e o d : ak d p s prt ih s rd t rs r g t :Lw t r
nt r a谓存款, 是指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 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 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按照存款人的性质。 存款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 和单位存款。 个人储莆存款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在储 蓄机构办理的存款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 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 的所有存款,具体是指企业、 事业机关, 部队和社会团体在金融机 构办理的存款。 通过对存款概念的分析, 不难发现, 对银行来说, 存款是其经营的一种信用业务, 对储户来说, 存款是其个人所有的 私有财产的一部分。 在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中, 形成的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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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