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十五章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 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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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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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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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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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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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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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 守的规定有()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C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 执行机关批准 ABCD
二、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p233) (一)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内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 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 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 刑事制裁的权力。现代社会,除了个别情况 下被害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外,刑罚权中所 有的内容都属于公权。刑罚权包括四个方面 的内容: 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 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 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是否科 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修改后的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 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其中
不满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劳动报酬,应依下 列哪种原则确定? A 同工同酬 B 无偿劳动 C 酌量发给 D 自由裁量是否发给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 A 适用对象不同 B 执行场所不同 C 待遇不同 D 法律后果不同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被害人有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国家只 有以刑罚惩罚了犯罪人,给犯罪人施加了 他应得的痛苦,被害人才能尽快从犯罪给 他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平息其仇恨和 愤怒,使被害人恢复心理平衡,避免私力 复仇行为的发生。该功能就是对被害人的 补偿和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 个别威慑指对犯罪人产生的威慑作用。一般威慑, 指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包括立 法威慑、司法威慑和行刑威慑。 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指适用刑罚有 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鼓励功能指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公 民实施合法行为。鉴别功能指使公民区分罪与非 罪的界限,提高法律水平,减少和消除法盲犯罪 的现象。这三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
3.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
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一般的说,在制 刑阶段,更强调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 在量刑阶段,两者并重;在行刑阶段,更强 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
刑法特殊预防的对象是() A 犯罪分子 B 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C 广大人民群众 D 潜在的犯罪人 A
甲因染上赌博恶习,将自己的积蓄输得精 光。他想把输掉的钱补回来,于是产生了 盗窃念头。某日凌晨,甲发现一小商店无 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 皮夹克、皮手套和少量现金,所窃财物价 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次日,甲被 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 公诉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 刑6个月。 结合本案分析,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 哪些内容?
2. 一般预防的方式 一般预防的方式包括威慑、安抚和教育。 (1)通过制定和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抑 制他们的犯罪意念。心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 (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和社会 对犯罪不能容忍,并应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从而 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以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对其心理进行补偿,防止报复性犯罪的发生。 (3)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人民群众的 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 罪的发生。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管制 拘役 主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刑罚 死刑 没收财产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罚金
我国刑罚的种类
只能独立适用
(一)主刑
(二)附加刑
管制
拘役
有 期 权 利
没 收 财 产
第一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 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 的主刑。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 一、管制 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 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 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 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
特殊预防的实现:主要是监狱法的内容。监 狱法的主要目的即教育改造罪犯,所以监 狱法在很长一段时期被称为“劳改法”。 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 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一般预防 1. 一般预防的概念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 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 罪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 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被 害人多具有强烈的报复念头,如果对其不 进行疏导和防范,可能会酿成新的犯罪。 所以被害人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
2011年4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禁制令,见 P231-232
管制刑的起始日期是() A 判决执行之日 B 判决确定之日 C 羁押之日 D 第一次讯问日
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 A 1日 B 2日 C 3日 D 不折抵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 A 人民法院 B 公安机关 C 监狱 D 犯罪分子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 对判处管制,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 罪,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可自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C 可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科科长 D 仍然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 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 裁。 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 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 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 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加以适用。 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
二、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适用根据分 别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适用程 序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和行政复议法等。 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 事审判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 判庭,行政法处罚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 3.适用对象不同。 4.严厉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 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 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 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犯罪人。 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 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 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
具体地说: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 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 与社会隔离,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 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 危害社会; 3.适用财产刑时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 罪的物质条件,并且使其感到无利可图而不 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
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
(一)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 日。 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管制的执行机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
甲为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罪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发 现甲以前还犯有抢劫罪,又按数罪并罚的规 定判处甲有期徒刑12年。 问:本案中,哪些刑罚权得到了应用?
本案中体现了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刑罚权 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本案中,没 有体现制刑权。提起公诉体现了求刑权,因为求 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人民 法院判决体现了量刑权,因为量刑权是人民法院 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法的权力。监狱收押体现了 行刑权,因为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 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
4.独立适用资格刑时,或者适用限制自由刑 时,剥夺了其政治权利或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如犯罪 人无法利用其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 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各种刑罚措施 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除死刑外的 其他刑罚措施中都包含着教育、改造的功能, 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 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 重要的方式。
三、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对 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 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 件。 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 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防 和一般预防的要求。 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 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 造、教育改造、感化、矫正,使其重新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