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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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津河西政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通知津河西政发〔2017〕12号各街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力度,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经区政府同意,将《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河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为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深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河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部署,紧密衔接《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市区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指南》与《河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立足我区基本情况,紧紧围绕“天津市中心活动区、创新驱动先行区、和谐优质生活区”的发展目标和“美丽河西、首善之区”的奋斗目标,通过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的方式,逐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

重点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业区遗留地块、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明确土地治理与修复主体,筛选治理与修复方法;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构建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监管体系,提升本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提出科技支撑、公众参与、评估考核等保障措施,重点防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保护土壤环境质量。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八条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进步。

本市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教育,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九条本市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做好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

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

大会 精神 ,决胜 全 面建 成高 质 量小 康 社会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坚 决 打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 ,我 市组 织 编 制 了 《天 津 市 打 赢 蓝 天 保 卫 战 三 年 作 战 计 划 (2018- 2020年 )》《天 津 市 打 好
间 明 显 见 效 。 在 全 国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大 会 上 ,习 近 平 总 书
达 到 71 以 上 ,重 污 染 天 数 比 2015年 减 少 和 运 输 等 。
25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相 适 应 。 蓝 天 、碧 水 、净 土 三 大 保 卫 战 的具 体 目标
是 :到 2020年 ,全 市 PM . 年 均 浓 度 控 制 在 52 微 克 /立 方 米 左 右 ,全 市 及 各 区 优 良 天 数 比 例
项 工 程 项 目,重 点 包 括 进 一 步 削 减 燃 煤 总 量 , 稳 妥 有 序 推 进 冬 季 清 洁 取 暖 ,压 减 钢 铁 产 能 , 着 力 解 决 “钢 铁 围城 ”、“园 区 围 城 ”,实 施 重 点 行 业 深 度 治 理 全 覆 盖 ,坚 持 工 业 企 业 错 峰 生 产
记 明 确 强 调 把 解 决 突 出 生 态 环 境 问题 作 为 民 生优先领域 ,打好 污染 防 战 三 年 作 战计 划 (2018-2020年 )》 《天 津 市 打 好 净 土 保 卫 战 三 年 作 战 计 划 (2018- 2020年)》《天津 市打 好柴 油货 车污 染 治 理 攻 坚 战 三 年 作 战 计 划 (2018- 2020年 )》 《天 津 市 打 好 城 市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攻 坚 战 三 年 作 战计划 (2018- 2020年)》《天津市 打好 渤 海综 合 治 理 攻 坚 战 三 年 作 战 计 划 (2018-2020 年 )》《天 津 市 打 好 水 源 地 保 护 攻 坚 战 三 年 作 战 计划 (2018-2020年)》《天 津市 打好农 业 农村 污 染 治 理 攻 坚 战 三 年 作 战 计 划 (2018- 202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武清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9月13日武清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的战略部署,切实抓好补短板各项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梳理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各关键领域的短板环节、实施难点和突破重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兼顾。

把握好当前和长远、市场和政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用发展的眼光谋划工作,妥善处理好补短板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的关系。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津城管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办〔2021〕26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2月25日关于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的部署,为推进《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市城市管理委落实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围绕中心任务,围绕职能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委落实落地,为打造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贡献力量。

二、职责任务(一)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指导区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计划处、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市公用事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牵头部门:规划处,配合部门:市容建设处、市容景观处、环卫处、园林建设处、园林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局)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津政办函〔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关于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现就开展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心工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治理,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精准治污,创新机制,考核问责,全力解决能源和产业结构偏重、扬尘管控力度不足、机动车污染占比上升、“小散乱污”企业集聚、水质污染较重、土壤防治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水平,以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当前我市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治理重点,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十项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

(一)坚定不移深入治理天津港环境污染。

一是全面提前完成天津港煤炭转运方式调整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8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8号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用地准入条件。

对于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企业用地经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出具土壤环境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环保部门出具的评审表,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需治理修复的,应提供土壤修复达标验收成果(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环保部门出具的评审表,修复完成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

二、强化建设用地准入前置程序。

对拟收回、储备的企业用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地收回、储备前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对已收回、储备的上述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其中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需治理修复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二、环境质量保护1. 大气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高污染排放项目的建设。

2. 水环境保护天津市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擅自改变水体的水质和水量。

3. 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天津市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或者改变土壤的质量。

三、资源利用和保护1. 资源合理利用天津市要加强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工作,推动绿色发展。

在天津市内,鼓励以下行为:推广和应用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能源。

2. 自然保护区管理天津市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天津市内,禁止以下行为:捕捞、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3. 矿产资源开发天津市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在天津市内,限制以下行为:进行未经许可的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破坏矿区的生态环境。

四、环境管理与监督1. 环境监测天津市要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公开监测数据。

2. 环境执法天津市要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督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 环境应急管理天津市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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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开创美丽天津建设新局面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作重点。

1.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3.重点区域及地块:产粮(油)大区、蔬菜产业重点区、污灌区、重点行业污染源集中区,再开发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

(五)分区管控。

各区在充分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重点落实以下方面:中心城区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2020年区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滨海新区重点加强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环城四区重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和污灌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其他五区重点加强耕地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基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确定详查范围,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以重点行业为重点,排查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设天津市土壤样品库。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以下各项均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20年底前实现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各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2.切实做好优先保护。

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大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审批部门等参与)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按照国家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

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3.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环保、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方面的监管。

(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4.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各区人民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

(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针对污染土壤空间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

在项目实施阶段,对可能涉及污染的项目应增加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四)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

(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滨海新区大港石油开采等采矿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滨海新区沿海岸线滩涂环境执法,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整治措施。

(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同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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