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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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4)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综合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原法第98条,未作修改。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统一在这一条规定,而且不涉及具体的罪名,这主要是考虑到与刑法的衔接。

凡是违反本法的行为,只要依刑法构成犯罪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处理,一是条文比较简洁,二是内容完整,避免因为专门规定几类犯罪而漏掉其他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给予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3.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证明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者其他文书,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则是指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导致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也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出具证明文件:指向他人证明其中一事实的法律文件,包括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其他文书;2.重大失实:指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他人被误导或产生重大不良后果;3.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即出具证明文件时,明知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但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4.行为情节严重:指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确凿:需要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证据;2.社会危害性:需评估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大小,即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后果及影响程度。

是否对他人产生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3.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需要证明被告人是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出具证明文件,而非意外、疏忽或错信等;4.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评估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被告人是否为官员、律师等职务人员,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以及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及证明,同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移送法院审理,不能凭个人意愿或者私人报复等因素擅自决定是否立案。

在实际执法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公平性,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作者:陈亭来源:《中国市场》2011年第14期[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45-02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do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do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具报告重大失实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出具报告重大失实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

游某某、张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岚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大学本科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福州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大专文化,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建瓯市,住所地福州市。

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5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丽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

2015年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龚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负责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资产评估师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北楼养猪场的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虚增面积16452.452平方米的资产评估报告。

被告人游某某在审核签批时未按照操作规程,明知张某某不具有资产评估师资质、其本人未认真审核,且在另一名资产评估师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张某某代签名字,导致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重大失实资产评估报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法中重大过失的涵义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中重大过失的涵义及其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中重大过失的涵义及其举证责任分配————————————————————————————————作者:————————————————————————————————日期:ﻩ民法中重大过失的涵义及其举证责任分配摘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十分混乱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司法实践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民法中重大过失理论的研究薄弱,在理论界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

民法上的重大过失应有区别于刑法上的“轻率”的特征。

与重大过失的客观说相对应,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时也不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且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也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合理的分配,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关键词:重大过失客观说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认定重大过失的审判实践现状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重大差别:第一,有的法院认为重大过失应是一个偏主观的标准,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必须考量的因素①;有些法院则语焉不详,前面论证时考虑了主观心态,后面正式的判决时则回避了主观心态;有些法院则直接认为不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②。

第二,在具体标准上又有“显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③、“违反法律明确规定”④以及其他一些标准。

第三,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程度上也不一致。

在一些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基本上没有问题,但对于许多案件在涉及案件的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些法院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容易获得证据的一方⑤,有些法院则仍坚守由主张案件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⑥;在证明标准和程度上,举证到何种程度应当判定举证责任人尽到举证义务,几乎没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只是简单的用“某某某指控某某有重大过失证据不足”等词语。

实践中各个法院之间做法的不一致也反映了理论上关于重大过失的认识的不足,正是由于在中国大陆的民法理论中对重大过失研究的薄①如,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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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释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观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

这种
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

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

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

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
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要件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

故意不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罚
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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