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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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潼湖科学城项目(一期)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潼湖科学城项目(一期)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潼湖科学城项目(一期)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惠府〔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潼湖科学城项目(一期)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7〕147号根据惠州市及仲恺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青春村东圩、南圩、联圩、西圩、西一、新圩等经济合作社约31.2421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仲恺高新区潼湖科学城(一期)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青春村,属青春村东圩、南圩、联圩、西圩、西一、新圩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约为31.2421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见下表: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耕地64600园地49667林地25067养殖水面67067未利用地 19867(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陈江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22652)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8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建设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惠府[2015]4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8
【实施日期】201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
的预公告
(惠府〔2015〕49号)
根据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位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约127.05亩集体土地,作为仲恺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地块位于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陈江村罗群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总面积约127.05亩(具体位置与面积以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根据《惠。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惠州⼤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南边灶村民委员会村庄(下称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顺利进⾏,保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南边灶村庄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拆迁⼈是惠州⼤亚湾⽯化⼯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区管委会成⽴南边灶村庄整体搬迁⼯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拆迁的具体⼯作;被拆迁⼈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个⼈或单位。

第⼆章拆迁补偿程序第四条拆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房屋拆迁⼯作程序,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的透明度,依法拆迁房屋。

第五条拆迁具体程序(⼀)发布公告拆迁⼈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发布公告,拆迁⼈应及时向被拆迁⼈做好宣传、解释⼯作。

(⼆)现状拍录拆迁⼈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现状进⾏录像及拍照。

(三)丈量登记、确价拆迁⼈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村委会对拟拆迁房屋权属、性质、结构、⾯积、安置⼈数和附属物的现状情况进⾏调查核实和丈量登记、确价,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的拆迁⼈、被拆迁⼈及相关⼯作⼈员签名,纪检监察部门委派的监督员核实后签名确认,如被拆迁⼈拒绝签名确认的,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拟定补偿安置⽅案拆迁⼈根据拆迁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案,报管委会审批。

(五)公⽰拆迁⼈将拆迁补偿登记情况和经批准的安置⽅案在被拆迁⼈所在地进⾏公⽰,公⽰期不少于5天。

(六)协商、签订协议拆迁当事⼈根据确价结果进⾏协商并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额、安置房地点、⾯积、搬迁过渡⽅式和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付⽅法、违约责任、当事⼈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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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惠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惠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惠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五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

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

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

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仲恺高新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仲恺高新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5仲恺高新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旧村庄更新改造政策且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更新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民意优先、科学规划、完善配套”的原则,对按规定纳入旧村庄更新改造的区域,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改造意愿,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要求实施改造。

第四条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并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有序、稳步推进。

第五条仲恺高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区的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审定旧村庄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旧村庄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改造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全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涉及的各类土地报批前期工作;负责审核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方案;负责政府主导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旧村庄更新项目审批后监管。

各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工作。

对拟改造项目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有关调查情况、方案的公示和表决结果等进行核实、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前期摸查、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与拆迁补偿安置、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办理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六条旧村庄改造项目原址建筑经文化、规划部门认定属文化遗产且有保留价值的,应当按规划要求保留使用。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广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历史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商服、住宅用途的国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为2.0 。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依法处置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须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公开处置国有留用地的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3•【字号】惠府〔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仲恺高新区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5〕130号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古塘坳居委会中星社区约26.424亩集体土地,作为仲恺高新区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

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古塘坳居委会中星社区洋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仲恺大道中海石油炼化加油站,南至仲恺大道,西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惠环中队,北至古塘坳居委会中星社区集体用地,面积共约26.424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惠环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60833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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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仲恺高新区(含潼湖生态智慧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房屋征收安置原则
第二条仲恺高新区(含潼湖生态智慧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涉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
1、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已编制并经政府依法通过审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区管委会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不再另行单独安排宅基地(安置地)。

2、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用安排宅基地加货币补偿方式。

3、房屋合法性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搬迁补助、过渡期安置补助以及限时搬迁奖励等均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执行。

存在争议的区域采用何种房屋征收方式,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专门请示区管委会决定。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补充规定》(惠府〔2015〕174号)等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中采用房屋安置方式进行征收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安置计划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房屋征收时需要采取不同安置方式安排安置房的数量计划的总称;安置实施方案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安置计划针对不同房屋征收项目制订的具体安置工作实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安置方式选定、安置补偿标准、安置房选定标准及流程等;
本办法所称安置方式包括政府自建安置房、购买或配建商品房等。

第三章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分片建设并实施小区化管理,同时安置房建设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

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园区以及镇(街道)政府编制本年度的安置计划,报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将经审批的安置计划下达给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房屋征收可以采用多种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安置,包括政府自建安置房、购买或配建商品房等。

采用政府自建安置房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会同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安置房小区规划方案并充分征求被征收房屋所在村集体组织意见后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用商品房购买或配建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订具体的商品房购买或配建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区管委会指定的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项目业主法人职责,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规划方案开展前期各项报建工作,区直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处理安置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并定期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通报安置房建设进度情况。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建立招投标管
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九条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参建各方、房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以及住建、房管等区直相关部门进行安置房竣工验收。

第四章安置房交付与使用
第九条安置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管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安置房安置手续:
(一)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年度安置计划针对房屋征收项目制订房屋安置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批。

(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经审批的房屋安置实施方案确定被安置人可安置房屋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按需向区房管中心申请调拨房源指标,房源指标数量一般控制在安置需求的120%左右。

区房管中心按照申请调拨房源并将已调拨的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取得房源指标后应于1个月内组织被安置人开展安置房选定工作。

超过1个月未开展安置房选定工作的,房源指标由区房管中心收回。

(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或房屋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选房工作,被安置人选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出具选房证明材料。

选定工作开展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安置人详细解释安置房选定流程等方案。

选房工作开展时房屋征收单位应邀请监察审计、公证、区内部分“两代表一委员”、村民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代表到现场见证。

(四)选房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相关资料报送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剩余房源指标退还区房管中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的安置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审核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选房证明材料;安置对象身份证明(被安置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的需房屋征收实
施单位证明);房屋区位示意图。

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认与原件相符。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主动协助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或产权置换手续,对已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安置对象应建立台账并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置房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区房管中心负责。

安置房小区物业分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进行管理。

(一)安置房小区物业前期管理期限为三年,其物业管理费用列入安置房开发建设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由区房管中心负责选聘,物业服务标准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如安置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已成立,则由区房管中心将物业管理权限移交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如安置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不接收物业管理,则由区房管中心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订物业管理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被安置人取得安置房产权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缴纳物业管理费,从第四年开始计缴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将安置房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和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商业用房移交给区房管中心,由区房管中心负责管理,获得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贴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区管委会指定的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依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安置房建设前期报建、现场管理以及成本归集等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以及各类物价费用审定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国土、城管执法和各镇(街道)政府做好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牵头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安置计划,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置小区规划选址、规划方案以及配建或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区房管中心负责做好安置房房源监管工作,建立安置房房源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负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集以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区监察与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

征收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制订房屋安置实施方案以及组织开展房屋安置各项具体工作。

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企业单位负责采用配建或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具体实施以及成本归集等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依职能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七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

在建设、安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由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建设、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由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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