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doc 34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
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之欧阳文创编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 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是对电梯设备和运营管理的一种监督检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下面是一份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内容包括监督检验的目的、检验的要求和流程等。
一、目的电梯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尽早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及管理的合规性,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中高层、住宅小区及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装的电梯。
三、检验要求1.检验资质要求参与电梯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及培训证明。
2.检验内容要求(1)电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技术状况检查,包括各个运行部件、紧固件、传动系统、安全装置等的检测和评估。
(2)电梯使用管理的检查,包括维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备案台账的完善性等。
(3)运行记录的检查,包括电梯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异常事件的记录与处理情况等。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检查,包括电梯清洁、润滑、调试等方面的维护情况。
3.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的电梯使用频率和条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验,以确保电梯设备的长期运行安全。
四、检验流程(1)检验前准备检测机构与被检单位依法建立检验合同,并明确检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准备工作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维保合同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准备好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现场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要求和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对电梯设备和管理的全面、系统、实时的检测和评估。
(4)数据记录和整理检测机构将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检验报告,包括对电梯设备状况的描述、问题的归类和整改建议等。
(5)结果评估和整改被检单位应根据检验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检测机构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6)复检和验收被检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应邀请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整改凭证和文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3 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的背景和目的2.新版检规的主要内容3.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对电梯施工单位的影响5.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提升正文2023 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是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制修订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
新版检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等方面,对电梯的安全性能、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同时,新版检规还对电梯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等各方责任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电梯安全管理的全面落实。
过渡期的实施安排是为了平稳有序地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实施过渡期为 1 年,过渡期内,对于监督检验,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各地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19)。
过渡期结束后,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新版检规。
新版检规对电梯施工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梯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新版检规的要求,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其次,电梯施工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需要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操作;最后,新版检规对电梯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检验流程等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总的来说,2023 年电梯监督检验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响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新版检规的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是针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一项重要法规。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交通和建筑中不可或缺的设施,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人员乘坐的舒适度,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严格执行。
首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明确电梯的监督检验周期。
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和运行环境,规定不同类型电梯的检验周期,以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应该强调的是,电梯监督检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法规要求,更重要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
其次,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明确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内容包括电梯的结构、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以及电梯的运行性能、乘客载荷能力、紧急救援装置等方面的测试。
通过专业设备和相关技术手段,对电梯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此外,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还应明确监督检验的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应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监督检验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电梯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电梯生产企业和维保单位也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对电梯设备的质量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最后,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还应明确检验结果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一旦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检确认。
对于严重违规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应及时采取强制停用和整改措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管和检验,才能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人们更加放心地使用电梯服务。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一、引言电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快速、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然而,电梯的安全性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安全,因此电梯监督和检验成为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对电梯监督和检验的规程进行探讨,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1. 监督机构电梯监督和检验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包括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2. 监督职责(1)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的设计、安装和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监管,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
(3)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的日常运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电梯检验流程1. 设计审查在电梯的设计阶段,建设部门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电梯的结构图、电路图、使用材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只有通过设计审查,才能获得施工许可。
2. 安装验收电梯的安装由专业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安装验收。
安装验收包括对电梯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安全装置和运行试验的检查。
只有通过验收,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 定期检验电梯在正式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安全监管部门会委托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具体周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运行控制系统以及安全装置的综合检查。
4. 特殊检验除了定期检验外,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进行特殊检验。
特殊检验包括电梯事故后的恢复检验、电梯改造后的改造检验等,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的行为,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提升电梯安全的建议为了提升电梯的安全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监督机构的力量,增加检验力度,加大对电梯生产、销售和运行的监管力度。
2. 完善电梯安装和维护的相关法规,确保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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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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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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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电梯检验规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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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
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梯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
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
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行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特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
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论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天(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合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
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
“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1)万用表
(2)钳型电流表
(3)接地电阻测量仪
(4)绝缘电阻仪
(5)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6)钢丝绳探伤仪
(7)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8)加、减度测量仪
(9)声级计
(10)游标卡尺
(11)钢直尺
(12)卷尺
(13)塞尺
(14)磁力线锤
(15)弹簧秤
(16)放大镜
(17)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8)便携式检验灯
(19)照相机
(20)温湿度计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
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
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d.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