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章 破产法

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
2.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章
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bankrupt):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 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 主体资格的事件。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
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申报债权。
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
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和组织。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 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 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 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破产法17条都包括哪些内容?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社会在逐渐发展,时代在加快进步,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产物之一就是企业,全国的中小型企业也在逐步扩大,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有些企业会遇到瓶颈,严重的会遭到破产的危险。
当然企业未雨绸缪还是好的,对法律法规最好要有一定的了解,当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该怎么办,这时企业破产法17条就会有帮助,那么都包含哪些内容呢?▲一、企业破产法17条的内容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企业破产法17条的主旨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的规定。
▲三、企业破产法17条的释义和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管理人由此成为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这就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这样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有些债务人利用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财产,更好地保护全体债权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条第一款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

《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五大缺陷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债务与资产关系,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或清算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以下将对其中五大缺陷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导的审理方式,由法院负责确定破产赔偿和涉及的债务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法院专业化程度不高,审理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此外,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决策可能过于主观,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其次,企业破产法在债务处理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对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分配资产时,优先权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容易造成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方式也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留置权和质押权,法律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第三,企业破产法在重整制度上存在缺陷。
企业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实际操作中,重整过程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一方面,法律对于重整计划的审核机制并不完善,导致一些虚假重整计划能够通过审批。
另一方面,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依赖于债权人的配合,如果债权人无法达成共识,重整计划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仍然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第四,企业破产法在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破产监管机构,导致破产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此外,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能力。
这使得一些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往往能够绕过监管,以及时止血的手段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扰。
最后,企业破产法在行业托管机制上存在缺陷。
企业破产过程中,行业托管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下,行业托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大量企业破产的需求。
此外,行业托管机构在破产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不明确,也容易产生一些监管灰色地带,给破产工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三)评定标准、程序;(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经营亏损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被法院宣告停业、清算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破产法,并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法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1.平等原则破产法坚持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即任何债权人都应该根据债务大小和优先次序享受相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该按照其债权的大小进行清偿,而不会因为其他因素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优先权原则根据债权人的不同,破产法将债权分为受优先清偿的优先债权和次优清偿的普通债权。
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普通债权。
优先债权通常包括员工工资、税费、担保债权等,这些债权在分配资产时享有优先权。
3.多元化原则为了确保各种类型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破产法通常将债权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没有担保的未受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债务准许或股权转移等方式来保护其利益。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1.债权人权益登记制度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和权益登记,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债权人的登记使他们能够参与破产程序,并在资产清偿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2.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通常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债权人利益的人员组成,对破产程序的进展进行监督和决策,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债权人集会和表决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集会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债权人可以在集会上表达他们的诉求和利益。
集会通常会讨论重要事务,并根据债权人的表决结果做出决策。
这种方式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三、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优化破产程序为了加强债权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对破产程序进行了优化。
通过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速度、提高透明度等措施,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参与重要决策,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利益。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19〕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第四章 破产法
此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 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 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 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 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 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两个 优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 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处在两难之间,难 以取舍。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 许多专家学者进行广泛调研,做了大量工作,
破产法立法背后的故事
起草工作跨越三届人大任期,期间几次搁浅,
前后历时十二载;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
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 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企业破产法 起草工作组有关负责人为您讲述——
记者: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掐指算来,这部 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全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 之久,期间几次搁浅。能介绍一下这部法律起草 的经过吗? 起草工作组负责人: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规划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 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 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为了广泛听取意见, 起草组组织若干调研组到各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研究,同时委托辽宁、四川两省人大财经委分别 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五章 破 产 法
北京首饰进出口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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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41年历史的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因严重亏 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前身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总公司北京首饰分公司,现隶属于北京对外经贸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1989年3月,这家公司改制后注册成 立了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684万余元,主 要经营首饰、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公司连年亏损, 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10月11日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宣告破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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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 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 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 的商事经营, 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 执行债务相关的债务人财产, 执行债务相关的债务人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 资格问题。 资格问题。 (4)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 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 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 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四、管理人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 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 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 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当履行;但是, 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标准,又称破产原因。 法律标准,又称破产原因。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 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 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六)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 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 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 印章和账簿 、 文 书等资料; 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2) 根据人民法院 、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 并如实 回答询问; 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 这里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这里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 法院决定, 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人员。
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 能力,只是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 能力,只是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 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 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 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2)民事执行是为提出执行申请的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进行的, 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 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个别债的清偿, 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个别债的清偿,而后 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间的公平。 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间的公平。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说明 、 债务清册 、 债权清册 、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 时指定管理人。 时指定管理人。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 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 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 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 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清偿到期债务时, 清偿到期债务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有 权提出破产申请。 权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 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 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授课教师: 授课教师:河北科大
窦海蓉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 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 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狭义上的破产就是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 狭义上的破产就是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上,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上,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还包括 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 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 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 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 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 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 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 ( 2 )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 法律。 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 民事诉讼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执行制度,
三、我国的破产立法
1986年12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并于1988 11月 日起试行, 1988年 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2006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2006年 28日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 2007年 日起实施,届时《 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 同时废止。 破产法》 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 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人企业,包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 括金融机构。 括金融机构。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 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 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 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 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的总称。 狭义上的破产法就是指《 狭义上的破产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广义上除了这部法典外, 业破产法》,广义上除了这部法典外,还包括其 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 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 以及散见于其他各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 范。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新《破产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就人民法院 破产法》 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裁定等作出了有关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 对申请有异议的, 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 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 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