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税务实务】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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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 需要按照成本价格结转成 本,以反映销售活动的经 济利益流出。
确定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应按照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定,通常是 指商品的采购成本或自制 成本。
适用会计准则
案例二: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总结词
视同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 ,税务上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增 值税。
详细描述
受托方将代销货物销售后,应按 照实际销售价格与委托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差额确认 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方需要按照专用发票上的税 额进行抵扣。
处理方法
受托方会计上确认收入,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收到专用 发票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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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视同销售的具体事项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会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结算 代销款时,按结算的货物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无论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均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销项税 额。
销售代销货物
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
计算税金及附加
计算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需要计算销售商品的 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缴纳 税款。
计算附加税
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企 业还需要计算附加税,包 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等。
适用税收法规
在计算税金及附加时,企 业应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 规的规定。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税法规定的10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货物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手续费方式)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先有销项后有进项,销售代销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与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上述2项的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货物行为,不是代销行为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此条考试会回避)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职工薪酬/无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清理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如何开票

视同销售的如何开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碰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别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必须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疑惑。
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 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进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强化财务监督的必须要'。
二是,可以证实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必须要'。
三是,可以证实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必须要'。
在税收施行中,"视同行为' 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
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及发票开具

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及发票开具增值税,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投资方开票计销项税额,被投资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开发票没问题。
会计上,以实物投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开发票也没问题。
企业所得税,以实物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实物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投资方可以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成本。
按企业所得税的这种一般处理,开发票也没问题,但特殊处理不确认所得或损失的情形呢?土地增值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一方为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应征土地增值税,既已征了土地增值税,被投资方可以按评估价入帐,开发票也没问题。
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不是房开企业的,以房地入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按评估价开发票吗?最纠结的是营业税,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股权也不征营业税。
能开发票吗?应征营业税的项目应该开发票,免征营业税的项目也应该开发票,但不征营业税的项目能开发票吗?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企业以实物投资,存在发票管理办法十九条说的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行为吗?另,企业以实物投资,以前只在纳税处理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并不视同销售,那么,以实物投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开具发票要求的确认营业收入吗?以房地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以后转让该股权也不征营业税,本来是卖房卖地,搞个投资入股再转股,营业税就完全逃避了,这是个政策漏洞,没办法。
土地增值税,如果双方都不是房开企业,也只是暂不征收,以后再转让时要征收。
如果在投资时税务部门按评估价为其开具了发票,以后房地再转让时,其扣除项目金额肯定是评估价而不是原购买价,那么,企业原购买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增值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就流失了。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结】
以上8种情况中,第③、④、⑧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
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或者: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库存商品。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项税额的会计、税务处理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这是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有其商业目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因此大部分行为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必须计提销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非销售转让货物往往隐匿销项税额,只是将转移的货物成本结转相关科目而已。
下面介绍一下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及税务机关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方法。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发出产品或商品时,借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必须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注明代销商品品种、代销手续费、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及双方承担责任等。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接受商品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应付帐款”;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不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
收到代销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
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5000÷5%=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2)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
【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进项税=1.24(万元)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酒店设宴待客: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
外销售价格时,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酒店将劳务用于交 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二十五条列举了 9 个视同销售项目,虽然不 包括交际应酬,但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 非正列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 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 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 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酒店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无需缴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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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税务实务】
编者按:税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从理论上讲,“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销售,不能开具发票。
那么,“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如有遗漏,请补充。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类似业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时有发生。
“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可见,从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那么,“视同销售”就不能开具发票了呢?
我们先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