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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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发展基金主要配套政策

民航发展基金主要配套政策
民航发展基金主要配套政策
民航发展基金配套政策包括安全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小机场和支线航空补贴等管理办法(见附件),是民航局发挥行业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为方便有关单位和部门查阅,现将有政策予以列示。
民航发展基金主要配套政策列表
序号
办法名称
文号
1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9号
2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3〕28号
3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1号
4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547号
5
民航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3〕21号
6
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3〕20号
7
机场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08〕19号
8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来自民航发〔2009〕76号
9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82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财税〔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强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2020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皖财建〔2019〕870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内各民航机场,各相关航空运输企业: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航事业发展,引导国(境)内外航空企业开发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航空市场发展实际,我们对《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251号)进行了修订,增加航空货代货运增量补助、航空卡班运输补助、空管专项扶持补助条款,并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8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开发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航空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培育航空运输市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各机场负责与有关航空公司商谈签订航线航班补助协议,督促航空公司履行协议,审核航班执行率,协助航空公司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补助方式。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33号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33号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民航局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局发(1993)133号)各航空公司:根据国务院国阅(1992)145号《关于研究民航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和上海机场下放地方管理部门的会议纪要》,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4号《关于民航局直属企业1993至1995年财务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现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九九三年四月廿四日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一、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565号《关于颁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民航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包括民航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和地方及部门所属的航空公司,以及即将成立的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从事通用航空作业,又兼营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其兼营运输业务的部分也执行本细则,从事通用航空部分暂不执行本细则。

三、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建设基金)的收取比例。

国家对各航空公司均按国内航线运输收入的10%,国际及地区航线运输收入的6%收取民航建设基金。

对在国际航线上执行政治性航班和专包机任务的航空公司,民航局将视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减免,但减免后的上交比例,不得低于国际航线运输收入的4%。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单位:元/飞行小时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资金。

通用航空是指除了商业航空和军事航空之外的全部航空活动,包括私
人和商业飞行、通勤航班、通用飞行、制造和维护航空器、空中救援等。

通用航空产业是一个涵盖广泛的产业链,涉及到航空器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和运营等多个环节。

为了支持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关的专项
资金,用于资助通用航空企业和项目。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建造和改善通用
航空基础设施,提高通用航空安全标准,支持通用航空产业的研发和创新,培养通用航空人才等方面。

在中国,政府也开始重视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设立了相关
的专项资金。

2018年,中国民航局宣布将设立100亿元人民币的通用航
空发展基金,用于资助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

这个基金将重点支持通用航
空企业的研发和创新,加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航空租赁和通用
航空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苏出台首个省级通用机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苏出台首个省级通用机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近日,江苏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省级航空机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标志着全国首个省级通用机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正阳机场有关专家指出,文件的出台将不仅有利的促进江苏省通用航空及通用机场的发展,还将会为其他省市地区通用航空带来示范效应。

一、将有利的促进江苏省通用航空及通用机场的发展1、有助于完善江苏省通用机场网络目前,江苏省共有通用机场8个,其中:已开放的7个,分别为镇江大路机场、南京老山直升机场、南京石佛寺警用直升机场、江阴华西直升机场、徐州农用航空站、苏州唯亭直升机场、泰州春兰直升机场、处于停航状态的1个为启东直升机场。

总体上的态势是通用机场数量较少、地域服务范围不广,重要节点缺乏布局,各点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协作,没有形成有效的通用机场网络。

有鉴于本省通用机场发展现状,2013年底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十二五”及至2030年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规划》规定到2030年江苏省要构建完成13个基地型通用机场、38个小型通用机场、若干个起降点,形成苏南、苏中和苏北三大通用机场群。

《规划》被认定为全国首个省域级的通用机场规划,对于江苏省形成通用机场网络化意义重大。

“通用航空最大的价值是交通价值,而缺少了必要的机场网络来谈中国通航的腾飞是不切实际的。

机场网络化,才能实现通用航空的本质价值。

网络化以后,通用飞行的机动灵活性就可以得以释放,运营公司才可以甩掉目前的野外作业伴随保障这部分包袱。

”正阳通用航空机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伊小林说。

当然,在单个机场经营困难,难以实现盈利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规划,通用机场的网络化格局也无法实现,需要政府加大对通用机场的扶持力度。

此次《江苏省省级航空机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会提高投资者对通用机场投资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江苏省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

2、促进江苏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江苏省辖区通用航空单位已经获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登记证的有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徐州农用航空站、常州江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若航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航天猎鹰飞行器技术有限公司等,通用机场的建设将会极大的促进江苏省通用航空企业的出现。

通用机场业务简介

依托玉湖“海上花园”城市定位和市场需求,玉湖 玉湖直升机旅游服务中心主要开展空中旅游、体验飞行、 直升机代管等通航业务。
该项目于2013年2月1日正式投入运营,通用航空 有限责任公司已率先入驻 ,社会反响良好。
河口机场
项目简介:
河口通用航空产业基地位于福州市,总面积316亩,其中机场占地157亩, 属于B类通用机场,为玉湖集团福建省通用航空机场网络的枢纽基地。
正在代管机场
玉湖河口机场
项目简介:
玉湖玉湖直升机旅游服务中心位于玉湖南部,占地 47亩,包括湾直升机场和会所,属于B类通用机场。
河口直升机场建筑面积约8914平方米,配备直径 为40米的FATO起降坪,可供米-171及以下机型直升机 使用,停机坪划有3个机位,建有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 机库并设办公耳房,在机场周边配备有飞行会所。
2010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深化我国低 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这是中国通航发展的政策 信号,在“意见”指引下,国家相关部门加紧制定低 空空域分类标准与低空空域管理规范,分别划设低空 空域(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 中国民航“十二五”发展规划中,通用航空发展被作 为五个重点工作之一,明确提出要全面布局和建设通 用航空机场、起降点,建设和完善空域、维修、航油 配送等保障设施。
是玉湖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通用航空机场的投资开发、建设咨询和运营管理。
PART 3
成功案例介绍
代报业绩
3年完成2个代报项目,4个在操作项目,13余个在谈项目,大量的实战经验累 积使得玉湖机场公司成为业界翘楚
在谈项目涉及…
代管业绩
累计完成5个通用机场的代管,正在代管机场2个
已完成代管机 场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 民航局/财政部 民航局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


6000
600
23000
1500
40000
2500
60000
13 吨及以上
18000 2000
---
无动力航空器
4500 ≤200
4000
78000
第七条 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 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 5 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 贴标准上浮 10%;使用 5 年以上 10 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 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 5%。
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
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
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
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于每年 8 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民航局将审 核后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 10 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 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 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 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 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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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为鼓励通航企业淘汰老旧航空器,并减少行业垄断,通用航空作业补贴标准按以下情况,进行上浮或下浮调整:持范围和标准
(一)对通航企业使用机龄较短航空器的,补贴标准上浮。

其中:使用5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10%;使用5年以上10年及以下机龄的固定翼或旋翼航空器开展作业,补贴标准上浮5%。

(二)对通航企业为关联方提供作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下浮。

其中:通航企业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70%及以上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50%;通航企业
从各关联方取得收入累计占其收入总额30%(含)-70%的,其为关联方提供的作业补贴标准下浮20%。

(三)对不能分机型统计作业时间的,按同类机型最低补贴标准补贴;对难以划分类别的飞行作业,按照相近类别作业标准补贴。

第八条为加快通用航空飞行员队伍建设,对在补贴年度内完成飞行员初始培训(不含改装培训和复训)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业(除公务机公司),按单个商照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贴。

通航企业已获补贴的执照对应的飞行员,自补贴发放年度起从事通航飞行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对通航企业购置、更新和改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作业设备、安全设备的补贴标准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通航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企业注册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内飞行作业量、飞行员培训以及设备购置、更新和改造完成情况。

(具体申报材料由民航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8月底前汇总上报民航局复核。

民航局将审核后
的项目在民航局政府网站公示10天,各方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补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通航企业收到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通航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要配合民航局、财政部的相关审核和检查。

第十五条通航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按规定年检不合格的,中央财政将暂缓或停止安排该企业当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自补贴发放年度起5 年内不能持续从事通航飞行的因飞行员自身健康原因或所在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等特殊情形除外),一经查实,民航局、财政部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且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该飞行员所在企业的飞行员执照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以及截留、挪用、骗取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及相关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航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相关专业术语解释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76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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