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银发[1997]565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6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1997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银发[2000]267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0〕2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
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
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
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e151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199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
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31号(略)附: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3]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85c5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f4.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3]49号2003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为确保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职能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做好当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持队伍稳定人民银行职能调整,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次监管职能调整不影响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和县支行设置。
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经济金融的统计、分析和研究、支付清算、市场监管及系统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职能将进一步强化,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责任将加大、任务将加重。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此次职能调整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上来,确保队伍稳定。
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信心、振奋精神,以稳定的心态和良好的精神风貌,继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增强纪律观念,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各级分支机构要按照年初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各司其职,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确保工作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4.02.06•【文号】[84]银发字第31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4]银发字第31号1984年2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经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协商,作了修改,现发给各行,请按规定要求、实际时间部署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以便使这个办法逐步改进和完善。
附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和今年九月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上确定的贯彻《决定》的原则意见,现对信贷和现金计划管理、信贷资金集中管理、联行制度、发行库管理等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一、关于计划管理问题(一)信贷计划的管理。
各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专业银行要按年编制年度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汇编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经国家批准后,人民银行据以核定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交由专业银行进行分配和组织执行。
对各项信贷计划指标的管理:1.存贷款差额计划,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必须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2.农业贷款计划,年度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超过。
3.各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各项存款计划,可以在存贷款差额计划内,实行多存多贷,贷款项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
对专业银行资金往来的管理。
专业银行计划内所需资金,首先用自有资金和吸收的存款(减去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部分)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核定的计划贷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38c0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7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银办发[1999]217号1999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最近,国务院作出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必须扎扎实实地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为具体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尽快组织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的决定,并联系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复议工作的情况,要及时纠正不当的和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抓紧清理本单位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办法。
凡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各单位要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各单位应停止执行,并依法进行修改。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当建立对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所属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有错必改,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四、总行各司局应在学习国务院决定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本单位正在起草的文件,并抓紧清理本单位已下发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6.05•【文号】国办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20号1997年6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要求,各地全面开展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997年2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召开了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布置。
总的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
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如何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并按合作制改进农村信用社与各方面关系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二)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案件较多、风险突出的问题亟需解决;(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亟需完善和加强;(四)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金融业务,与农村信用社恶性竞争,给双方增加了严重的经营风险。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妨碍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讨论,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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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1999年1月1日)
1999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理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二、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共设立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
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石家庄金融监管办事处、太原金融监管办事处、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哈尔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福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南昌金融监管办事处、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南宁金融监管办事处、海口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贵阳金融监管办事处、昆明金融监管办事处、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西宁金融监管办事处、银川金融监管办事处、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立20个中心支行,它们是: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合署办公);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市分行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
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
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五、原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市(州、盟、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市(州、盟、区)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县(包括县级市、旗)支行保持现状,职责不变。
七、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批准发布实行的,仍然有效;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
不停止执行。
以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保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城市忠心支行继续履行,或由他们与合同的签约方协商变更与解除。
特此公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