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于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维护公众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新版《动物防疫法》进行解读。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法,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工作,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其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进行了规定。
法律规定,动物防疫部门和动物所有者有监测动物疫病的义务,并将监测到的动物疫病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法律强调了信息共享和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动物疫病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上级部门和公众。
再次,《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处置和防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一旦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疫病,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包括隔离、治疗、扑杀等措施。
同时,该法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限制、封控措施等,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此外,《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加强动物疫苗研发和应用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加强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疫苗供应体系的建设,提高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动物疫苗的注册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动物疫苗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最后,《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职责,规定了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处置和防控措施,强调了动物疫苗的研发和应用,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健全我国的动物防疫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指在防止和控制动物传染病、提高动物养殖、饲养水平,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维护生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21版《动物防疫法》是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以
下是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1. 守住病源防线:新版法律要求加强对动物从进口、运输到出售的全过程监管,加强野生动物交易、流通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野生动物市场的开办、关闭和经营活动等方面。
2. 疫情报告和应急: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动物饲养单位要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和地方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疫情。
3. 动物疫苗管理:规范动物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强动物疫苗的质量监管,保障动物的免疫安全。
4. 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和培训:加强对动物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5. 动物养殖标准和环保要求:加强对动物养殖场的规划和管理,标准化养殖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6. 惩罚措施: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传播疫病、偷运、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等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
罚。
总体来说,2021版《动物防疫法》在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
障人畜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动物卫生考题解答

单选题单选题部分作答规则:每题只可选择一个选项做为答案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区与( )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A.办公B.生活办公C.饲料间D.化粪池标准答案 :B解析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2.下列疫病中不属于生猪屠宰检疫对象的是( )。
A.猪丹毒B.伪狂犬病C.猪瘟D.猪肺疫标准答案 :B解析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下列行政处罚措施中,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D.行政拘留标准答案 :D用户答案 :A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畜禽养殖代码由()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A.6B.5C.4D.3标准答案 :A解析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下列哪项机构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A.省级兽医主管部门B.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县级兽医主管部门D.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标准答案 :B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6. 对精液、胚胎、种蛋实施检疫是因其可能有()。
A.水平传染B.垂直传染C.品种杂乱D.接触传播标准答案 :B7.执业兽医张某使用过期兽药给养殖户付某饲养的猪治疗,以下对张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下列哪项。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专业解读

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目录202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1)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1)解读二:总则 (5)解读三:动物疫病预防、报告、控制 (9)解读四:检疫与无害化处理 (14)解读五: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16)解读六:监督管理、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 (20)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宏观背景熟悉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法律制度演进的读者都清楚,动物防疫法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实施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长期以来,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质疑《动物防疫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宠物的监管上存在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其实,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到《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变迁,是解释、理解上述情况的一把钥匙。
但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工作立法层次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第一次修订,后历经2013年、2015年两次修正,本次是对动物防疫法的第二次修订。
每一次法律修订或者修正,都有其诱因或背景。
2007年第一次修订,最大的背景是2004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阻击战和随之而来的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实践以及国务院文件的出台,确立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驾马车"的动物防疫机构设置框架,国务院和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均设立了兽医主管部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派驻站点、人员,在乡村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承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这些都在2007年修订时吸收到法律规定中。
第一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实施后,全国动物防疫工作得到加强,法律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创新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饲养畜禽和消费畜禽产品的体量持续攀升,生猪常年饲养量达到10亿头(存栏+出栏),占全球一半,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而生产单元以分散的小规模饲养经营场户为主体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庞大的饲养规模与相对落后的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对法律保障和支持力度的需求更加迫切。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新版《动物防疫法》解读
《动物防疫法》是我国针对动物疫情防控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21年5月1
日正式实施。
该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处置,保
护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版《动物防疫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解读和规定:
1. 疫情监测和报告:法律要求养殖场、兽医机构、动物疫病监测机构等单位要
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动物疫情,确保疫
情的及时控制和防范。
2. 动物疫苗管理:新法规定了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动物疫苗质量的监管,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
疫病传播风险。
3. 动物疫病的处置:法律明确了对发生动物疫病的处置措施,包括隔离、封控、扑杀、消毒等,以及对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销售等限制措施,旨在迅速控制
疫情蔓延,保护人畜健康。
4. 防疫责任和处罚:新法规定了养殖场、兽医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防疫责任,
要求加强防疫宣传教育,提高防疫意识和能力。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
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总体来说,新版《动物防疫法》加强了对动物疫情防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
防疫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安全。
这将
有助于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浅析

57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亮点浅析吴礼清(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池州 247000)摘 要:随着动物防疫工作的不断发展,修改有关法律以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成为当务之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这意味着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动物防疫工作也会更加规范。
从微观角度来看,其价值体现在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调整了动物防疫方针和动物防疫责任,加强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健全完善了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制度,明确了野生动物利用和犬的管理,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键词:动物防疫法;防疫制度;法律责任;新修订2021年1月22日,《动物防疫法》再次被重新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2章113条,比原《动物防疫法》增加2章28条。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一些缺失的制度进行了弥补,对原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原先薄弱环节进行了加强,可谓亮点纷呈。
笔直认真研读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修改的内容及亮点梳理归纳如下。
1 调整动物防疫方针长期以来,“预防为主”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本方针,这的确使得很多大规模动物疫病的发生得到了控制,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动物及其产品跨区域大范围流动频繁,仅仅依靠单一的预防方式来做好动物病原体变异风险控制工作,其难度系数是比较大的。
因此就需要建立对应的控制机制,净化机制,消灭机制,以确保畜牧业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确保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几率不断降低。
而在国际上通行做法是预防控制和净化消灭相结合。
为此,根据动物防疫自身规律,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确表现出其先进性,将原本的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为预防为主,预防和控制净化消灭相互结合的方针,很明显这是在引导防控工作朝着更加全面的方向发展,这对于驱使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优化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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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
及车辆备案信息。
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