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的动物防疫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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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3篇)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文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____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____年,牛为____年,羊为____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管、区动物防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动物疫病防控六篇

动物疫病防控六篇

工作重点是对下一阶段工作的简明安排,主要用于领导机关向下属单位下达工作任务。

本质上,它属于商务文件中的计划范畴,是应用写作中的一种语言。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文章6篇,欢迎品鉴!第一篇:动物疫病防控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综合防控、应急管理体系。

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工作。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市对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新城疫等开展全面免疫。

持续有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加强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抽检力度,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无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二、重点工作(一)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坚持做好养殖环节的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场户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门禁、封闭饲养、定期消毒等制度,强化生猪调运监管和落地隔离观察措施落实,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

严格落实备案运输车辆检测及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非洲猪瘟自检制度。

做好疫情处置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按规范处置。

(二)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常态化、全覆盖。

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

落实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计划要求,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动物免疫制度(6篇)

动物免疫制度(6篇)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畜禽标识制度一、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二、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____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三、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四、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五、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____天内加施畜禽标识;____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____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六、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023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2023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2023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1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

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1为贯彻落实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公共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街道是禁养区,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各社区推动、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等综合防控措施;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抓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高动物免疫保护力,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方法步骤(一)细化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政府对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街道上下层层签订防控工作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狠抓免疫工作。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质量。

所有免疫后的家禽、犬,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对暂不适宜免疫的畜禽要有详细的..补免记录并按时补免,各社区要在4月20日前完成春季集中免疫,在10月20日前完成秋季集中免疫。

(三)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灭源工作。

结合防控工作,制定科学防疫制度,切实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把病源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各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充实完善疫情测报体系,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报告员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增强动物疫情测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报告,及时应对,防止扩散蔓延。

(五)完善档案材料。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诊疗档案、防疫记录、各项档案记录,做到记录齐全、准确。

(六)切实做好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及时控制和扑灭。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
及车辆备案信息。

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暂时只能提供中文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实施防治动物传染病、非传染性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的持续发展。

第三条动物防疫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加强动物疾病早期监测和预警,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防控,推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护动物,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宠物业发展。

保障动物的生命权、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福利,在防疫工作中落实畜禽养殖良性循环、减少投入、增加病害防控投入和提高兽医卫生技术推广应用。

(三)科学技术,市场驱动。

加强科技创新和市场培育,加强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新动力。

(四)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资源调配,明确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农牧民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国家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疫知识,增强农牧民和养犬养猫等宠物饲养人员的防疫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动物防疫工作和人民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监测应当实行全程闭环管理,按照规定收集、推送和汇总监测数据,建立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有害生物情况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预警机制,根据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流行和发展趋势,开展预警分析和评估,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动物疫情预警制度,加强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动物防疫应急预案。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第九条动物防疫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控制动物疾病和有害生物。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动物疫情进行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动物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2. 动物疫苗管理:制定动物疫苗注射计划,确保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疫病的发生。

3.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包括消毒、隔离、检疫等措施,控制动物疫情的扩散和传播,防止疫病传入人群。

4. 动物产品卫生与质量控制:建立动物产品卫生检疫制度,确保动物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

5. 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对疫情进行跟踪与调查,对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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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动物防疫法7篇《动物防疫法》有关处罚条款自由裁定细化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2若出现二次或以上警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2情节严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10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并经教育能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自由裁量标准:1情节轻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2若出现二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5000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清流县兽医卫生监督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动物防疫法(2)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

四是保护人体健康。

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

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

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

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五个方面来理解:(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

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

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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