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

有关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研报告三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三篇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
xxxx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1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
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基层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基层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
因此,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纠纷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表现形式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基层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
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
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
因此,基层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离婚诉讼。
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基层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
但是,近年来基层的离婚率上升迅速。
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
在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
以往,基层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
随着基层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
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衔接的若干问题_以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切入点_范愉

年来,我国人民法院积极承担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使命。
2009年,最高法院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等实务机构、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相互协作,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现行法律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突破,极大地促进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其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010年,《若干意见》确立的司法确认制度被《人民调解法》认可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征求基层法院的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司法确认程序。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进入立法日程,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通过设立相应的程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衔接。
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中央、实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1〕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已呈水到渠成之势。
本文将分别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具体建议。
一、非诉讼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专门性调解)的前置目前在世界范围,非诉讼前置(主要是但不限于调解前置)已成为大势所趋,当然是以不剥夺当事人诉权为基本前提的。
我国很多基层法院基于实践经验,也曾提出此类建议,在实务中亦有一些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引导和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事实上实现了调解前置。
尽管在我国当下,借鉴某些北欧国家的经验、对大多数民事案件设立调解前置的提案很难实现,但至少在有限范围(如小额、邻里、家事、三费、物业、房屋租赁、运输等类型)设置调解前置是必要和可能的。
鉴于此类纠纷在我国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进入前置调解程序的案件至少能有50%左右可达成调解,而且既不会导致上诉信访,也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因此,这种设置可以直接有效地减少诉讼案件量。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法律服务作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服务两大方面。
诉讼服务是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解决争议的方式;而非诉讼服务则是通过咨询、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本文将从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两个方面,探讨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
一、诉讼服务1. 诉讼服务概述诉讼服务是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以实现公正和公平。
诉讼服务通常包括代理诉讼、法律咨询、证据收集、庭审辩护等环节。
2. 诉讼服务的作用诉讼服务在法治社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诉讼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最后,诉讼服务有助于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改革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非诉讼服务1. 非诉讼服务概述非诉讼服务是一种通过咨询、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形式。
其主要特点是简便、迅速,能够有效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
非诉讼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调解,以及代理非诉讼事务等环节。
2. 非诉讼服务的作用非诉讼服务在法律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非诉讼服务能够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其次,非诉讼服务强调调解与协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最后,非诉讼服务对于解决小额纠纷、快速救济等问题具有独特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三、诉讼与非诉讼服务的比较与协调1. 比较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在纠纷解决方式、申请条件、程序要求等方面有所差异。
诉讼服务需要满足起诉条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非诉讼服务则侧重于调解、协商等解决方式。
此外,诉讼服务具有更高的程序正义性和法律效力,而非诉讼服务则强调自愿性和隐私性。
2. 协调在实践中,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并非对立的关系,而应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律师、法律咨询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提供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方案。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
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
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
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
关于宁县人民法院诉与非诉的调研报告

关于宁县人民法院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黄金时期,但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又伴随着社会矛盾的频发,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宁县人民法院领导认识到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强调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实践证明,在过去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较少,法律关系简单和利益冲突不大的情况下,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在当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和利益冲突加剧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
对此,我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重新认识法院职能。
宁县人民法院面对实践中的种种困惑,院党组领导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达成共识:必须充分调动全院审判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有效促进宁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否则,任凭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反复折腾,动不动拿进京相要挟,到最后当事人有意见,党委政府不满意,法院“费力不讨好”,同时,目前部分行政机关职能弱化,有问题和矛盾就往法院推,不弄清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不做任何处置,只能由法院“兜底式”解决,造成法院案件骤增。
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同比上升了。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司法转型,使法院的职能从“纠纷的解决者”向“既是纠纷解决者,又是非诉讼纠纷的引导者、解决者”转变。
第二,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
宁县人民法院目前下设6个派出法庭,分别是和盛法庭、早胜法庭、焦村法庭、平子法庭、南义法庭及湘乐法庭。
院党组领导通过不断优化司法资源,聚集调解力量,动员派出法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形成稳定工作团队。
建立由派出法庭法官监督、指导、督促和协调,由居民委员会、乡镇综治调解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团队。
二是强化职责流程。
对于简单矛盾纠纷,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综治调解中心”人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比较棘手的案件,由派出法庭法官到场参与调解,实现了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乡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_意见_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柴胡店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义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xx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任务落实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研究陈浩【摘要】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意在发挥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三大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区别优势,通过实现人民法院与其他解纷主体的优势互补、促进强制性的司法权力与自治性的公民权利的合力协作,以达到单一解纷途径所无法企及的高效分流案件、彻底消弭纠纷的效果。
2012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入实质性阶段。
以此为契机,充分响应司法实践需求、科学总结法学研究成果、进一步提升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品格,以在程序基本法层面完成其立法规制,将对衔接机制今后的体系化构建起到关键作用。
%The joint mechanism of civil action and non-litigation procedures is the joint of the civil action, social relief and the private relief and the point of the mechanism is resolving disputes effectively through uniting the court and the other dispute settlement bodies and uniting the mandatory right of jurisdiction and citizen's free civil rights. On April 24, 2012, the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2nd edition) was submitted for consideration. The revis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is entering a crucial stage. In re- sponse to the demand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al research, it is important to adding some successful joint mechanisms into the basic civil procedural law, which will promote the joint mechanism to be more systematic.【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5)006【总页数】5页(P749-753)【关键词】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机制研究【作者】陈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衔接”,就广义而言是指事物的左右相连、首尾相接。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解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1、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答: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6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17年5月26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巴委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2、问: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实施方案》的核心目的就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问:《实施方案》适用于哪些范围和对象?答: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照执行本方案。
4、问:起草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答:在起草制定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出台《实施方案》是满足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的迫切需要。
矛盾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当事人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对解决方式也会有不同的需求,多元化的纠纷主体及需求、多样化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当前,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过度依赖诉讼,这不但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和矛盾的缓和,反而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为诉所累、因诉返贫,破坏了和为贵、重诚信等重要的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全文)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化解。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大意义,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立足我镇实际,整合资源,集聚合力,拓宽途径,抓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
(一)整合调解资源,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在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做好品牌调解室建设。
在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调解主任,组织“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依托司法所和工会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2-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做好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达到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逐步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确定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摘要]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利益纠纷以及诉讼的固有弊端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民间调解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本文立足民间调解的视角,检视当下民间调解的困境,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尝试重构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民间调解诉讼大爆炸社会的到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一)纠纷的多元化趋势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意义上的纠纷主体大多限于自然人之间。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着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定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以及其间的相互矛盾纠纷呈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向,国家甚至也可以作为单个的经济主体而非政治主体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
传统纠纷类型的简单化、单一化转化为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信托信贷、投资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合伙组织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等形形色色的纠纷层出不穷、类型纷繁。
3、纠纷内容的复合化。
现代社会,大多数纠纷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
如夫妻离婚纠纷,除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债权的让与等等其他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城市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些事件规模扩大、诱因复杂,给纠纷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主流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笔者认为,诉讼并非是纠纷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1]1、司法裁判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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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相衔接的调研黄正涛* 李福才马芙蓉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
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
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将司法权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的理念,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利用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如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但这些机制间尚未形成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从而影响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笔者认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还是制度建设,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一)有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
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经特定程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树立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骤增,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而我国的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剧烈的冲突,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案件之重。
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造成巨大浪费。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便捷高效、程序简单的特征,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低成本的救济方式,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外解决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把现有的审判工作做精做细,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重要标准。
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人们往往更重视公正的获得,但繁琐的司法程序往往使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效率陷于尴尬的境地,出现了“迟到的正义”。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分流法院案件的压力,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更为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
因此,将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纠纷尽快得到解决,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解决当前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方面,信访渠道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各种纠纷越来越专业化,法院由于专业技能和诉讼程序的限制,已无法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实体上的判断。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多元的主体、多元的方式和专业化的调处方法来应对社会矛盾多元化、专门化和扩大化的大趋势,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有利于形成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合力,有利于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解决纠纷中的优势,有利于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西宁两级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解纠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一)诉讼内解纠机制基本情况1. 加强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目前,各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注重在诉讼内寻求和构建协商性程序,以促进诉讼和谐。
全市法院都建立了集受理起诉、接受咨询、指导诉讼、收结退诉讼费等功能于一体的规范化立案接待大厅,在加强便民服务和诉前指导的同时,注意根据纠纷性质等因素,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现纠纷的分流,不断创新能动干预举措。
2. 创新司法为民机制,以便民利民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创新司法利民便民机制,基层法院依托乡镇、村社、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着力构建便民诉讼网络,便利群众诉讼。
二是创新司法救助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在全省法院率先启动和实施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切实解决刑事受害人及其家属和申请执行的特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继续为涉及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诉讼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减、缓、免交诉讼费。
三是根据老年人、农民工特殊维权需求,开设专门通道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四是开通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通道,切实解决因“送达难”影响审判效率问题,降低诉讼成本。
五是以创建“西宁金天平”机关服务品牌为载体,不断改善诉讼环境,改进涉诉服务,便利群众诉讼。
六是继续开通“天平热线”、推行首问负责制、开展法律咨询、发送诉讼指南、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3. 推行速裁机制。
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西宁两级法院创新司法组织形式,创新案件速裁机制。
针对不同的司法需求,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立案、审判环节设立民事案件速裁组,进一步简化程序,在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了解当事人态度后,尽可能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创造条件。
将调解原则贯穿始终,在快速结案的同时,不忽视案件审判质量,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简易审的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确保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力求实现“简出效率、繁见质量”,为全市法院逐步摆脱相对资源的束缚积累经验。
4. 加强专业法庭、巡回法庭建设。
目前,有的法院已设立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劳动争议等专业法庭或者巡回法庭,对行业性、类型性纠纷实行快速、集中、专业、就地解决的方法,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有效提高法官的专业意识。
5.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全市基层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强化执行监督,结合西宁法院实际,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6. 建立健全“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机制。
全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诉讼调解(和解)贯穿于民商事诉讼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的全过程,形成承办法官、庭领导、院领导注重调解、参与调解的新格局。
(二)诉讼外解纠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全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力争让大部分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化解在萌芽状态。
目前,有的法院制定了有关诉调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选派法律业务水平高和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性指导;有的法院设立了“社区法官”,就地解决纠纷和指导人民调解;有的法院开通了指导人民调解服务热线,方便人民调解员业务咨询。
有的法院正努力探索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使诉讼调解覆盖诉讼全过程,努力探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无缝衔接。
三、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存在的问题1. 化解矛盾纠纷组织结构单一,尚未形成党委领导,法院引导,其他部门配合的大格局。
目前,参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而与仲裁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仍是空白。
即使是上述几个部门,有时也存在单兵作战的情况,党委及法院在该机制实际运作过程中的领导和引导地位得不到应有体现。
2. 诉讼外解纠机制有待培育和发展。
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但均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普遍缺乏稳定的队伍和经费保障,面临生存危机和公信力危机,后续发展乏力。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仅承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使得人民调解以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功能更加萎缩,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小。
此外,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实践发展的实际。
各地出现的一些新型调解组织,如区域性调解委员会、行业性调解委员会,难以纳入人民调解范围。
3.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衔接流程亟需细化并规范统一。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在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性规范制度,对于法院与其他相关非诉讼部门开展化解矛盾纠纷衔接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在制度内容的设计上原则性较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4.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化解纠纷链。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就是要大力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赋予经由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所处理矛盾达成的调解协议以一定的执行力来化解当前的诉累压力。
虽然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基于法院的定位和功能,不可能独立承担起统领全局的作用。
同时基于行政管理权限,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尚未与法院行成良好互动,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5. 诉与非诉对接的解纠机制定位不够明确目前,各地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依据、做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同时,各地法院对自身在这项工作中究竟处在什么地位还比较模糊,如何依法发挥司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防止出现工作偏移,也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来看,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基础,但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类型纠纷必须首先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也未完全明确各化解纠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立法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