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威远县总体规划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一)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0-2030年,其中近期2010-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二)规划层次和范围(1)县域:包括全县行政辖区范围,规划重点是对城镇体系布局进行优化、调整;(2)城市规划区:包括严陵镇及周边地区,总面积约156.88平方公里,规划重点是四区划定,并对区内村庄进行分类发展指引;(3)中心城区:范围南到成自泸高速、北到规划内威高速、西到严陵镇界、东到双柏和东风等村村界,规划重点是确定城市性质、人口规模与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策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产业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丘陵宜居城市。
(二)区域协调策略(1)强化联系,借力内江:加强与成渝交通走廊的联系。
东线加强与内江中心城区的联系;中线提升207省道的等级,建设资(中)荣(县)铁路;西线加强连界与归德间的公路联系。
(2)服务自贡,提升威远:发展都市农业、休闲度假等产业,为自贡提供配套服务。
开发穹窿地貌等旅游资源,发展休闲度假产业。
从流域生态环境出发,限制自贡上游制造业发展,保护自贡河流生态环境。
(三)产业发展策略(1)产业转型策略:改造和提升现状产业技术层次,拓宽资源利用领域,拉长产业链;培育替代产业,发展市场前景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2)循环经济策略:通过节能化、减量化实现资源高效利用,通过产业生态化运作不断延伸产业链,构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路循环,努力构建资源节约集约型和生态环保型社会。
(3)产业集群策略: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围绕特色资源的开发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实现“芯”(核心产品)+“块”(经济规模)+“链”(产业延伸)+“群”(配套体系)的整体格局,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增强与专业化生产和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之间的产业联系,构成一个大中小企业共生互助、协调发展的产业群落。
三、城市的性质和职能(一)城市性质川南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山水环境优美的丘陵宜居城市,威远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30
•【字号】内府办发〔 2023〕 11号
•【施行日期】2023.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23版)》的通知
内府办发〔 2023〕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安徽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亳政办〔2010〕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内江市威远县

内江市威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威远县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内江市威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编制单位:威远县人民政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规划技术编制单位:成都科地国土资源研究所二O一O年十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第一节区域概况 (1)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目的 (2)第三节规划编制的任务 (2)第四节规划编制的依据 (3)第五节规划期限与范围 (5)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一节区域土地利用状况 (6)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特点 (7)第三节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7)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9)第五节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1)第三章规划目标 (13)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13)第二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13)第三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4)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8)第一节土地利用调整原则 (18)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19)第三节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21)第五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24)第一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4)第二节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 (25)第三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26)第四节基本农田数量保护、质量建设和保护的措施 (26)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 (28)第一节统筹城乡建设用地 (28)第二节优化中心城区用地 (32)第三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3)第四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35)第七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38)第一节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38)第二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安排 (38)第三节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的途径和措施 (41)第八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42)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42)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43)第三节林业用地区 (43)第四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44)第五节独立工矿用地区 (45)第六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9 医药制造业
FAR≥1.0
10%≤G≤20% D≥40%
10 纺织业
FAR≥1.3
10%≤G≤20% D≥40%
11 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制品业
FAR≥1.0
10%≤G≤20% D≥40%
12 造纸及纸制品业
FAR≥1.2
10%≤G≤20% D≥40%
1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
FAR≥1.4
10%≤G≤20% D≥40%
14 化学纤维、橡胶制造业
FAR≥1.1
10%≤G≤20% D≥40%
15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及饮料制造业
FAR≥1.2
10%≤G≤20% D≥40%
16 烟草加工业
FAR≥1.1
10%≤G≤20% D≥40%
17 塑料、工艺品、文教体育用品及其它制造业
FAR≥1.3
10%≤G≤20% D≥40%
6老城区更新改造要多拆少建降低开发密度和强度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far0910g20d4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far0910g20d4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far0910g20d40金属制品业far1010g20d40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制造业far1010g20d40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far1010g20d4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far1110g20d4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far1010g20d40医药制造业far1010g20d4010纺织业far1310g20d4011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制品业far1010g20d4012造纸及纸制品业far1210g20d401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far1410g20d4014化学纤维橡胶制造业far1110g20d4015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及饮料制造业far1210g20d4016烟草加工业far1110g20d4017塑料工艺品文教体育用品及其它制造业far1310g20d4018纺织服装服饰制造业far1510g20d4019皮革毛皮羽绒制品业和制鞋业far1310g20d40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far1410g20d402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far1110g20d4022通用厂房far1310g20d4023工业研发30far1320g30d4024一般仓库far1010g20d4025物流仓库far1310g15d50注
城市规划-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精品

亳政办〔20XX〕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
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
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
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
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连界镇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建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1.0.4条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条当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1.0.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第2.1.2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3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3执行。
—1—表2.1.3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2—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
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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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连界镇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建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1.0.4条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条当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1.0.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
第2.1.2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3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3执行。
表2.1.3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②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③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④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⑤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第2.2.1条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计算规则依照附录二执行。
第2.2.2条建筑容量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用地状况、绿化条件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2.2.2-1、2.2.2-2、2.2.2-3的要求。
表中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中央商务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及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经专题论证,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表2.2.2-1 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2.2-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注: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2.2-3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严格按《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棚改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1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3.1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
第2.3.2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大于该地块应配建绿地总面积的30%,且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开敞设置。
第2.3.3条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应根据居住面积规模按以下规定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活动、警务室、便民服务等):1.地上计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配置。
地上计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社区用房应临近干道或小区出入口,位于地面以上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卫生间等,房屋层高原则上不低于2.8米,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布置在地下层和架空层)。
第2.3.4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旧改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新建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增加1万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增加20平方米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所可设置在净高不小于4米的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内。
第2.3.5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保安和工勤人员值班用房、门卫室、监控房、物业储藏用房等)。
1.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3. 业主委员会用房应为不得低于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立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第2.3.6条新建住宅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
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大于1000人的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
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
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公共厕所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规范配置。
第2.3.7条养老服务设施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布置。
需要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1. 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小于30平方米配建,建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
2. 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
配建内容: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卫生间、管理用房。
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用。
3. 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底层,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多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4.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
第 2.3.8条新建农贸市场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要求的面积标准配置,宜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第2.3.9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9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注:①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其中商住项目不应超过30%)。
②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可在地面设置;安置房、公租房、棚改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③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④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其它建设项目中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⑤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40%。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平方米控制;⑥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的要求为准。
第2.3.10条中小学、托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威远县人民政府教育设施专项要求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1 建筑间距第3.1.1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四。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小时(旧城区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 小时);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 小时;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1)多低层建筑相对①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旧改区:0.8H;新建区:1.0H。
且≥6.0米。
②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