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选集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清单(3篇)

法律案例清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2. 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赵某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四:陈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因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刑事案件1. 案例一: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李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妻子杀害。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案例二:张某涉嫌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多次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4. 案例四: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五: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行政案件1. 案例一:刘某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刘某因规划局不予批准其房屋建设申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

某日,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李某某的言论,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张某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居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钱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周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在经营一家店铺时,因周某某在店内购物时损坏了店铺的物品,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周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周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案例五:吴某某诉郑某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吴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吴某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及赔偿金。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法律的案例二十个(3篇)

关于法律的案例二十个(3篇)

第1篇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在市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救助伤者,反而逃离现场。

经调查,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警方抓获。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伤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案例三: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在商场盗窃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手机一部。

经调查,赵某有多次盗窃前科。

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调查,孙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五:强奸案被告人周某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际,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陈某构成轻微伤。

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

案例六: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吴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将邻居家的门窗、家具等物品砸毁,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邻居经济损失。

案例七:拐卖儿童案被告人郑某拐卖儿童,将一名女童拐卖至外地。

经调查,郑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被拐卖女童家庭经济损失。

案例八:贩毒案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经调查,陈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九: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黄某因家庭矛盾,持刀将妻子杀死。

经调查,黄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十:职务犯罪案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政府部门负责人期间,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调查,赵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十一: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纠集多人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

经调查,李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6例民法典型案例

66例民法典型案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刘涌故意杀人案案例简介:2000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刘涌于1996年至1999年间,先后故意杀害多人,致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结果:2000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刘涌的死刑判决,予以执行。

案例分析:刘涌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暴力犯罪的严惩态度。

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

二、张氏兄弟诈骗案案例简介:2014年,张氏兄弟通过虚假投资、虚假贸易等手段,骗取他人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此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波及众多投资者。

判决结果:2016年,张氏兄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张氏兄弟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此案也警示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王某某受贿案案例简介:2016年,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查处。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数千万元。

判决结果:2017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案例分析:王某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此案也警示了党员干部要严守纪律,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四、谢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例简介:2015年,谢某某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非法集资数十亿元。

此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波及众多投资者。

判决结果:2017年,谢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此外,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经营一家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严惩,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某,男,30岁,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达5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案例五: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件背景:刘某某,男,28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及金额达1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知识案例选编(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乙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甲与乙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法律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1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然而,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李四在合同签订前,曾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王五,抵押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四并未解除与王五的抵押合同。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2. 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3. 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向张三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40万元。

3. 关于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

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臵;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

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

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臵。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

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

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问题: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二、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三、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一、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因为: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在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自然在所不问。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炼油厂的液化气罐装站经常漏气、炼油厂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火炬气等。

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

现在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的排污行为是否与原告患有急性混合型白血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原告患病是否因被告排放污染物所造成,而这也正是被告的一个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臵”。

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往往涉及高深的科技活动,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积累性、潜伏性、广泛性的特点,如果在环境侵权中仅以环境科学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很可能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这种法律役于科技的负面效果应当尽量避免。

所以,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没有造成原告患病的结果,也就是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提出:“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人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环境污染损害确实可能是多种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如何认定确实是个难题,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借鉴国外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被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有专家指出,原告在金陵石化炼油厂的生活区内生活了10年之久,炼油厂排放的物质中多少存在着一些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例如炼油厂生产的产品中含有苯,而在白血病发病的环境因素上,苯是导致白血病的一个重要病因。

这已经被实验所证明。

长期从事苯作业的工人发生白血病的几率比正常人高2至3倍。

因此,本案中的盖然性是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可以推定成立的。

当然,鉴于“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只在理论界得到广泛认可,尚未被我国立法采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的判断。

二、本案被告的抗辩没有道理。

除了上述抗辩之外,被告还提出以下抗辩:“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

”这里的问题是,排污行为合法是否属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三种情形:一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为受害人的过错;三为第三人的过错。

可见,加害人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不是免责事由,也就是不以加害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为,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许可应以公民合法权益的保证为前提,不能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而且我国现行的行政标准也存在过时或不科学等现象。

这种观点不仅在我国理论界,而且在司法界也已被接受。

所以,被告提出的该厂排污达标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

三、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被支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属于对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损失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当然具体数额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至于精神抚慰金则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损害,是无法以金钱数额计算的,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也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当然具体数额同样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1991年9月,湖南某市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

21日凌晨,工业街一带居民被有毒气呛醒,感觉喉咙堵、胸闷、全身乏力。

居民纷纷的湿毛巾捂鼻口躲避。

上午,群众认为是于该街中部的电镀厂造成,出现围攻情况,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将厂房封锁停工。

当日午,该街又出现相同的气体。

小部分情绪失控的群众推倒了电镀厂围墙,毁坏了一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经市环保局调查,该污染事故是因为当地一农药厂的化磷反应锅使用不当致使防爆膜破裂,三氯化磷泄人大气反应生成酸雾和有毒气体。

图该厂在工业街东北方2公里处,东北使有毒物质从电镀厂平房上方侵入工业街,致使群众误认电镀厂为污染源。

【问题】(1)农药厂对工业街居民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你认为电镀厂的损失是否应由农药厂承担?为什么? 【分析】(1)农药厂应当对该街居民承担赔偿责任。

该厂的行为(使用不当致使发生事故)与居民们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电镀厂的损失不应由农药厂承担。

电镀厂的损失是因为部分失控群众造成,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关系;而环境民事经权关系则仅存在在农药厂和居民之间。

农药厂的行为与电镀厂的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电镀厂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

3、【案情】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

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

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分析】(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

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

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

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

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

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4、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200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参考答案:1.(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臵;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