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思想、发明、艺术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随着科技和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盗版、抄袭、假冒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 国际组织的角色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设立了多个组织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WIPO负责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WTO则通过《知识产权协议》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4. 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这些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制执行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5.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国际社会鼓励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经验交流。
通过成立专门的合作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各国能够分享最佳实践、解决共同问题。
此外,国际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6. 创新文化的培养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国际社会也在倡导创新文化的培养。
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手段,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在致力于培养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7.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盗用和篡改,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创新的药物研发到前沿的科技发明,从独特的文化作品到知名的品牌标识,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赋予了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性,以激励创新和创作。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着不平衡和不一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国家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以确保其新技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
但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期限可能存在差异,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和风险。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和商标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自哪个国家,在其他成员国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的知识产权时,保留其在首次申请国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尽管有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和隐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或创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特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框架。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70年。
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WIP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多数国家,它通过制定国际协定和条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全球性的框架。
WIPO的核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
《巴黎公约》是WIPO最重要的协定之一,它规定了关于商标的国际保护。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任何参加公约的国家都享有与注册国内商标相同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的框架,它规定了著作权人在各成员国享有的权利以及版权登记的要求。
《罗马公约》则是关于表演者、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它规定了在成员国内保护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为促进全球贸易而设立的组织,旨在消除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协定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WTO会员国必须为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该协定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和规则。
TRIPS协定要求WTO会员国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确保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持有人一视同仁。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措施,包括执法、监测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三、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除了WIPO和WTO,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影响。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与合作已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
为了促进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国际社会陆续签署并实施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协定,探讨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WIPO公约的目标是推动并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
该公约还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二、《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是国际版权保护方面的两项重要条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通过,旨在为国际间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并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最低保护标准。
该公约对参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互认、著作权使用和维权提供了重要框架。
《日内瓦公约》则是国际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方面的条约,它规定了国际间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人的权利保护和互认。
这两个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为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商权益,尤其是商标权利。
该公约通过创立“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使商标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
通过该公约,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巴黎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简化了注册流程并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涵盖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领域的贸易规则和协定。
WTO协定中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最低标准,并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除上述条约外,国际社会还签署和实施了许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例如《罗马公约》(关于艺术家和表演者的权利)、《华盛顿条约》(关于林特种动物和植物保护)、《海牙协定》(关于工业设计保护)等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等。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之间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作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公平与公正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应当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
国际社会应建立起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和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合作与共享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果,促进全球创新和经济发展。
平衡与协调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一味地偏重于权利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灵活与包容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各国应灵活应对,不断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教育与宣传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尊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原则包括公平与公正、合作与共享、平衡与协调、灵活与包容、教育与宣传等。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各国可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创新和经济发展。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全球创新能力的提升。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这些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新者的公正回报,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而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国逐渐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国际机构和条约来维护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各国之间通过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这些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协定》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是世界各国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所达成的一个多边协议。
WIPO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发展和保护,为发明者、作者和创造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WIPO公约由于其国际性和全球性,其保护力度比其他知识产权条约更加广泛和全面。
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商标(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一种国际性的保护体系。
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商标的持有人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们的商标在各成员国的保护权。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专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旨在为作者提供创作节奏、获得经济利益和维护声誉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保护作品的备案、发布、转让和转移等方面。
4、《日内瓦协定》《日内瓦协定》规定了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各个国家必须遵守的最小标准,以确保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趋势,严密维护知识产权,中国已经参加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和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产权,是指由人们的知识、创造、智慧等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不断得到加强。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种类、国际保护制度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成果所形成的权利。
它是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而设立的特定的一种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独占权,其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创新和技术数据库。
通过申请专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发明者对其发明获得独占权,从而为他们带来经济利益并鼓励技术创新。
2.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制品等。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企业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排他性质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商标及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获取的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对其进行保密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中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纷纷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以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主要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PPT)、《多边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等。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保护,在全球范围内鼓励创新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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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
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
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
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
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1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
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
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
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展的需要。
国际贸易是跨国商业贸易,而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在一国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另一国的法定程序,就失去保护。
或者在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到另一国就根本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适应产品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的变化规律使之起到其应有的防卫作用,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于1973年WTO东京回合谈判中提交《反假冒物品条例》草案以供与会国讨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修订《版权法》,针对半导体、生物技术的保护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不仅推动了贸易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面对国外厂商的竞争时,要通过国内立法避免本国企业的地位遭到威胁,出口导向型企业尤其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知谐音。
同时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也是我国争取国外技术和投资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制成品领域。
2(四)被视为中国第一例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为例。
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审理了中国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设计“LUX”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
该案中的原告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生产“LUX”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
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牌香皂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被告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一批,共计895箱。
同月,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牌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涉及两个大问题,一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二是涉及平行进口问题。
平行进口是一个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平行进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
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关于平行进口的激烈争论与矛盾。
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
三、WIPO和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由1个序言和7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规定了总则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第三部分规定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执行;第四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规定知识产权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规定过渡期的安排;第七部分规定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
Trips协议的主要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穷尽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相合作的一个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它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WIPO主要运用四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
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并不满意,于是在1986年,美国政府转而致力于运用关贸总协定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努力。
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Trips协议。
Trips协议同WIPO都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前者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这两点在WIPO 中是未作规定的,而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极力追求的。
3四、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一)商标权的保护一个商标的背后不仅凝结着商标设计者的聪明和才智,更渗透着企业多年的努力和磨练。
创出一个知名甚至是世界驰名的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
在国内,我们可以通过掌握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标志、商标申请与注册、商标权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来实施和商标。
但若要实现境外的商标权的保护,我们应该了解国外商标保护政策以及现状。
驰名商标保护是商标保护国内法律及国际和地区性公约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商品中的驰名商标保护。
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巴黎公约》的第6条不仅适用于商品,经必要修正后原则上也适用于服务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扩到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使一些国家国内立法没有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状况发生改变。
4(二)专利权的保护瑞士工程师发明了电子表,但瑞士手工业仅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有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
而精明的日本人却看到了电子表潜在的巨大商机。
他买下专利并斥以巨资进行生产开发。
此举不仅使日本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还给瑞士的手表也巨大的冲击。
5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的成功入世,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而国内企业也开始走国际化道路。
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趋显“无国界”,即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技术更加透明化恶化国际化,侵权的行为也更多地发生和被发现。
所以,对国内企业来说,要把防止侵权和被侵权两手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专利权和商标权放面已经有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巴黎公约》并没有取消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并未创造出所谓的“世界专利”或“世界商标”。
例如,中国和美国虽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3叶全良:《国际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页4杨荣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6页约国,但在美国合法获得的专利和获得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并不会自动受到保护。
美国的权利人只有在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和获得中国商标注册之后,其发明创造和商标才在中国受到保护。
《巴黎公约》只是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对知识产权实行的最低保护水平,以及在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
6(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占领市场,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
然而,我国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不够重视。
对于日益国际化的商业模式,光实施竞业禁止远远不够,我们应从未披露的信息开始采取保护措施。
随着商业秘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直接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由于未披露的信息在性质上毕竟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因此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它列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但在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上仍有其特殊性,然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其特殊性并没有作具体详尽的规定,例如权利的限制、保护期、权利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等。
这些都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7五、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保护(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兼顾私有和公共两方面。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所表述的观点,知识产权首先是特殊的“私有权”,即“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而TRIPS 广义上亦属于国际公法,那么这个“公法”是否意味着只对私权予以保护呢?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地这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