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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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反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围绕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反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反诉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二)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三)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提起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请求明确、具体;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反诉请求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

(2)反诉审理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反诉案件应当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原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反诉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受理期限: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反诉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诉的提起: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反诉的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反诉案件时,应当将反诉案件与原诉讼案件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3)反诉的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反诉。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一、新民诉法关于反诉时间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了诸多革新及完善,使人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2、细化逾期举证后果《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

一文讲清民事反诉制度2024年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原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第一条反诉事项(1)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2)_______(具体诉讼请求)(1)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2)_______(具体反诉请求)第二条反诉条件(1)乙方在甲方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2)乙方的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3)乙方的反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反诉程序3.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讼材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3.2法院收到乙方的反诉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乙方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3法院受理乙方的反诉后,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3.4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第四条反诉费用4.1乙方提出反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4.2乙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撤回反诉。

第五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原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乙方(被告):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注意事项:1.反诉条件:乙方在提出反诉时,必须确保反诉请求与甲方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反诉法律规定(3篇)

反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概念与意义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反诉制度是现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在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

反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三)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四)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

被告未在本诉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视为放弃反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法院管辖的,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反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反诉的定义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同一诉讼程序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提出,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反诉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反诉与原诉属于同一诉讼程序;2.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依据;4.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同的诉讼时效。

三、反诉的提出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告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反诉:1.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2.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开庭审理之前;3. 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许可。

四、反诉的审理1. 反诉的受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2. 反诉的合并审理:法院可以将反诉与原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 反诉的举证责任:反诉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4. 反诉的判决:法院对反诉的判决,应当与原诉的判决一并作出。

五、反诉的撤回1. 撤回条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反诉。

但撤回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提出;(2)不影响原诉的审理;(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2. 撤回程序:被告提出撤回反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准许。

六、反诉的法律效力1. 反诉成立后,原诉的诉讼请求应当暂停审理,待反诉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继续审理原诉。

2. 反诉的判决与原诉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反诉的判决生效后,原诉的诉讼请求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七、反诉的注意事项1. 反诉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反诉权利。

2. 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

3. 反诉的提出应当及时,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反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反诉处理问题的若干裁判规则导读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构造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

随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布,对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是在摸索中前进,适用率低、法官随意性大、缺乏救济手段等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有关反诉的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介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制度规定及理论介绍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

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对方的伤害,故本反诉均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张三起诉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称租赁的房屋落下瓦片砸伤自己,主张赔偿。

本诉是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而反诉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

《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4反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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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9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证据相对较少、事实争议不大的均选择在庭审中举证、质证。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合同纠纷案件,关于提起反诉的时间、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难以操作。

下面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简要案情:2002年3月10日,某纸箱厂与吴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购纸箱厂的纸箱,数量以实际收到数为准,单价为2.3元/个。

至2002年4月1日吴某实收到纸箱10000个。

后经纸箱厂多次催要货款,吴某未付。

纸箱厂于2003年4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决定以简易程序审理,于2003年4月5日向吴某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为30天,于2003年5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吴某以纸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纸箱厂的买卖合同,并赔偿吴某损失10000元。

本案中,吴某在庭审中提起的反诉能否与本诉合并审理,如能合并审理,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反诉请求,举证期限是否重新指定
1、吴某能否当庭提出反诉?
《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本案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于2003年5月5日届满,被告在5月6日庭审中才提出反诉,法院能否受理呢?一种观点认为因举证期限已届满,故吴某已无权
提出反诉。

笔者认为吴某可以提出反诉,《证据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本案中因证据较少,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而选定在庭审中交换证据,5月6日才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故吴某可以提出反诉 .
2、对吴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证据交换时间。

没有规定对提起反诉的案件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因为,反诉是对本诉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而选择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且《证据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不容其延期举证,将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故对提起反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反诉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规则》第2条第1款对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此可见,《证据规则》上规定的举证责任,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据规则》第5条对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纸箱厂要求吴某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属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故应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纸箱厂为支持其主张,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并已按约履行。

吴某以纸箱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属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按照《证据规则》第5条的规定,应对引起合同关系解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故吴某为了支持其反诉请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纸箱质量不符合约定;2、吴某已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已通知了纸箱厂。

如吴某所举证据已能证明纸箱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吴某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纸箱厂未作处理的,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第155条,吴某有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吴某对赔偿损失的数额仍应负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法院未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反诉申请的,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在当事人按规定交纳反诉费用后,法院应重新对反诉请求指定举证期限、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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