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浅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前后的比较

会计制度笔
《 企业会计准剐——债务豆组》
份订前后的比袄
。侯 筑梅
为了适应社 会主 义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范企业 规 (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债务 原准则对 用于抵 二)
债务重组 校算 及 相关 信息 披露 , 政部对 19 财 9 8年 6
月 2日发 布的《 企业 会计准皿—— 债务重 组》 进行 了 修订. 并从 20 年 1 1日开始施 行。修订后 的债 01 月 务重组准贝 较修 订前 发生了较 大变化 , 文就修 订 本 前后的债 务重 组定 义 、 组 方 式 、 务 人 会 计 处 重 债
偿债务而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运用公允 价值 概念。把 转让非 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与重组债 务的帐面价值
修改后 的债务条 款 中涉及或 有支 出的, 债务人 应将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 修 改债务条件 , 就是謦 订后债务 重组 准则规范的对象 。 二、 债务重 曩方式 躁准舅I ! 把债务 重 组方式分 为 四种 , 即第一 种 以 赍产清信债务 ; 第二种债务转为资奉 ; 三种修改其 第 他债务条件 ; 四条 以上三 种方式 的组合 而謦订 第 后准则基本沿 甩 了原准则 的债 务 重组方 式 , 只不 过 把原 准删中的第一种方式 分解 为=种 。一种是 以低 于债务帐面价值 的现金清偿债 务 ; 另一 种是 以非 现
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 . 而是 直接把 非现 金资 产 的帐
理 、 权人 会 计处 理 等 方 面 进行 比较 , 同 仁 指 债 请
正。
一
、
债务重组定 义
原准则 中债 务重组的定义 :在债务人 发生财务 困难 的情况下 。 权人按 照其与债 务人 选成 的协议 债
试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几点认识

试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几点认识[摘要]本文认为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了修订,与旧准则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在重组收益的确认方法似乎又回到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同时重新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给实务处理上增加了弹性。
并分析了新准则衔接方法的变更。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作为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具体准则自1998年6月发布以来历经二次修订,在新准则颁布之前,我们执行的>是2001年1月的修订版(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了>等38项具体准则,这其中就包含新的>(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了修订,与旧准则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在重组收益的确认方法似乎又回到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同时重新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给实务处理上增加了弹性,下面结合本人在学习新准则中的体会,试谈谈几点认识,欢迎同行指正。
一、新准则缩小了债务重组规范的范围债务重组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涉及债务修改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已存债务的金额或支付时间),既包括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存在让步的债务重组和不存在让步的债务重组。
比如,债务人以产品抵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等均应属于债务重组。
旧准则是按广义的债务重组进行定义,描述为:“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则仅仅规范持续经营条件下、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描述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可以明显地看出,新准则又增加了两个关键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做出让步”,这从另一面理解,新准则规范的范围大大缩小了。
在实务中,有时债务重组产生的缘由并非一定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做出让步,对此,新准则就不能适用。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
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后,以减免债务、改变债务条件等形式对债务进行调
整的行为。
在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以下
几个方面。
1.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可以被视为是一种丧失经济资源的交易,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应被记录为非经常性损益。
具体
而言,债务重组的减免金额会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在债务重组协
议达成之前,将减免金额记录为负债,同时将其确认为债务重组准备费用;其次,在债务重组协议达成之后,将减免金额转化为资本收益。
2.税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被认为是债务减免所带来的潜
在利益。
根据税法规定,债务减免视为债务人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减免被视为收入的部分重置其资产基础。
然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符合免税或减免税的条件,也可以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
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对于旧准则有
所变化。
根据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减免部分会计处理被明确定义,并且需
要将其分阶段进行记录。
在税务处理方面,债务减免仍然被视为收入,但
对于符合免税或减免税条件的债务减免,可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简要介绍,并不涵盖所有相关内容。
具体情况应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新旧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变化探讨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 i s T a e d s y n I r
20 0 9年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新 1 计 准 则 中债 务 重 组 变 化 探 讨 日会
唐 顺 莉
( 州大学华软软 件学 院, 东 广州 509) 广 广 1 90
期损益 。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9 0 —1 90 1 7 —1 8 2 0 ) 70 6 —2
1 新 准 则 内 容 的 主 要 变 化
1 I 债 务 重 组 概 念 的变 化 .
新 准 则 对 债 务 重 组 的定 义 为 :债 务 重 组 是 指 在 债 务 人 “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 权 人 按 照 其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的 协 债
议 或 者 法 院 的裁 定 作 出让 步 的 事 项 。 而 旧 准 则 对 债 务 重 组 ” 的 定 义 为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其 与 债 务 人 达 成 的 协 议 或 法 院 的 “ 裁 决 同 意 债 务 人 修 改 债 务 条 件 的 事 项 。 这 里 注 意 三 点 变 ” 化 :1 新 准 则 强 调 债 务 重 组 是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情 况 () 下 产 生 的 , 旧 准 则 没 有 说 明 这 一 点 ; 2 新 准 则 强 调 债 权 而 () 人 的 让 步 ;3 新 准 则 强 调 法 院 裁 定 , 旧 准 则 强 调 法 院 裁 () 而 决 。这 三 方 面 的 变 化 更 加 明 确 了 债 务 重 组 的 范 围 , 出 了 突 债 务 人 财 务 困 难 、 权 人 让 步 的 实 质 , 旧 准 则 中 债 权 人 债 将 “ 作让 步” 未 的债 务 重 组 等 情 况 排 除 在 外 。 12 债 务 重 组 方 式 的 变 化 . 与 旧准 则 相 比 , 准 则 将 旧 准 则 “ 新 以低 于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的现金清偿债务 ” “ 和 以非 现 金 资 产 清 偿 债 务 ” 为 “ 资 产 合 以 清偿债务”其他重 组方式不 变 。 。 13 引入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债 务 重 组 的 计 量 基 础 . 在 新 准 则 中 , 论 债 务 人 、 权 人 均 以 清 偿 债 务 的 非 现 无 债 金 资 产 、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价 , 旧准 则 中 债 务 人 是 以 放 弃 权 而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 益 的账 面 价 值 计 价 , 权 人 是 以 重 组 债 权 权 债 的账 面 价 值 作 为 受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人 账 价 值 。显 然 , 在 旧 准 则 下 , 于 是 以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计 量 基 础 , 以 , 同 一 由 所 对 项 资 产 , 债务 人 与 债 权 人 的 账 面 上 反 映 的 价 值 可 能 会 不 在 相 同 , 至 可能出现双方 账 面价 值相 差较 大 的情 况 。同时 , 甚 因 为 账 面 价 值 可 能 高 于 或 低 于 市 场 价 值 , 其 作 入 账 价 值 以 会 使 得 资 产 、 益 价 值 不 合 理 , 其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债 务 重 组 权 以 损 益也不合理 。用公 允 价值 计 价 就 避免 了这 一 情况 , 它更 体 现 了 抵 债 资 产 、 益 价 值 的 合 理 性 、 实 性 , 而 保 持 了 权 真 从 会 计 信 息 的有 用 性 。 14 债 务 人 增 加 了 资产 重 估 损 益 . 在新准则 中 , 由于 引入 公 允 价值 作 为 债 务 重组 的 交易
2020年(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
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
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
2020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

XX债务重组准则评析论文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最早的一项准则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6号-《债务的提前清偿》(APB Opinion No.26,“Early Extinguishment ofDebt”)。
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使许多企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偿债能力急剧恶化,并最终陷入财务困境和债务危机。
与APBOpinion N0.26的规定不同的是,许多债务重组事件是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后发生,这就迫使替代APB的FASB尽快制定出能指导和规范此类经济业务的准则。
为此,FASB从1975年起,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的形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近二年努力,终于发布了上述的第15号公告,并要求从1977年12月31日起实施。
此外,FASB在1993年5月颁布、1994年12月15日生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关于不良的会计处理》,作为FASB第5号和第15号公告的修订,也涉及许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范围)却有所不同。
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然而,在美国,公告讨论稿的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
因此,他们建议将该公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困境中的债务重组。
FASB采纳了这种建议,在公告的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
并在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探析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探析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是指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30日批复的《公司债务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对公司债务重组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对相关程序、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进行探析,从法律层面和市场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流程,对重组方案的制定、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一点对于提高债务重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的稳定性。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根据新修订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要求的公司才能进行债务重组。
这一要求的提出对于规范债务重组市场,减少低效企业的债务重组具有积极意义。
也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信息,减少投资风险。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在程序操作方面进行了优化。
该准则明确规定了债务重组的程序和流程,包括重组方案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重组协议的签署等。
这一规定旨在提高债务重组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于提高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具有积极意义。
新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债务重组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债务重组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的实施还有待于不断的实践和完善,以进一步推动债务重组市场的发展和健康运行。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重组来维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就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浅谈。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1.旧的债务重组准则旧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实行的。
它们强调了企业的长期稳定,结合了大量经验和案例,经济学家认为该准则创造了一个适应不同企业需要的灵活环境,确保了不同情况的重组不会对债权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2.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实行,其考虑的重点是市场的效率。
新的准则主张选择最优的债务重组方案,保证利益最大化。
此外,新的准则还强调了透明度、公平和公正原则。
二、对企业的影响1.风险分担旧的债务重组准则通常采用债务重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损失,但是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重视风险分担,让债权人和企业之间的风险得到更有效的分担。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新的准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从而减少企业的风险。
2.信任度提高透明度是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如果能够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展示出透明和公平的态度,可以提高债权人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使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
3.债务结余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和债务结余(包括公司的债务转换成为权益,传统的债务重组),这使得债权人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决定是否减轻压力。
相比之下,旧的准则主要采用债务重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负担,这对企业的发展有时不利。
4.利益最大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注重市场效率,主张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这使得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在重组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由此获得更加公平和公正的收益。
三、结论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表明,二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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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
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
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
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
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
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
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
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
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
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
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
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
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
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
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
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
不
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
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法律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