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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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收款票据得管理与监督,保障医院各项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得轨道,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维护医院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款票据得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得收款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分为统一票据与专用票据两大类、医疗单位进行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得收款票据。

1、统一票据就是指能够适应一般得收款需要,具有通用性得收款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与往来款收款收据)。

2、专用票据就是指统一票据不能满足收费得特殊需要,根据收费特点,特别制作得票据(如: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与非定额票据两种。

(二)医院财务科监制或购买得收款票据

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在医院内部使用得收款凭证、包括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就餐券、洗澡票及其她收款收据等。

二、收费票据得购领与核销

(一)收费票据得购置

1、医疗单位使用得行政事业统一票据与专用票据,须由财务部门派专人,持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得收费文件与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单位每次凭《票据准购证》核准得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票据

用量较少得乡镇卫生院可凭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到卫生局申领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得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2、医疗单位内部收款票据,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提供票据种类、格式、数量等内容得印刷或购买计划,经院领导批准,由相关科室办理、并将样式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收费票据得领用登记

1、医疗单位购入票据后,应由财务部门验收入库,并由专人登记收费票据得购入日期、名称、起止编号、规格及数量,并注明购入渠道。

2、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填写《收票票据登记册》得有关内容并签字,票据保管员要按人设分户帐。

3、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只能由出纳领用。

(三)收费票据退费、作废、重制得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得规定(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得退费):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及盖有“已收讫章”得交款凭证(如化验单),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得同意退费依据与原盖有“收费专用章”得交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等资料,要求病员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附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得情况,操作流程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重开实收收据。

(4)退费票据连同收款日报表交财务部门。

2、收费票据作废得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齐全,并且必须就是当天结帐前发生得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挂号收据作废、退号得规定

要求收回就诊联、报销联,且检查号码、姓名就是否一致,只有当天得可以作废、退号。作废、退号得挂号收据粘贴在挂号员报送得结帐单上一起交财务部门。

(四)收费票据得核销

1、交回得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核销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必须以存根联(或记帐联)及日报表为依据,具体依据如下: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得门诊收费员结帐单(经确认已缴款,下同)中得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得住院收费员日报表中得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得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结帐单为依据。

(4)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得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医疗单位自制定额票据销号时,以票据存根及经确认已收款得凭证为核销依据。

3、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得,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启用新得收款票据,核销员要查明原因。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置票据等情况,核销人员应逐张逐项审查、

核对,确保收款得正确性。

三、收款票据得管理

(一)收款票据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核销、根据内部牵制原则出纳不得兼保管或核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非医疗商业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存根、

(三)票据保管员对收费票据得库存数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编报收款票据收、发、存报表与已领未销号收票据明细报表(按类别与领用人分别列示)。领、发、存帐表按规定存档、至少保存5年。

(四)使用收费票据得单位,遗失、短少票据或存根得,应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五)未用完得订本式收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收回票据并对空页逐张盖“作废”戳记。

四、责任追究单位与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得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单位应对票据管理制定切实可行得岗位责任制,对领用后未能妥善保管,而致使票据遗失得(包括已开票据,未按规定销毁存根行为),视情节轻重,责成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二)应领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得门诊及住院收款收据得单位,不得自行印制医疗票据对外收费,违反规定得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法人责任,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并责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

(三)医疗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收款票据,出让、出借、代开票据得,卫生行政部门将违规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披露,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罚,违反法律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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