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春秋决狱_案例一_ 杨健康
春秋决狱——从实践出发的审判思路

春秋决狱——从实践出发的审判思路孙倩;赵晓耕【摘要】先秦时代所形成的《春秋》等经典实是先秦时代人们长期实践经验的写照,而《春秋》决狱正是通过对以往人们实践经验的再阐释来平息争端、解决纠纷,达致各方利益平衡的.从尚存的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中可看出,从实践出发,针对具体案件,解决纠纷才是审判的实质所在.【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29)003【总页数】5页(P67-71)【关键词】春秋义理;《春秋》决狱;形式逻辑;经验与实践【作者】孙倩;赵晓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是并且首先是人们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1]无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如何穷尽语言的逻辑规则与表达技巧来描述法律,都不能忽视的是,法律首先应是活法,法律发生于活生生的人际交往之中。
而法律的适用过程或许比法律本身更值得我们探讨。
同时对于历史上的某些法律适用行为进行探讨时,我们就不得不关注那些具体案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解决这些纠纷的思路、依据及理念。
一、《春秋》之义《汉书·艺文志》载:“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则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
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
”[2]从该记述来看,春秋应为记事的史书。
而现在我们见到的《春秋》实已经过人们的多次删改,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时间的间隔,人们再度翻读《春秋》时,未免感到文不通、句不顺。
故其作为史书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但其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却占有重要的地位,往往被视为哲理书。
《春秋》决非仅记录事实,子夏首倡“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春秋繁露·俞序》),董仲舒更强调:“不学《春秋》则无以知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
故或胁穷失国擒杀于位,一朝而至尔。
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岂徒除祸载!用尧舜之德也。
“春秋决狱现象之研究

“春秋决狱现象之研究关键词“春秋决狱”自由裁量权衡平法一、“春秋决狱”的阐释“春秋决狱”系我国古代的一种特殊断案方式,其是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中的故事、经文以及经义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定罪量刑。
特别是对法无明文规定或适用法律有乖人情、有悖伦常的疑难案件,要求用儒家经典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春秋决狱”盛行于汉武帝时期,程树德说:“汉时去古未远,论事者多傅以经义”。
换句话说,司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可以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尤其是对法无明文规定或者疑难案件的时候,可以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
而“春秋决狱”赋予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若被运用得当,便可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春秋决狱”式审判之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自由裁量权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对于公平审判,克服法律的机械与僵化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可以通过“春秋决狱”的两个基本原则来考察其所体现的司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是原心定罪原则;二是亲亲相隐原则。
(一)原心定罪原则与司法官自由裁量权所谓原心定罪原则,其实就是在判定犯罪时,以一种主观主义的态度,先根据儒家经义去,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的善恶,将主观善恶作为标准定罪量刑,而将客观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所产生的结果放到次要地位。
对那些主观动机是恶的,哪怕他犯罪未遂,也要治罪;对首恶分子更要严加量刑;而对那些出于善意而犯下罪行的人,可以免于处罚,即使量刑也一定要从轻。
”显而易见,这样的原心定罪原则给予了司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一则案例:“甲的父亲乙与丙发生争斗,丙用刀刺向乙,甲为保护父亲,用棍子打丙,但是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甲应当以何罪论处呢?有人说算是殴打自己的父亲,按法律应该要砍头。
但是就事论事,像父子这种至亲关系,听说自己老爸跟别人打架,没有不是怀着着急、担心的心情,拿棍子来救自己老爸的,本意不是打自己的父亲。
按照《春秋》这本书的意思,只要本心是好的,就应该宽赦不杀。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ppt课件

知识梳理
主 题 二 秦汉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知识梳理
1.秦汉时期 特点:律令合一
(1)秦朝:以法家思想 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 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 《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 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 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清朝 ”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
拓展深化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内容变化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也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特点: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礼法融合
作用: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汉律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礼入于刑”,从 而确立了礼法合流、 刑德并用的立法原则。 受儒家思想影响,汉 朝也重视礼治,用儒 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称“以经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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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1)原因: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魏明帝
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 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
——《唐律疏议》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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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①注重基层教化:对“孝”特别重视,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
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 内容繁复、集大成
②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 —颜之推《颜氏家训》
2020年高考历史全真模拟卷08(全解全析)

备战2020年高考全真模拟卷08历史24.【答案】D【解析】材料反映齐国以“尊王攘夷”的口号攻打楚国,而“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实质反映传统的分封统治秩序走向解体,故D符合题意;材料的主旨不是齐国保存好礼乐制度,A不符合题意;可以反映此时“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周王室衰微,失去天下共主的权威,B不符合题意;C只是材料的表象不符合本质,C不符合题意。
故选D。
25.【答案】C【解析】据材料司马迁在《史记》中称赞游侠郭解“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己诺必诚”,这是司马迁《史记》中认为,游侠坚守自己奉行的道义,为别人排难解纷,敢作敢为,坚守言诺,值得称颂;而“东汉班固在《汉书》中认为郭解的做法违背礼法,破坏等级制度”;这是因为司马迁是汉武帝时期的人物,班固是东汉时期人物,两个时期主流意识发生了变化,C正确;材料未体现游侠群体发生质的变化,A错误;据所学可知,作为史学编著者,代表的都是统治阶级利益,B说法错误;据材料不能体现“两人的思想境界高低不同”,D说法错误。
26.【答案】A【解析】根据中国古代从秦汉至明清行政区划表中内容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可知,无论基层县级的稳定还是高层省级的发展由来,都体现出了承袭中渐变的特点,A选项正确;中国古代统一王朝对行政区级的调整,加强了中央集权,B选项不符合史实;“州”作为地方行政区的地位呈现出由高到低的演进趋势,C选项错误;从表中可读出地方行政改革呈现上层多变下层趋稳的特点,D选项错误。
27.【答案】C【解析】由材料“当长江流域低地人满为患时,从人口过于稠密的东南移入长江内地省份的数百万移民发现,玉米是利用丘陵和山地的关键作物”,可见玉米种植得以推广与社会人口的膨胀与迁移有关,故C符合题意;材料没有涉及国家政策的信息,故A不符合题意;B是强调自然条件,材料没有涉及新航路开辟的信息,故BD不符合题意。
故选C。
28.【答案】A【解析】材料“无不由中国而流传及外”,说明当时宣传学习西方的思想都从中国传统的文化寻求根源,体现了民族自尊的文化认同心理强烈,故A项符合题意;B项在材料不能得出,B不符合题意;材料无法断定民族自省的变革意识始自王韬,故C项不符合题意;材料强调的是民族自尊的文化认同心理,不是民族觉醒,民族觉醒的国家观念正在形成是在甲午中日战争后,故D项不符合题意。
第15单元 古代史部分微专题整合 第43讲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含答案)

第十五单元古代史部分微专题整合■主题概览一、中国古代史1 .中国古代成文法出现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朝,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侧重于以德治为主的教化。
2 .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以户籍管理与基层组织构建为基础,既保证赋役征发,也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封建社会后期,宗族及社会公益性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
3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兼收并蓄、影响深远。
中华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中华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中华文化既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重要作用,也为当今世界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二、世界古代史1 .食物生产:农业出现以后,人类逐渐从食物采集者转变为食物生产者,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古代不同地区的居民都培育或引进了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和饲养的家畜。
农业的产生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
2 .商业贸易:由于交换的需要,部落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货币、信贷和商业契约便利了交换,扩展了商业的领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
3 .居住环境:村落是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聚居点,为人类提供了比较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当地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世界各地民居的特点。
4 .政治制度:雅典和斯巴达分别是古代希腊民主政治和寡头政治的代表,罗马经历了从共和国到帝国的演变。
中古西欧的政治制度以法国、英国为代表,分别形成了等级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基层自治是西方国家基层治理的主要特点。
5 .文化样式:两河流域文明和埃及文明深刻影响了地中海周边区域。
阿拉伯人继承了西亚、北非、希腊、罗马文明的传统,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文化,阿拉伯帝国成为东西方文化的桥梁。
东亚的朝鲜和日本的文化及东南亚文化既有本土文化的底蕴,又受到中华文化等外来文化的影响。
因大洋阻隔而与欧亚大陆缺乏交流的美洲独立发展起印第安文化。
春秋决狱的案例

春秋决狱的案例
在汉朝,有一个人叫甲的人,他父亲生病了,他就回家照顾父亲。
在他离开之前,他把他的剑放在了邻居乙的家中,并告诉乙,如果他回来后找不到剑,就要乙赔他一把新剑。
甲回到家中后,果然找不到自己的剑,于是要求乙赔他一把新剑。
乙不愿意,于是甲将乙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乙不需要赔甲一把新剑,因为甲将自己的剑放在乙家中时,并没有正式与乙签订合同或协议。
但是,法院也认为,甲的行为是出于对邻居的信任和照顾父亲的急切心情,因此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褒奖。
这个案件反映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思路,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案件背后的道德和社会意义。
从“辱母杀人案”说说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丨原创

从“辱母杀人案”说说中国古代的“春秋决狱”丨原创顾名思义,“春秋决狱”就是用《春秋》经中的微言大义、伦理法则来处理各种各样刑事案件并最后下达判决的方式,这种方案的提倡者是西汉的大儒董仲舒。
他在向汉武帝进言时,认为国家应该实现儒术治国,把诸子百家中的其它学派(尤其是西汉前期盛行的黄老学派)从意识形态的最高地位上请出去,这种变革奠定了中国古代历史的儒家底色。
在汉武帝采纳这种意见之后,董仲舒又提出,以儒治国的方案是德主刑辅的。
以当时并不周密的律法,难以解决所有的政治与司法案件。
所以一旦遭遇到困难,仅仅依靠刑律不能合理判决,又不能贸然修改法律条文时,就应该参考先秦时候留下的儒家经典,尤其是讲求大义名分的《春秋》经中的伦理道德规则,为判决提供依据。
而这种学说因为有儒家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的影子,就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最后得以推行。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评论“辱母刺杀案”判决有失公允,图为3月25日澎湃刊发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所以说,“春秋决狱”实际上是在当时法律无法恰当解决的疑难案件、或者案件中有太过复杂的关系时,放弃法律原则而采用伦理道德原则提供判决的一种方案,其目的是为了揆情度理,实现结果上的正义。
如果这么说读者会感觉太过抽象的话,我们就看看几个具体的案件,当然我们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姓氏,这样会更加生动:案例一“王某生有一个儿子,因为家中贫穷,过继给李某,由李某抚养成人。
而有一次王某喝醉了酒,跑到亲生儿子那里撒酒疯,说我是你的父亲。
这个孩子非常愤怒,操起棍子打了王某二十杖。
被打的王某心中含恨,遂报官,声称自己的儿子打了自己。
汉代推崇“以孝治天下”,按照父子相亲、儿子孝敬父亲的原则来说,儿子打父亲是重罪,按说可以判死刑。
但是董仲舒提出:虽然王某是他儿子的生父,但是却不能将他养育成人,已经恩断义绝。
所以打人的孩子无罪。
”案例二“赵某是一个渔夫,他娶了一个妻子孙某,并没有生育后代。
而赵某在出海打渔时,被海浪打翻船只溺水身亡,尸体也找不到了,不能下葬。
春秋决狱的影响及启示 -毕业论文

【标题】春秋决狱的影响及启示【作者】周健【关键词】春秋决狱基本原则历史意义司法启示【指导老师】易彪【专业】历史【正文】“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
它是在西汉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后来又有了发展,到唐代由于与法律相融合而最终结束。
在它的推行过程中对当时的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不仅有积极的影响,也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有带有了消极的影响。
但从它的产生、发展、结束的整个历史来看积极影响应该是主要的,而且对现代司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以后,面临着刚刚建立政权,社会生产被战争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
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吸取秦暴政亡国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
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
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势,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变化,春秋决狱制度就在此时产生。
当然儒家思想的复兴对“春秋决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思想主张德治,以道德礼仪教化万民。
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同时反对严刑重法,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搁。
”[2]其实这些充满仁爱的人道主义色彩的政治思想在诸侯混战的春秋战国时代所遭遇的是处处碰壁,但却迎合了汉朝天下一统,民心安定的时代需要。
所以汉代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的礼仪规范在这时已上升为最高行为规范,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司法领域也渗透了儒家的思想理念,出现了春秋决狱这种断案形式。
就其概念来讲,“春秋决狱”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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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杨健康 黄 震一、从汉代的几个案件说起汉代初期儒学大师董仲舒长于治《春秋》,他曾经主要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决断疑案。
《汉书・董仲舒传》说“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下边是董仲舒遇到的几个案件:案例一: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①案例二: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甲宜匿乙。
诏不当坐。
”②案例三:监守自盗。
“甲为武库卒,盗强弩弦,一时与弩异处。
当何罪?论曰:兵所居,比司马,阑入者髡。
重武备,贵精兵也。
弩蘖机郭,弦轴异处,盗之不至,盗武库兵陈。
论曰:“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甲盗武库兵,当弃市乎?曰:虽与弩异处,不得弦不可谓弩,矢射不中,与无矢同,不入与无簇同。
律曰:此边鄙兵所赃直百钱者,(不)当坐弃市。
”③案例四: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
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④案例五:不能生育。
“甲有子乙,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
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告于县官。
断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⑤案例六:纵麋为傅。
“君猎得倪,使大夫持以归。
大夫道见其母随之而鸣,感而纵之。
君愠,议罪未定。
君病,恐死,欲托孤幼,乃觉之,大夫其仁乎。
遇倪以恩,况人乎?乃释之,以为子傅。
于议何如?董仲舒曰:君子不麋不卵,大夫不谏,使持归,非也。
然而中感母恩,虽废君命,徙之可也。
”⑥《后汉书・应召传》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谴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232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可知董仲舒本人撰著了《春秋决狱》一书。
《汉书・艺文志六艺略》录《公羊董仲舒治狱》16卷,《隋书・经籍志》《旧唐书・艺文志》均载有《春秋决狱》10卷。
惜乎唐以后散佚失传。
《经典集林》从《太平御览》、《白孔六帖》、《野客丛书》等书中共钩稽出六则判例故事,取名《春秋决事》。
其中《野客丛书》著录的二则亦被《通典》著录,故近人程树德《九朝律考》取自《通典》。
以上六则案例给我们了解春秋决狱的运作机制及其现代价值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春秋决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在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的一大创造,它复兴了先秦“议事以制”的判例法传统,解决了“汉承秦制”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为形成独树一帜的中国“混合法”开辟了道路⑦。
“春秋决狱”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儒家经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地位,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操作模式。
“春秋决狱”的断狱方式,后来发展为广泛引用儒家经典的思想和观点,作为司法官吏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依据,并按照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因而后世也叫做“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
二、“春秋决狱”的运作过程与适用机制从我们搜集到的《春秋决狱》零星判例进行分析,《春秋》作为决狱依据的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春秋“故事”,二是春秋“微言”。
尽管《春秋》等儒家经典取得了法定的权威性,但毕竟儒经不是法典,无论依据春秋故事,还是春秋微言,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操作程序适用于具体案件,创制为判例,赋予其现实法律约束力,才能达到“春秋决狱”的目的。
下面我们仍以“春秋决狱”的判例加以实“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59 证分析,以期了解春秋决狱的判例创制和适用运作程序:(一)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确定春秋决狱的判例构成比较稳定,大体可以分为事实认定和适法判决两部分。
对于司法官吏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虽然“春秋决狱”多为疑狱,但是从我们所见的六个判例来看,事实问题基本上没有争议,这一方面是经过前面的法官运用中国传统审判艺术的审理,已经可能“核其实,审其疑”,另一方面也许表明古代的法官们对于事实问题相对重视不够。
这里发生疑难和争议的是法律问题,即对于案情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和适用什么法律遇到了困难。
适用春秋决狱的判例分为三种情况:1、可能适用的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出入很大,如判例三,从重则以盗武库兵论罪,当弃市,从轻则以赃值百钱论罪;2、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与伦理人情相冲突,如判例一、二、四,五,汉承秦法的律文规定均与已被定于一尊的儒家伦理观念相左;3、难于找到适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如判例六,为了解决疑狱,司法官吏不得不求教于已经被尊为官学和最高指导思想———儒家经典。
(二)发现和寻找春秋故事和微言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
”⑧只要精通《春秋》经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解决办法。
“《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
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伦类以贯其理。
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⑨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通过探求《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决断疑狱。
从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出发,发现和寻找《春秋》“所举与同比者”,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区别于先秦“议事以制”和秦朝“廷行事”的重要标志。
它实质等于把《春秋》等儒经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判例集,从而把“遵循先例”原则约束在儒家经义指导之下,消除了先秦判例法没有统一精神的任意性。
在判例一中,董仲舒援引《春秋》“许止进药”的故事,判例二引《春秋》“夫人归于齐”之微言,判例三引《论语・为政》孔子“大车无猊,小车无杌,何以行之?”之语,判例四引《诗经》均为明引。
判例五“义绝”,判例六纵霓之论,在儒经中皆有所本,是为暗引。
有了《春秋》等儒经依据,“得一端而博达之,观其是非可以得其正法,视其温辞可以知其塞怨”。
⑩如何找到一条《春秋》中最适于案件事实、“与同比”、“通伦类”的故事或微言,这种法律技术颇类似于英美判例法的“区别技术”。
区别技术即比较含有前例的判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与当前审理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之间的同异及其程度的过程和方法。
由于《春秋》叙事简略,文辞隐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判例集,春秋决狱的“区别技术”难度和灵活性都较大。
因而援引春秋等经典时也可能发生争议。
据《汉书・终军传》记载,汉武帝时博士徐偃使行风俗,矫制命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张汤以“矫制大害罪”判其死刑,徐偃以为,《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颛之可也。
”张汤无法驳倒,汉武帝命终军去问罪,终军亦以《春秋》之义相诘,说,古时候诸侯国异俗分,百里不通,常有一些大事需要及时处理,故有不受辞造命颛己之宜。
今天下为一,万里同风,故《春秋》“王者无外”。
你明明是在国内封域巡视,却称出疆,何也?徐偃理屈词穷,只好认罪。
正是基于此,董仲舒《春秋繁露・竹林》说,“故案《春秋》而适往事,穷其端而视其效,得志之君子,有喜之人,不可不慎也”。
(三)春秋经义的解释与法律原则的抽象事实上,任何后代的案件,没有一件与《春秋》所载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完全相同。
即使援引的是最适于本案的故事或经义,也需要对其经义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普遍适用的一般司法原则,才能具体地决断讼狱。
当我们研究“春秋决狱”的经义解释和法律原则的抽象时,“《春秋》笔法”是非常值得注意和探求的。
董仲舒说“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
是故小夷言伐,不得言战;大夷言战,不得言获;中国言获,不得言执,各有辞也。
” λϖ判例一援引许止进药故事,从中抽象出“君子原心”的原则;判例二由“夫人归于齐”的微言,引申出“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判例四的“父子相隐”原则;判例五的“义绝”原则。
诸如此类都是根据春秋用辞来推断判决理由。
董仲舒的解释之所以能够受到特别重视,主要在于他精通公羊学,并且注意研究律文。
东汉王充说:“董仲舒表《春秋》之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
” λω公羊学即《公羊春秋》,旧题为战国公羊高撰,是专门阐释《春秋》大义的儒家经典,由于公羊学适应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的需要,汉武帝时公羊学取得独尊的地位,国家据此制定政策,士人以此作为入仕升官的敲门砖。
公羊学对儒家经义的解释的法定权威性,有力地支持了儒生从中抽象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用以决断疑狱。
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总结,从《春秋》中抽象和引申出来、用于春秋决狱的法律规则即“春秋之义”,见诸典册的很多,如“父子相隐”、“原心论罪”、“夫死无男得更嫁”、“君子大居正”、“君亲无将”、“君臣无讼”、“以功覆过”、“王者无外”、“大义灭亲”、“恶恶止其身”等等 λξ。
这些原则对适用判例法影响很大。
从《春秋》故事和微言中抽象出某种司法原则,是春秋决狱的判例机制运作的关键环节。
(四)提出春秋之义适用案件的判决意见春秋决狱所面临的疑狱,存在律文之间冲突,或伦理与法律冲突,或法无明文规定等问题。
因而,在适用从春秋经义中抽象出的法律原则过程中,必须先就疑狱的法《船山学刊》2004年第3期60 律问题作出解释,消除冲突或疑难,折中是非,上下斟酌,然后才能提出判决意见。
如判例一若按“殴父”罪判处甲,则与当朝提倡的孝道观相背。
董仲舒依“原心论罪”原则,对殴父罪作了限制性的解释,在客观行为之外,加上“欲诟父”的主观动机作为犯罪要件。
既然甲是出于救父的孝心,就不犯有“殴父罪”。
故判决“不当坐”。
判例四则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对“父子相隐”原则作了扩张性的解释,将父子之义适用于养父子,故认为“甲宜匿乙”,“不当坐”。
(五)春秋决狱判例的审查与公布在封建社会,皇帝才是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
一般而言,重大疑难案件运用春秋决狱方式作出的判决必须经皇帝的审查和认可,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通过“诏”的方式公布才成为判例。
这是对判例创制与适用的一种控制办法。
判例一、二有“臣愚以为”字样,表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还需要经过皇帝最后裁决。
判例四“诏不当坐”,说明董仲舒提出的判决意见通过了皇帝的批准,并予以公布。
《史记・儒林传》载,董仲舒的得意门生吕步舒决淮南狱,“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
也是经过了皇帝批准。
(六)春秋决狱判例汇编董仲舒自己汇编《春秋决狱》232事,首开私人判例汇编之先河,为后世适用春秋决狱判例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