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4、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卖方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了解货物运 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如运输进度、目的港口政策等。通过与承运人保持密切沟 通,卖方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5、完善内部管理:卖方应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在FOB贸易 术语下有效降低各类风险。
2、买方权利和义务
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获得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在指定目的地收到货物。
买方在FOB术语下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并提供装船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实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分析FOB术语下卖方的法律地位。某中国出口商与美 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约定出口商将一批服装出口到美国。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了买方指定的船只,但买方未按时 支付货款,且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对这批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 包括支付装船费用、报关费用以及可能的滞期费用等。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及其规避 以货物运输为视角
目录
01 一、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风险分析
03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 角的规避建议
02 二、FOB贸易术语下 卖方规避风险的建议
04 参考内容
在国际贸易中,FOB(Free On Board)贸易术语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在 此术语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运到指定港口,而买方负责支付运费。然而,这种 贸易方式下卖方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次演示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从货物运输 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规避建议。
三、以货物运输为视角的规避建 议
1、了解运输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明确运输条款,包括运输方式、 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此外,还需了解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在发生问 题时可以及时追究责任。
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建设交通分院毕业论文论文题目: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姓名:周婷系部:商贸管理系班级:报关07404指导教师:王莹莹日期:2011 年11 月20 日摘要: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方制定船公司。
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发展航海事业并对外开放,各外资班轮公司都看准时机进军中国的各大港口,著名的上海港也成为外资班轮公司的一块宝地。
由于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随之而来,境外货代进入本土市场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了降低出口运费的风险而选择FOB贸易术语,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所以近几年来出口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在不断上升中。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措施1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流贸易术语之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主流贸易术语之一。
特别是在二十年前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集中在国家级以及省级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海事业尚未成熟;国家在同一时间致力于发展运输及保险业务,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一小部分的企业在出口操作中采用FOB术语成交并由买房制定船公司。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由于近年来使用FOB贸易术语出口,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趋势,本文从几个方面论述了出口时使用FOB的弊端,以向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在对外贸易业务中,贸易术语的选用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FOB是贸易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但采用FOB术语会带来一定风险。
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选择FCA术语更有助于规避相应的风险。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第二部分介绍了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具体讲解了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船货衔接的问题。
第三部分叙述了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具体讲解了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
第四部分为论文的结论部分。
关键词:贸易术语;FOB;风险分析;防范措施目录前言一、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概况 (1)(一)卖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买方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分析 (1)二、FOB在出口贸易中的运用风险分析 (2)(一)投保的风险 (2)(二)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2)(三)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2)(四)船货衔接的风险 (3)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3)(一)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 (3)(二)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 (3)(三)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4)(四)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 (4)(五)了解进口商资信,熟悉国际惯例 (4)结论 (7)参考文献 (7)致谢 (8)FOB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06报关53:盛金明指导老师:牛士华讲师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
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期, 货主只好硬着头皮支付 高昂的调箱费用。买方指定船公司 对卖方的另一个弊端就是, 往往从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短 促, 而船公 司在港 口通 常每周 只有一个航班 , 若货主备货不齐 ,
就得等 下周 出运 , 而延 误装期需 买方修改 装运期 , 遇到市 场变
化, 对 方不 改证 , 而卖方货又备好 , 风险增加。
企业 向船方进行追偿 ,但船方 以服从 s h i p p e r 为 由拒 绝我方要 求, 致使我方承受 了较大的损失。 分析案例一 , 在F O B方式下 , 如果 海运提单 的托运人被货 代故 意写成买方 , 而卖方 当时未能发 现 , 海运提 单没有 得到及 时纠正和更改 , 那卖方的风险就非 常大 。因为此时承运人为买 方所 指定 , 并且 买方与承运 人订立 的运输合 同 , 因此买 方 以 自 己作 为托运人 , 这时承运人可 以按 照买 方指示让买方指定 的收 货人来 提取货物 。即使卖方有提单 向船 公司提货 , 船公 司也不 会换发提货单 。因为, 托运人不是卖方 , 法律意义上就是卖方不 拥有 货物 的所有 权 , 而买方 是托运人 , 就直接拥 有 了货 物的所 有权 。这种情况下 , 即使卖方 以承运人无单放货 理 由起诉到法
时买方 B公 司早 巳将货物提走 , A公司一方面和买方 B公司交
、
出 口方 采用 F OB贸 易术语 的风 险
( 一) 买方作为托运人 , 增加卖方风险 案例一我 国 A出 口企 业与英 国 B企业签定 了一 份进 出 口
贸易合 同, 合 同条款 规定 : 价格 F O B, 英 商指定 货代 , s h i p p e r 为
( 四) 买方不付款 , 卖方承担额外费用的风险
FOB下的风险及防范

你可以用出口保险或要求对方负责LC保兑用度, 这样就"稳坐钓鱼船"了.主要看开证行和客户信誉了,实际操纵中L/C做FOB非常多,而且,大买家一般都倾向做FOB。
理论上说,L/C做CIF也有风险,看老板怎么权衡了。
下面资料,你可以参考下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与防范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那么。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实际性交付〞操作,更多是通过运输单据进展“象征性交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风险类型〔一〕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影响。
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遵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左右。
由于租船订舱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
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
但由于打官司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自己权利。
〔二〕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买方往往要求在提单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如果这样,在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包括海运提单在内运输单据,完成“象征性交货〞后,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F组贸易术语风险

一、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无法在当地交单结汇。
采用FOB 术语成交,出口方交付运输单据这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但事实上一般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单而不是FOB 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
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
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4 年3 月向日本出口60 吨甘草膏,每吨40 箱共2400 箱,每吨售价1800 美元, FOB 新港,共108000 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3 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3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2400 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60 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 天。
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 % ,我方回电据理力争,最后同意降价1 % ,为此造成货价、利息等有关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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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一)
一、引言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特别是过去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局限在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同时国家为了尽量充分发展国内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少部分出口业务采用FOB 术语成交且由对方指定船公司的。
但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
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
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讨论。
二、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
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2]。
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卖方持有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而正本提单还是在货代手中,且有可能买方和货代公司沆瀣一气,凭手巾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而未付款赎单,即通常所说无单放货。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货物,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买方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
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当卖方转而向买方追索,往往买方则敷衍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却很难预料3]。
(二)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尤其是TFF交易中。
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即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只需要提单上面指定的收货人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即“队人不认单”,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所以记名提单经常会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使卖方结汇落空。
同时由于FOB贸易术语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就可能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
这时境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明买方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提单(THIRDPARTYB/L)”。
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以买方为提单的托运人,在出门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OR-DERB/L),货到港时,买方可以凭保函和提单副本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尤单放货。
同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买方也可能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卖方降价,也会使卖方遭受很大损失。
出口方若以物权凭证——提单在卖方手中,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货款。
虽然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
但是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填写的是买方,且提单是指示提单,只有凭买方(托运人)的背书和指示方能作为合法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
至于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我国《海商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依提单之规定。
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卖方则很难打赢官司4]。
(三)采用FOB术语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卖方也存在风险
当采用托收(COLLECTION)或者T/T中的货到付款(O/A)的结算方式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对于卖方也存在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
当外商无理拒付或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
倘若货物在运输途十遇到风险而遭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我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投保是由买方办理,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且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即使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卖方备货和买方备船不能很好衔接的话,也存在着可能因为货等船,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PRESENTATIONPERIOD),而且货物会增加仓储费用和发生损失的几率。
往往卖方就只能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LATESTDATEOFSHIPMENT)和有效期(EXPIRYDATE)延长,或把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结算,同样无法顺利收回货款5]。
(四)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当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候,由于投保是由买方办理,当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时候出现货损,卖方需要自己承担该损失,而不能通过买方向其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虽然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
但是在实际丁作中还要看采用的具体贸易术语。
因为保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单
的持有人,即保险单的受益人(BENEFICIARY),二是是否拥有保险利益(INSUREDINTEREST)。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我国的《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卖方,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