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管理细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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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管理规定(3篇)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最新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XX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重修:1.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2.补考成绩不及格者;3.缓考成绩不及格者;4.旷考和考试违纪者;5.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章重修方式第三条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同1门课程重修次数最多只能2次。

第四条重修方式分为跟班重修、自学辅导重修和开班重修。

1.跟班重修。

由开课单位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相同课程所在班级跟班修读。

2.自学辅导重修。

学生在其所属的二级学院指导与监督下,采取自学、教师辅导方式进行重修。

3.开班重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调安排,可单独开班重修。

第五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每个学生每学期同时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第三章重修课程考核第六条开班重修应于每年4月、10月份开展,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进行,为期4周;每年5月、11月中旬完成课程重修考试和成绩上报。

第七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

第八条参加开班重修或跟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1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任课老师同意,并获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学生方可免听课程,并参加期末重修考试。

第九条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

缓考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条无故旷课或请假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应重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重修课程的考核按《XX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重修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确认后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重修报名。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学校课程重修是指当学生在某一门课程上取得不及格成绩后,为了提升成绩,重新参加该课程并完成学业要求。

为了规范重修过程,学校需制定相应的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以确保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并促进他们的学业发展。

一、重修资格1.学分要求:学生只有在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重修。

根据学校的规定,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2.学生类别:学校应确保各个年级、专业和学生类别的学生都有平等的重修机会。

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应享有重修的权利。

3.时间限制:学校可能会规定每位学生在取得不及格成绩后,必须在特定时间内申请重修。

超过规定时间的学生将无法享受重修的机会。

二、重修申请与安排1.申请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重修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及格成绩单、个人信息等。

2.课程选择:学生在申请重修时,应提交所需重修的课程清单。

学校会根据课程的班级安排和师资情况,为学生进行调配。

3.费用规定:学校可能会收取一定的重修费用,以支持重修工作的开展。

费用的具体标准及缴费方式需要在学校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三、重修过程与要求1.授课形式:重修课程的授课形式可以采取面授、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学校要确保授课质量和学习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授课方式。

2.考核方式:学校应确定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考试、作业、实验等。

重修考核应参考原始考核的标准,同时也可以适度进行调整,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动力。

3.学籍管理: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的重修成绩,并根据相应规定,将成绩计入学生的学业记录。

学校也应将学生的重修过程和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的考量因素之一。

四、特殊情况处理1.研究生重修:针对研究生的重修,学校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

2.不正当行为处理:学校对于利用重修机会进行作弊行为的学生,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于重修过程的监督,以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为完善学分制管理体系,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重修条件第一条重修是指学生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因考核不及格等原因未获得学分需要对课程进行重新修读的一种学习方式。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实习实训、社会实践以及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均属课程重修范围。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程予以重修:(一)课程期末考试(含考查)不及格且参加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且未正常参加补考者;(三)课程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四)课程期末考试违规作弊且已解除处分者;(五)课程期末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六)课程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七)学生自愿申请重修;(八)其他原因经认定认为必须重修者。

第三条学生学籍异动,但转入或复学专业应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成绩及学分时,须在一年内自修,并参加转入年级的课程期末考试或者正常补考获取成绩和学分,如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章课程重修管理第四条重修课程门数按如下规定执行:(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类课程,进行单独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

第五条学生重修的课程属于必修课程的,只能重修原课程;重修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任选课不设重修。

第六条学生申请课程重修流程如下:(一)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二)审核通过的学生,由课程归属学院安排辅导教师,教务处发布重修课程开课—1—安排;(三)课程重修过程中,学生按辅导老师要求学习课程内容,按时完成课程重修任务,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获得重修成绩及学分。

第七条学生重修的修读方式:(一)跟班读。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申请手续后,跟读低年级的课程,并参加期末考试。

学校重修制度

学校重修制度

一、引言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学业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重修制度。

二、重修对象1.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补考的学生。

2.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经学校批准免试的学生。

3.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

三、重修科目及要求1.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不合格科目的重修。

2. 重修科目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

3. 学生可自主选择重修科目,也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重修科目。

四、重修程序1. 学生在学期结束后,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了解不合格科目。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

3. 学院对学生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4. 学生根据学院反馈结果,办理重修手续。

5.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作业、实验、考试等环节。

6.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重修课程的补考或重考。

五、重修费用1. 学生重修课程需缴纳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修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费用不予退还。

六、重修纪律1.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修课程的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

3. 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堂讨论,主动向教师请教问题。

4. 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作弊。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1. 学生对重修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2. 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课程重修管理工作细则

课程重修管理工作细则

课程重修管理工作细则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有关重修的规定,为确保我校重修教学的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细则,望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一、对于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要求参加课程重修。

(一)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旷考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二)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重修。

1.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2.因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3.未交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以上;4.课程形成性考核不达标。

"二、对学生参加重修时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一)报名的时间、方法和规定1.报名的时间重修的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初第3~4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公告的时间为准。

2.报名的方法重修的报名方式为在校园网上报名。

学生登录校园网主页,进入"教学管理"栏目下的"教务系统WEB版","用户类型"选择为学生,并输入学号、密码,进入后选择重修报名,然后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报名即可。

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学生可以多次上网申报和修改重修报名数据;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以后,禁止学生修改报名数据。

3.报名门数限制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如因特殊原因需报3门以上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增补报名)。

(二)报名的有效性和查询说明当报名重修的课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被视为有效报名。

1.报名课程与当前学期正常开设的某课程相同;2.非本学期开课的同一课程报名人数达10人以上(含10人,不足10人的在以后学期开课时重修或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的重修或补考)。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为适应我校学分制管理模式改革,规范教学管理秩序,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与次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或必须参加重修,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一)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

(二)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

(三)缓考不合格,必须参加重修。

(四)因旷课超过规定学时数而取消考试资格者、旷考者、考试作弊者均无补考资格,必须参加重修。

(五)因学籍异动,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必须参加该课程重修。

(六)考核成绩已合格但本人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二、重修方式(一)重修的主要方式是随低年级相同或等同课程跟班听课,跟班考核。

如跟班听课确有实际困难,允许申请自学,但必须参加跟班考核。

(二)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15 人,单独开设重修班编班教学。

编班重修课时不少于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 1/2,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5周至第15周的晚间或双休日进行。

(三)如因教学计划、招生专业等变动,低年级不再开设相同或等同课程时,学生可采取“网络课程或在线课程学习+辅导”的重修方式。

辅导重修要有相应辅导计划并由学生及辅导教师确认,课时不少于该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 1/4。

辅导重修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后,学院(部)可单独安排辅导与考核。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一)重修课程考核由各开课学院(部)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继续参加重修。

(三)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课程的学分绩点以第一次考核合格的成绩计算,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四)学生在毕业学期仍有课程未合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学期的重修考核,毕业学期的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 5 月中旬进行。

结业学生的补修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中旬进行。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方法为更好地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学分制重修教学管理,根据《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未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必须重修;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及其绩点不满意,可以自愿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均应重修。

必修课程须重修原课程, 且在基本学制4年内重修不得超过2次。

第三条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四条重修课程原那么上跟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

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期进行。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五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课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账户登陆选课系统进行选课,以获得课程重修资格, 课程一旦选定即纳入学生个人选课记录。

第六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计划选修相应课程。

假设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学生可申请办理重修课程免听手续,可免听重修课程三分之一学时,假设因免听导致重修课程不合格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重修课程免听办理程序:1、填写《重修课程免听申请表》;2、任课教师初审,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3、学生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三章考核第八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学业成绩表重修栏。

第九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学校不另行组织毕业前不合格课程考核。

假设学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可申请延期毕业,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条课程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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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管学院关于重修的说明
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及《学生手册》,现经管学院对学生重修事宜做以下说明:
一、学生报名重修前请仔细查看本学期各个学院的开课清单,确定本学期开课课程、并
且学分、课程性质(考试课/考查课)、课程名称与所要报名重修的课程相同。

二、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由学生提出情况说明,学
院商议决定后通知学生,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

四、成绩低于67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高于或等于67分的不允许报名。

五、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以三门为限。

六、学生务必认真核对自己的重修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

七、重修成绩一般在期末考试后登陆。

如重修成绩高于原成绩,以重修成绩替换原成绩;
如重修成绩低于原成绩,将不做成绩替换。

八、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

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
替换原绩点。

九、学生应主动向辅导员咨询重修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办理重修手续。

如在重修报名、
上课、成绩等方面有疑问,学生需在第一时间向辅导员咨询,辅导员将问题统一汇总后报学院。

十、重修办理过程中各项工作请严格依照时间进行,逾期不予补办。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管学院
2011年9月1日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6月修订)关于重修和成绩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如下:
一、重修对象
1、学校给予学位警告者;
2、缓考者;
3、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获得绩点仍未达到学位标准或仍不合格者;(成绩低于67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高于等于67分的不允许报名。


4、成绩记载为“旷考”或“无资格”或有作弊行为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绩点未达到学位标准者;
6、学生考核成绩获得绩点达到学位标准的,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二、重修方式
1、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

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以三门为限。

三、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登录
1、学生根据领取的教师课表插班上课,若与其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分配时间。

2、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若与其正常考试或其他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对未参加的考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此未参加的考试学校将在补考期间安排考试。

3、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单独记录在《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单》上(附件2),开课单位收齐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进行更改。

4、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

四、其他
1、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教务处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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