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行电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作者:王越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同时,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销售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不符合《75号文》的有关规定,无法抵扣。
而农产品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政策规定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领购普通发票?而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能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规范运营的。
另外,收购发票也有使用地域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在销售补票不算数、收购发票不能用的情况下,各省为了抵扣,出台了哪些变通办法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3.07
•【字号】浙国税流[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27号二00三年三月七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支持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规范、简化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专用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次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三、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时,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联、农产品入库凭证按规定的抵扣率据实抵扣。
四、农业龙头企业粮食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比照本通
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我省(不含宁波)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退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进﹝1997﹞65号【发文日期】1997-11-27【实施时间】1997-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97年底前开具的分割单,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据以申报退税或抵扣。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用于分割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出口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以便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合法凭证。
分割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
二、分割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出口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出口退税申报或内销抵扣联;第三联为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联。
三、分割单分割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不能用于消费税专用税票、普通发票的分割。
四、分割单使用范围: (一)分割单仅供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使用。
(二)出口货物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填开分割单: 1、外贸企业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可对尚未出口部分货物申请分割,待货物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发生部分退关、退运,可对退关、退运部分申请分割,待货物复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不属本分割单使用范围,应由外贸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同时缴销或注销发生折让或销货退回部分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红字发票抵扣联与原进货凭证一同装订冲减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 五、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21c1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0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e1fc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8b.png)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求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Post By:2007-10-26 17:23:18我市一家大型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用于销售。
该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它销售给大型商业企业的水果都是从外地购入,而非自产,它给大型商业企业的发票为商业零售普通发票,请问该大型商业企业可否凭此发票按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望各位同仁指点迷津中国税官论坛使用指南(管理规则,操作指南等等)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休假版主贴子:1223积分:221 威望:1精华:11 注册:2002-9-13 9:54:45省份:职业:地税Post By:2007-10-26 22:06:54应当可以中国税官网站论坛开始接受赞助捐赠的初步意见和方式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论坛游民贴子:13积分:11 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4-30 6:52:37省份:职业:Post By:2007-11-2 11:44:27可以抵扣,有专门的规定,抵扣是对初级农副产品的抵扣,与谁销售没有关系,只要取得合法的发票就可以中国税官网站论坛开始接受赞助捐赠的初步意见和方式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新手上路贴子:1积分:1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2-17 10:38:53省份:职业:Post By:2007-11-6 15:57:16可以,参见下文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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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
行电子信息采集的通知
【标 签】电子信息采集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6﹞76号
【发文日期】2006-12-26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已于2006年9月下发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浙国税
流〔2006〕61号,以下简称《规程》),目前《规程》中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配套软件已修改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行电子信息采集。
2007年2月1日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并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的采集软件,可直接从省局的“网上申报平台”中下载。
三、各地应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发现的业务或技术问题请直接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或信息中心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