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范本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范本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如有)。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文件及澄清等)。
5.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 图纸。
8. 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三、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确保合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2. 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3. 本合同解释顺序的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8个必备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8个必备内容合同条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8个,请看下文:1.合同文件和解释顺序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
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
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
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开挖;邻近建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
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
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
3.工期延误应分清发包人原因的延误及责任,还是承包人的原因及责任。
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费用,并由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
通用条款中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验收方法和标准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
5.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书面承诺。
6.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是招标投标各方比较注意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方式密切相关,对投标人的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件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
其中需注意:(1)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3)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4)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5)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6)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_合同解释顺序

一、前言为了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合同解释顺序。
本解释顺序适用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等文件。
以下为合同解释顺序的具体内容:二、合同解释顺序1. 合同正文合同正文为合同的核心内容,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正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解释:(1)合同条款:合同正文中的各项条款,应按照其文字表述和逻辑顺序进行解释。
(2)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正文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合同附件应与合同正文共同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
(3)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是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应优先于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解释。
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用以明确招标项目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信息的文件。
招标文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解释:(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标信息,应优先于其他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正式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应按照其发布顺序进行解释。
(3)答疑文件:招标人针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发布的答疑文件。
答疑文件应优先于招标文件其他内容进行解释。
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提交的,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解释:(1)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书是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报价文件,应优先于其他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2)投标技术文件:投标技术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响应文件,应优先于其他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3)投标商务文件:投标商务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商务要求的响应文件,应优先于其他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同解释顺序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应优先于合同其他内容进行解释。
以下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序:(1)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工程招标文件解释顺序

一、前言工程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下对工程招标文件解释顺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解释顺序原则1. 优先解释: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解释,应优先解释有利于投标人的规定。
2. 上下位原则: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解释,应遵循上下位原则,即下位文件的规定应以上位文件的规定为准。
3. 逻辑顺序:在解释招标文件时,应遵循逻辑顺序,先解释一般性规定,再解释具体规定。
4. 文字解释:在解释招标文件时,应以文字解释为主,辅以图表、图片等辅助材料。
三、解释顺序1. 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起始部分,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
(2)招标公告的解释顺序为:招标公告本身→招标文件→法律法规。
2. 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2)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为:① 技术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是投标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其解释顺序为:a. 技术规范本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b. 技术规范与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技术规范为准。
② 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为:a. 施工图纸本身→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b. 施工图纸与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施工图纸为准。
③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中的量化指标,其解释顺序为:a. 工程量清单本身→施工图纸→技术规范。
b. 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④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要求,其解释顺序为:a. 投标须知本身→招标文件→法律法规。
b. 投标须知与招标文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为准。
⑤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中的约束性规定,其解释顺序为:a. 合同条款本身→招标文件→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篇一:“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这是一个大多数同志常问的一个问题,回答如下:一、《08清单规范》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首先该投标文件应为废标处理;?其次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且应当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报工期比招标文件短、所报工程质量比招标文件高、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招标控制价之下、综合单价组价内容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
?所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由此,解释顺序为:①中标人投标文件②招标文件③合同约定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或认为: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三、高院《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该条明确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备案的中标合同是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解释顺序1. 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布的一份书面文件,它描述了招标人的要求和要求的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对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仔细阅读,理解和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在解释招标文件时,通常遵循以下顺序:1.1 文件的明确规定首先,需要明确招标文件文本的字面含义和规定。
这意味着权力机构在明确招标文件所含规定的含义时必须优先考虑文件本身所规定的内容和法规。
1.2 招标文件中的特殊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特定的条款,则买方需要将这些特别条款视为其权力的最高限制。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特定条款,则权力机构应在遵守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则需要引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或惯例。
但是,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则招标文件具有优先权。
1.4 市场惯例在一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市场惯例来确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
2. 合同的解释顺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意向的书面协议,它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对合同的某些条款存在争议,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在解释合同时,通常遵循以下顺序:2.1 字面意义合同的首要解释方法是例如条款、性质和文本语义。
只有当文本的字面含义被排除时,才能在下一个解释级别中查找其他解释方法。
2.2 上下文当合同的字面含义不清楚时,就需要参考合同中其他条款和合同背后的事实。
这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合同条款的背景和目的。
当合同条款无法明确解释时,需要参考法律规定。
这些条款可以对合同进行扩展和限制。
2.4 商业规定在其他解释方法都不适用时,可以根据地区、行业和商业惯例来解释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合同条款和市场间存在的差异。
结论从上述解释顺序可以看出,对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解释,最好的方式就是严格遵守书面条款和规定的规则。
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对商务条款和常见的解释方法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进行表达并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篇一:合同解释顺序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第四节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
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简述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简述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花束底座的包装方法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材料:需要准备合适的花束底座、鲜花和绿叶等,以及包装材料,例如塑料薄膜、彩带等。
2. 整理花束:将鲜花和绿叶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形状进行组合,制作出美观的花束。
3. 固定花束:将花束插入到底座中,并使用气泡胶、铁丝等固定好位置,保证花束不易松动或倒塌。
4. 包装花束:用清洁的塑料薄膜将整个花束包裹住,并将底部与花茎处紧密贴合,以防止水分流失。
然后再用彩带或礼品纸等材料进行精美包装,使花束更具美观性和礼仪感。
总之,在包装花束底座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和工具,注重细节和美感,让每一个花束都能够展现最佳的效果和价值。
施工合同通常由多个文件组成,包括招标文件、标书、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等。
在解释顺序上,应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因此,在解释时应该首先参照合同协议书的条款和内容。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也是由竞标者提交的一份重要文档,其中包含了竞标者的基本信息、业绩介绍、技术方案、价格报价等内容。
在解释文件时,应该考虑投标文件中所列举的承诺和义务是否与合同协议书一致。
3. 招标文件、标书:招标文件和标书是由项目发起方发布的公告文件,用于邀请承办方进行竞标。
这些文件中通常包含了项目的详细说明、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评审标准等重要信息。
在解释文件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招标文件和标书中所列举的条件和要求是否被纳入到合同协议书中。
总之,在解释施工合同的文件时,应该按照以上优先顺序进行解释,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文件之间的关系和影响,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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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
大家共勉。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
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
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
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
如七部委2001年7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
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15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
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
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
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
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
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
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
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备注]
[1]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 温世扬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版》第三卷P177
[3] 陈仕中、等《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1年第8期
[本帖最后由 tears 于 2013-02-18 10:34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