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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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解释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各方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内容涵盖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设备供应、工程付款、保修等方面。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解决合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核心部分,明确了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应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2. 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达成合同的正式文件。

中标通知书明确了承包人中标工程的情况,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中标通知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3. 投标书及其附件:投标书是承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和承诺,附件包括承包人的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等。

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定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约定的条款,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专用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5.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规定,包括工程付款、保修、违约责任等方面。

合同通用条款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本遵循。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明确了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应以这些文件为准。

7. 图纸:图纸是建筑工程的视觉表现,明确了工程的外观、结构、布局等方面。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图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8.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工程量和造价的文件。

在合同文件出现争议时,工程量清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是承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和成本分析。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引起法定冲突的解决思路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引起法定冲突的解决思路

建筑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引起法定冲突的解决思路作者:陈永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建筑施工合同是工程上用来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文件,是受到法律保护文本文件。

但发承包双方对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有不同的解释,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会以各自的观点得出不同的结论。

本文对建筑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所引起法定冲突提出了几点解决思路。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文件顺序;冲突;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所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承担各自义务的同时享有各自的权利。

一旦双方因权力和义务发生争议,可依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以解决矛盾。

一般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对合同组成顺序的描述较短,但由于合同文本的内容多,且施工合同工期较长,文件形成时间不一致,难免导致双方争议矛盾[1]。

一、建筑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顺序我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的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2]。

建筑管理法规中,排在前面的条款优于后面的。

但《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所以,即使是排在最前的合同协议书,如果实质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也应以招标文件为优先解释。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在通用合同条款前,专用条款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下补充和细化通用条款,如专用条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以通用条款规定优先。

且從组成文件顺序看,中标通知书解释顺序优于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出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

在实际工程合同实施中,如出现这种情况的矛盾,是采用合同条款还是法律规定,就成了两难问题。

二、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理论分析建筑工程活动实践中,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会约定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工程的具体要求、标准和约束条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以下原则来处理不一致问题。

首先,原则一:按照合同约定为准。

施工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一致的部分以合同为准。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精神,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其次,原则二:招投标法律地位高于合同。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文件,合同是基于招标文件签订的。

在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之间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法律地位较高,应当优先执行。

这主要是因为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的基础文件,具备着规范、明确、稳定的特点,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原则三:限于合同约定的要求。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双方应当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再次,原则四: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以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不一致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这体现了建设工程的实践性和务实性,追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原则五: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当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发生不一致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权益,并协商一致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样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可行性。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合理处理不一致问题对于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不一致时,应当以合同为基础,优先执行招标文件,限于合同约定,并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级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级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级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合同都是平等的。

无论合同的大小、长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多份合同或者合同的多个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哪一份或者哪一个条款为准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文件的优先级问题。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来说,优先级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同,那么一般来说,签订时间靠后的合同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这是因为,我们可以认为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先签订的合同的修改或者补充。

2. 内容的明确程度:如果两份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那么内容更加明确的合同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这是因为,明确的合同内容更能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愿。

3. 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两份合同的签订者不同,那么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判断哪一份合同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 法律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对合同的优先级做出明确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如果两份合同的内容都符合法律,那么签订时间靠后的合同具有更高的优先级。

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合同文件优先级的基本解读。

在实际运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判断,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级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探索。

希望以上的解读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同时,也欢迎你随时向我们提问,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你提供帮助。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建筑行业,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前进。

与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不一致

与建设工程备案合同不一致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合同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实际签订的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那么,为什么要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呢?首先,中标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产生的,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招投标过程是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标合同的产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以此为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备案的中标合同是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体现了国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力度,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为准,有利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遏制违法合同的产生和蔓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了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当实际签订的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总之,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内容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当出现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监管,遏制违法合同的产生和蔓延,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

关于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况的探讨建设项目招标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应以施工合同为主,理由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另有意见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要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是对其要约的承诺,又是对其投标文件的认同,因此应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主;还有意见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主,理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何认定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均在通用合同条款1.4条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按上述描述,似乎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并不直接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

那么,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对于合同的约束作用体现在哪里呢?根据上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投标函及其附录中,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因此,投标文件已将招标文件作为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对合同的约束作用,在书面上体现为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因此可以认为,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通常的解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文件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

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当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清单不符时,依何为准,为什么?

当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清单不符时,依何
为准,为什么?
谢邀!
此问题很多人都存在疑问,本人多年从事工程审计过程中也遇到过多次,起初也认为应该按照合同中解释顺序来解决此问题,但后来发现,解释顺序不一定适用实际情况,本人也苦恼很久,在和多位前辈请教探讨后终于有了较为贴切的解释:
解决方法的核心在于投标文件:
要看施工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正常来讲,施工方是要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果投标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范围来进行投标报价,那投标报价的施工范围和招标文件是一致的,招标文件的效益是要大于施工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招投标法也可以看出,签订合同时应遵从招投标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司法解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司法解释中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指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合同。

综上所述:要结合投标文件去看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从而确定应已哪个文件为准!
欢迎大家提出不同意见,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2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序的确定,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概述1.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概念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优先级。

法律效力次序的确定,有助于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发生。

2. 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依据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等。

(3)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效力次序。

三、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具体内容1. 甲方权利义务的优先级(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2)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度调整等进行监督和决策。

(3)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验收。

2. 乙方权利义务的优先级(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3.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优先级(1)设计单位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提出意见。

(2)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3)其他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施工合同法律效力次序的适用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效力次序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解决;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则可参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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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II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 5)询标纪要;( 6)招标文件及补充;(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

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

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

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

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 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 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 招标代理合同;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 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 工程质量保修书;5.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 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 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 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 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 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2010-07-27 访问人次: 508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

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 "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 ",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 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 15 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合同主体资格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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