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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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岳建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16〕65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请与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25日岳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经依法备案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发展、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散装办)具体实施。

各县(市)、屈原行政管理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生产预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岳阳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企业设立时应当征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意见。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建设前应将有关报建和工艺设计资料报市墙改散装办审核。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城市文明施工,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现将我市城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市建委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市容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2008年11月1日起建城区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

其它区域建设工程,应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逐步将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沪建建[2002] 656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环保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砂石料堆场及砂浆搅拌所产生的粉尘污染,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普通砂浆拌合物。

二、时间要求:(一)2003年1月1日起,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2003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的新开工工程,以及市郊区(县)城镇地区新开工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2004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全部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四、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建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生产、经销预拌(商品)砂浆。

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购买、使用经批准的预拌(商品)砂浆。

五、商品砂浆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六、商品砂浆的价格,应参照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

七、商品砂浆的生产、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场站)、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使用商品砂浆的工地应当取消砂、石灰(膏)、水泥材料等堆放场所。

八、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提出申请,并统一由市安质监督站核准。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单位,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十、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各环保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砂浆。

京建材 2007-897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京建材〔2007〕897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成建委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232号)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件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把好建材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选用市建委向社会公告的合格产品。

三、根据《关于做好使用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15号)通知精神,按照《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砌筑、抹灰、地坪等环节预拌砂浆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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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 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凡利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
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

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
址:)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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