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变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和交易。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渐凸显,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法律、市场和管理层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转让,但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存在侵权难以追究、保护周期不确定等问题,这给证券化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稳定和透明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提高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心。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用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适用的选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立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框架,明确适用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市场问题1.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投资者难以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导致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
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评估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靠和充分的信息。
2.交易流动性不足: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目前还相对不成熟,交易流动性不足,市场参与者较少,市场规模较小。
对策: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提高交易流动性。
三、管理问题1.资产评估与定价难题: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定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可比性不高、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资产评估和定价成为一个难题。
对策:建立一套科学、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和定价方法,将专业机构引入评估和定价过程,提高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风险管理与监管缺失: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监管体系不完善,机构和个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有限。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随着知识产权市场化和证券化进程的深入,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新型融资和投资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
市场风险是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涉及到证券的市场流通和交易情况,包括市场流动性、资金的可得性和投资者对证券的认知等。
知识产权的价值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证券化只是将其表现形式进行了改变,但其本质并未改变。
如果市场预期出现偏差,证券化的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也必须通过公开市场向更广泛的投资者开放,这也导致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差。
法律风险是指在证券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个复杂而特殊的领域,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可能会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转让协议的履行风险等。
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还面临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差异、文化差异等问题。
技术风险是指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技术问题。
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支持,这将需要人力资源、技术资本、技术驱动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支持。
这些技术问题可能导致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技术障碍和技术缺失,从而影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为了防范上述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该完善制度安排,通过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方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同时,应该加强技术创新支持,通过技术支持的方式解决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
此外,在证券化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律合规性,遵循合规的道路,以避免法律风险。
其次,需要强化专业能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让专业人员更加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种问题和细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最后,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培育。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产,保护好知识产权,将有利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并进一步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金融证券化,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和实现价值变现。
这种金融行为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施方式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抵押,但也存在着风险,如知识产权价值波动、市场需求不稳定等。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前景广阔,国际上已有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这种金融模式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创新动力,还有望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未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将受到更多重视,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以确保知识产权交易的稳健和公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证券化、意义、实施方式、风险、市场前景、国际案例、影响、发展趋势、法律监管、创新、经济增长、推动作用1. 引言1.1 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将其转化为可以交易的金融工具。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证券化是指将某一种资产或权益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证券,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或进行投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证券,使其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也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价值实现,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有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价值实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知识产权证券化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使投资者更容易参与知识产权市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
1.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意义1. 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通过证券化,企业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为证券形式,从而实现资本化,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与困境-证券投资论文-经济学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与困境-证券投资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下位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下文中统称特殊目的机构),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1].1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无论与企业整体资产的证券化,或特定有形资产甚至无形非知识产权资产相比较,均有比较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即构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研究重点和发展重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与企业整体或房产等特定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本身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其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要依赖企业的整体运营而实现,因此也就客观上造成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在价值评估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资产价值的评估是证券化的基础条件之一,价值的确定方式或估值公式越成熟稳定,证券化的成本越低、周期越短,实现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就越明显。
在现有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领域,土地及房产价值最为透明,因此是信托产品的宠儿;采矿权的价值可以按照其储量、开采规模、产品品种和市场价格等参数较为科学准确地估算收入并折现为特定时点的价值,也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新贵;然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确定性是目前尚未克服的,资产评估协会对此也没有确定的解决方案。
他们以影视作品版权为例,诸如《泰囧》等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按照现有估值公式计算,其偏离实际价值的比例接近50%.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增加,成本也相应提升。
全世界各国均在通过各种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其无形性、易复制、难取证等特点造成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存在很大困难。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探析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并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为资金,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流动性,同时也能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投资选择。
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表现1. 市场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供求关系容易失衡,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市场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在证券化交易中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2. 信用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人信用风险和证券信用风险。
一方面,发行人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利息;证券化产品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也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3. 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合规风险等。
一方面,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而导致投资风险;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面临合规风险。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防范措施1. 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发行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
发行人应加强市场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做好市场风险的管理工作;发行人也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发行人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状况良好;发行人还应做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避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出现法律问题。
2. 加强披露和信息公开发行人和证券发行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披露和信息公开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的产权情况、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揭示、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通过加强披露和信息公开,可以使投资者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特征,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创科技新CHUANGXINKEJI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称其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
据相关部门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2006年年初,我国累计专利申请授权量已达近150多万件,但其中实施的专利不足总数的十分之一,与欧美国家相距甚远。
知识产权实施难、转化率低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尽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融资渠道不畅是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知识产权开发和金融融资双重制度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解决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不畅,促进知识产权应用转化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分析首先,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滞后,法律空白较多。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富有活力的新型融资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由于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不利因素。
主要表现:第一,现行立法适用范围狭窄。
总的来说,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有限领域。
第二,现有立法的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制保障主要是依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弱。
第三,缺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规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证券定义、特设载体(以下简称“SPV”)的法律地位、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重要问题均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许多法律领域,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设立、功能等诸多方面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抵触,直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制约。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导言证券化是一种金融手段,它可以将某种资产(如债务、贷款、房地产和知识产权)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券组合并出售给投资者。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一种形式,它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一种证券,并通过证券市场出售,从而获得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四种风险,并探讨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价格在市场上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例如,如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面临经济萧条,其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证券化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市场价格的公开透明度和投资者对证券的热情。
防范措施:(1)控制风险暴露度。
在证券化过程中,关注到投资组合中各项知识产权的品质和可转让性,以避免将低质量的知识产权包括在证券化产品中。
(2)司法的指导。
在涉及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度和准确性方面,需要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并监管知识产权的质量和证券交易本身。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行人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或受让人。
如果这些人不能履行其证券承诺,投资者将面临损失。
防范措施:(1)确定合适的担保物。
一些信用保险、担保行为和风险敞口代表可以在不增加证券化成本的情况下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2)规范法律和合同的执行。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后果、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转让的效力等规定必须规范、规范、积极执行,以确保证券的合法性和债务的按时偿还。
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证券化过程中或后期发现的法律问题,包括版权侵犯、专利侵权、竞争纷争和知识产权转让事宜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持有人的权利和证券价值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1)准确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定更加明确合法化是否存在争论的细节,以提高证券产品的法律护理率。
分析知识产权中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分析知识产权中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现如今,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知识产权在可以实现的预期效果下,可以创造大量的财富,所以评估风险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分析知识产权中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快来看一看吧。
知识产权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同时它涉及到的要素也比较多,涵盖了法律、经济以及技术等,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相对比较困难。
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进行有效的应对,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无法进行有效确定,知识产权的买卖双方就不能实现预期效果。
最终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就不能有效的实现产业化。
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定义知识产权的评估的是通过正常手段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使用的支配权价值或者控制权价值。
知识产权评估其实也是无形资产评估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两者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加强调将来的利益。
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时应该要具有它最具潜力的使用,而并不是评估时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方式。
二、知识产权评估风险的产生原因(一)知识产权评估的主体风险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构成了知识产权的评估主体,它们也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承担者和主导者。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知识产权时应该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知识性资产要求具备很高的技术性,所以评估人员除了要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外还应该要提供良好的评估服务质量。
因为评估人员的报告会对投资人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产生影响。
在评估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一旦评估的承担者没有很好的去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要求和注意事项的话,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就会不真实。
极易对知识产权活动中某一方产生影响,从而就会产生知识产品的评估主体风险。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客体风险被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客体,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加权都是知识产权的评估客体。
因为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特征不一样,如果在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采用相同的方式,最终得到的评估价值也就不一样,这样就会产生知识产权评估的客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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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解决途径1997年因卷入一场与政府的税务纠纷而急需现金,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以1990年演唱的287首歌曲的未来收益权为担保在美国发行了10年期,利率为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被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①。
这是世界上第一期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例,更确切的说是版权证券化的案例。
该案例在当时被誉为”证券化的革命”,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不仅开辟了除债权、物权等为基础资产的新资产证券化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而且创新了知识产权融资途径--由原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这种单一的融资途径而转向知识产权质押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双重途径,增加了企业特别是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理论(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知识产权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做如下界定: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资产通过销售、让与、信托等其他真实销售的形式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特殊目的载体其具有以下特点以该知识产权或其相关权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收入为基础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金融操作②。
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与障碍(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的收益是以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付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金流分析就是资产证券化理论的核心原理③。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现金流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证券化风险的出现,这些因基础资产本身性质而产生的风险,笔者在此称之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其对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一个品质优良的知识产权资产,其必须可以构建一个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
但由于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性,而导致其自身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1、权属状态的不确定性。
权属状态的不确定性表现最为明显的是著作权。
在我国,著作权实行创作保护主义,无需登记、备案也无需审查,这就使著作权权属的不确定性极高。
即使对于需要审查和核准的商标权与专利权来说,也都设计了异议规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主管机关申请宣告撤销商标注册或者专利的无效。
如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存在归属不明的问题,此种导致的风险是将该资产从基础资产中剥离,若基础资产全部为该知识产权,将导致基础资产不复存在的后果。
2、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的局限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步骤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
虽然国务院及其下属的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办法了诸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来指导无形资产的评估,但其方法在业界仍有很大的争议。
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基本上是简单的移植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由于专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和理论还没有建成,加之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各有不同、具有时效性和不稳定性等多种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的评估很难有所借鉴并得出较为准确的评估结果。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法律障碍《破产法》对于破产隔离制度未有涉及。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将证券化的资产与融资人进行资产剥离,以融资人防止破产时,将该证券化的资产化为破产财产。
理论上是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但是我国的法律对特殊目的载体与自身、与母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何为”真实销售”也是空白。
《公司法》《证券法》对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未有特殊规定。
特殊目的载体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的核心,他是一个空壳的组织,具有载体的属性,一般的表现形式为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机构,而目前采取的形式较多的是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不可能有较多的资产,虽然设立公司的门槛在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已经大幅度降低,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并且对于公司发行证券还是设置了较为高的标准。
例如就发行债券而言,《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金额规定,这些最低资本要求都限制了特殊目的公司发行债券或者股票,从而增加了运作难度。
三、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措施(一)选择优质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的保证基础资产的稳定性。
证券化的资产应具备的特性是具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④”,具体来讲,一般认为证券化资产应满足如下要求:一是稳定的现金流量;二是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三是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例如不动产贷款债权具有类似的合同条件、利率和还款方式;四是资产池具有多样化特征,可以分担个别资产恶化的风险;五是独立于创始机构。
⑤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基础资产,其自身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后未来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和足额,从而,怎样选择优质的知识产权,最大限度的降低基础资产风险,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
所谓优质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具备的特性为合法有效性。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合法和有效。
合法即权利的确定而无瑕疵;有效是指该知识产权在在短时间内是有价值的,不会产生时效过期或迅速被淘汰的情况。
诚如风险章节所述,知识产权的权属比较复杂,既包括共有作品也包括职务作品,特别是著作权,因为是创作即产生而无任何公示步骤,因此很容易产生权属纠纷。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来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一般是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而发明专利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十年,这些时效都是对基础证券稳定性的考验,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除了需满足合法有效性外,还需要进步性以及组合性,因此建议:1、建立公示制度。
在我国,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都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或者审核,这种登记制度就是一种权利的公示方式。
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结果来确定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属,从而决定投资决策,因此,公示制度对于专利和商标而已无需再做规定;相反,著作权一直是我们强调的权属纠纷的高发地,因此建议,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也建立一套公示制度,如转让登记,或者著作权人在创作出以后即可申请登记,未登记的著作权不可作为基础资产,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基础资产中权属不清的情况。
2、组化的方式分散风险。
资产群组化,是以多个知识产权资产构建证券化的资产池。
以单一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无法分散因市场变动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而根据”大数法则”,知识产权资产的组合则可以分散和降低因市场变动或个别被许可人违约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单个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断裂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整个资产池现金流的表现⑥。
(二)从法律上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存在模式以及设立标准。
诚如前所述,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亦或是《信托法》《知识产权法》都没有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有所涉及,特别是我国尚处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任何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都应有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引,并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殊目的载体起到核心作用,但特殊目的载体的模式在我国还是概念性的东西,未予实践,因此要在法律上首先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存在模式以及设立标准。
目前世界上有三种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模式,分别为合伙形式,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
合伙形式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让与作为资产中介机构的合伙组织,由其发行可上市流通的预托证券,投资者购买该证券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合伙人一般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法起到特殊目的载体应起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公司形式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发行资产只是证券;信托形式是指发起人以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信托,让与作为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信托机构,以从该信托机构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
⑦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各有利弊,如公司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拥有证券化基础的实质性权益,因而可以对现金收益进行任意的分割组合,据此可以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的证券,但公司若要发行证券需符合《证券法》中较高的资本需求,这是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这种”空壳公司”来说很难达到的;而信托形式的资产优势就体现于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起到破产隔离的效果,但不享有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权益。
笔者认为,我国比较适合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一是因为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可以有效实现破产隔离。
这是特殊目的机构一个重要的作用。
若采取公司的形式,很多发起人会将特殊目的公司设置为自身的子公司,这样若发起人破产,很有可能造成”实质合并”;二是因为《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都对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有较高的资本要求和盈利能力,而从特殊目的公司低成本的设置来看,特殊目的公司不适合,除非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特殊规定,让其与普通公司不同。
诚如前所述,特殊目的信托有相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优势,但我国法律上依然有一些障碍,须有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受托人,保障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应该通过特殊目的信托的专门规定来确定这些权利;其次,整个信托法只是就信托的传统形态予以规范,其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受益权证券化的形态做出任何规定;最后,除了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立法设立单独的专业的受托机构,这种特殊目的的信托机构的信托契约需载明信托的目的,还必须附上资产信托证券化的计划,并载明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机构的事项,受托机构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补偿事项、关于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信托资金的运用方法等事项⑧。
四、小结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颁布;2011年6月11日,国内第一家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所--天津滨海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在”第五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期间正式揭牌,这些都说明,我国在经济建设转型时,重视知识产权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也正是大势所趋。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愈发重要性,以及上海要建设全球金融中心的进程,我国需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特别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立法,以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
注释:①董晓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券化融资研究》,2008年硕士论文②黄光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其防范研究》,2010年博士论文③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④李传全:《结构融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页⑤吴彩钮:《产担保证券之研究--以投资人保护为核心》,硕士学位论文,东海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3年,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