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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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

详解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对发起人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特殊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是发起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融资,非投资级的企业也可能发行aaa级的债券;对投资人而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投资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其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其收益几乎不受发起人信用等级下降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破产隔离,才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上述特性。

因此,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spv还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

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该笔证券化业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都以证券利息的方式支付出去,所以spv几乎不用纳税。

spv的税收中性是促使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当然,spv还承担着发行证券的任务。

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特定目的载体的种类很多,包含特定目的信托(spt)、特定目的公司(spc)、其它类型的特定目的载体(泛称为spe)。

这些载体具备相同的特点、相同的功能。

挑选何种载体积极开展证券化业务,一方面受分业监管体制的管制,一方面也须要根据具体内容的目的展开挑选。

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对各种类型的spv的特点进行讨论,并对基于spv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类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起步阶段,采取何种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分业监管的影响较大。

因此,发起机构的类别、基础资产的种类基本上确定了采取何总类型的spv,并相应地确定了spv实际运行所应遵守的规则。

简单总结如下表:表格1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和spv上述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别中,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spt的形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实际上可以归为spe,实践中,abn很多时候并不使用spv。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篇一嘿,咱先说说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前期准备哈。

那可得好好评估知识产权,就像挑宝贝似的。

得看这知识产权是不是合法,要是不合法,那可不行哇。

还得有效,不能是那种没啥用的。

可转让性也很重要呢,要是不能转让,咋证券化呀。

得筛选合适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不能瞎选,得有讲究。

就好比搭积木,得选合适的积木块儿,才能搭出漂亮的城堡。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这就像给知识产权找个安全的家。

SPV 得独立,不能和别的混在一起。

资产转让呢,得清清楚楚,不能含糊。

把知识产权转让给SPV,就像把宝贝交给可靠的人保管。

信用增级也很关键,得让投资者放心。

可以找专业的机构来帮忙,提高信用等级。

证券发行和销售,这可得专业的人来干。

得把证券推销出去,让投资者愿意买。

这就像卖好东西,得会吆喝。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金融等机构的参与必不可少。

他们能确保流程合规、专业,就像有了好帮手。

要是操作过程中出问题,可不能慌。

得及时调整方案,就像开车遇到障碍得绕过去。

确保证券化顺利进行,不能半途而废。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后,也有不少事儿要关注呢。

对知识产权得持续管理,不能扔一边不管了。

收益分配得合理,不能亏待投资者。

风险监控也不能放松,得时刻盯着,就像看孩子似的。

相关方得持续关注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要是价值变了,得赶紧想办法。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不是件简单的事儿,得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价值,也能让投资者放心。

篇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这事儿听着就挺高大上。

咱就拿个科技公司的例子来说说。

有这么一家科技公司,手里有不少厉害的专利。

他们想搞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首先呢,得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评估可不是随便说说,得有专业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来。

比如说,看这个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市场前景啥的。

这家公司就请了专业的评估团队,对每一个专利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评估完了,就知道哪些专利值钱,哪些不太值钱。

SPV是什么意思

SPV是什么意思

SPV是什么意思
SPV 是“Simplified Payment Verification”的缩写。

简单而言,SPV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政府以该机构为载体引入社会资本,双方对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扩展资料: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通俗讲,就是被我国政府所接受的假外商。

SPV直接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运作成本、管理费用、税负成本、时间成本等),持有一定资产。

由此衍生出很多进一步用处,比如证券化、资产剥离,比如达到/规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目的信托(SPV)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目的信托(SPV)

资产证券化(ABS)+特殊⽬的信托(SPV)资产证券化是指以未来所产⽣的现⾦流为偿付⽀持,通过进⾏,在此基础上发⾏(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通过将有形或者⽆形资产作为基础发⾏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的种类则是从资产的分类、资产所处地域以及证券化产品的属性进⾏分类1. 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可移动的物权,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将应收款的未来现⾦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发⾏⼈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的机构或结构化投资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证券化产品是资产证券化发⾏的产品不同,例如:发⾏股票、债券等形式来进⾏筹集资⾦。

所发⾏的产品不同,从⽽根据证券分类进⾏划分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将证券化给⼀家特殊⽬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的现⾦流为⽀撑在⾦融市场上发⾏有价证券融资,最后⽤资产池产⽣的现⾦流来清偿所发⾏的有价证券。

举例简单通俗地了解⼀下资产证券化:A:在未来能够产⽣现⾦流的资产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C:枢纽(受托机构)SPVD:投资者主要过程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式销售给D。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

资产证券化之双SPV结构分析(附案例)1什么是SPV以及设⽴SPV的⽬的SPV指特殊⽬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承接发起⼈转让的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的现⾦流为⽀撑发⾏资产⽀持证券。

在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当中,设⽴SPV的⽬的在于实现所谓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简单来说就是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与原本拥有基础资产的发起⼈完全隔离开,也可以理解为把基础资产从发起⼈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

2双SPV出现的原因双SPV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在法规和税收上的⼀系列规定⽽创设的,⽬的是实现“破产隔离”与“税收中性”。

1.破产隔离在证券化过程中,最关键的是“真实出售”问题。

因为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旦原始权益⼈(Originator)陷⼊破产,SPV 只能拥有在被破产法庭认定是“真实出售”的交易中所获得的帐户应收帐(Receivables),如果破产法庭认为原始权益⼈和 SPV 之间的交易不能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本由SPV 拥有的应收帐也将被归⼊原始权益⼈的破产财产(Estate)。

这意味着原始权益⼈的破产将会波及SPV, 从⽽使SPV 丧失偿还债券的能⼒;这种情况下,SPV 的破产远离性(Bankruptcy Remoteness)也就被破坏了。

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如果不能认定 SPV 有破产远离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不能对SPV 发⾏的债券给出AAA 的⾼等级。

可以看到保证“真实出售”的性质是保证SPV 破产远离性的⼀个关键。

如上述⽂字所⽰,为了使发⾏的资产⽀持证券获得更⾼的评级,必须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破产隔离”⼜必须实现所谓的“真实销售”。

⽽问题就产⽣于此:2.税收问题如果原始权益⼈和SPV 之间的应收款的转让交易是被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始权益⼈因转让⽽获得的收⼊将被认为是计⼊征税的范围内;如果转让交易被认为是“抵押贷款“,那么这不会被计⼊征税的范围中。

资产证券化SPV

资产证券化SPV

SPVSPV 概述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

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

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

SPV 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

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

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

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编辑本段]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而SPV能否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

SPV法律形式的选择是证券化基础环节——破产隔离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SPV法律形态的确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当务之急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和现状

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和现状

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和现状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是知识经济时代下结构性融资的新尝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用性发展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多维度的探索,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还主要处于摸索渐行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化(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发起机构(如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专利许可的现有及未来收益),移转给特殊目的载体(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增信后发行或出售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并以此作为发起机构的融资操作。

换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通过集合组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池,再对基础资产池的转让和信用增级,为专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发行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背景支撑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分为著作权证券化、专利权证券化和商标权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可见,大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授权费作为支撑,发行资产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

未来授权费主要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及技术领域广阔,形式多样且内容复杂,而且通常涉及前沿科学技术,单纯证券业或者知识产权业的从业者很难理解并操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全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知识产权证券化使得企业可以在当期从未来收入中提前获得预期收入,从而解决企业当期资金短缺或者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证券化后也为知识产权的收益提供了保障,大幅降低了拥有知识产权企业的获利风险,故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乐于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新的融资机制。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及解决途径1997年因卷入一场与政府的税务纠纷而急需现金,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以1990年演唱的287首歌曲的未来收益权为担保在美国发行了10年期,利率为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被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①。

这是世界上第一期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例,更确切的说是版权证券化的案例。

该案例在当时被誉为”证券化的革命”,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不仅开辟了除债权、物权等为基础资产的新资产证券化模式--知识产权证券化;而且创新了知识产权融资途径--由原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这种单一的融资途径而转向知识产权质押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双重途径,增加了企业特别是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理论(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知识产权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做如下界定: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知识产权资产通过销售、让与、信托等其他真实销售的形式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由特殊目的载体其具有以下特点以该知识产权或其相关权益产生的未来现金收入为基础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金融操作②。

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与障碍(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中,投资者的收益是以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付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金流分析就是资产证券化理论的核心原理③。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现金流产生影响,进而导致证券化风险的出现,这些因基础资产本身性质而产生的风险,笔者在此称之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其对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一个品质优良的知识产权资产,其必须可以构建一个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

但由于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性,而导致其自身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1、权属状态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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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PV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基本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四个阶段包括SPV设立阶段、资产转移过程、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以及知识产权证券的管理。

现在先来看看SPV设立是什么意思。

SPV是一个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信用级别较高的机构,它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设立的主要作用是使得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仅承担接受基础资产、保持基础资产独立性与发行证券的义务。

SPV 主要扮演导管的角色,其核心功能是受让并管理由资产原始权利人管理的资产基础池及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证券,SPV仅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收益,实际管理和运作均委托他人进行,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投资人持有证券的全部权益,收取证券的本息,并支付给投资者。

SPV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公司制SPV、信托式SPV和合伙制SPV,目前我国《公司法》、《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予以明确的规范支持。

对于上述组织形式,SPV与发起人之间往往存在密切关系,二者之间需要合理且沟通顺畅的处理机制,否则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使得SPV的风险隔离作用形同虚设,也就难以发挥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更进一步使得证券的收益安全失去基本支撑。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如果不采用SPV隔离机制或者SPV隔离难以发挥应有效果,则可能导致发行人直接作为证券发行主体,最终只能依靠企业信用作为证券融资的担保,而非增信的基础资产进行担保。

下文依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
律,对公司制SPV、信托式SPV和合伙制SPV这三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定义、操作方式及优缺点进行一一说明,以加深读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运作模式的理解。

(1)公司制SPV
公司制SPV被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C一般只是发起人设立的空壳公司,属于特别法上的公司,其优点在可以扩大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池的规模而摊薄证券化交易中较高的初始发行费。

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特殊目的公司是专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以及其他类型财产的证券化所设立的公司,该类型公司在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方面与普通的公司有本质上的区别。

很多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都制殊了特别法,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合理的规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制SPV的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都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盈利门槛要求,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的成本,同时也会将大量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公司制SPV在我国发展受到较大的限制。

(2)信托式SPV
信托式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T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关键机构。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于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委托人,同时信托财产又必须从受托人的自有资产中进行分离,从而避免自有资产对信托财产的影响,起到有效隔离风险的作用。

由此可见,信托制度能够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有效分离并且较好地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更好地起到其破产离“防火墙”,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是使用较多的一种SPV形式。

2001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SPT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SPT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基础。

SPT兼具财产管理与中长期融资功能,能够有效地促进专利权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SPT最大的特点在于灵活性,它能够将资产分割为多个相互独立的部分,以实现股票、债券等多种类型的交易目标。

(3)合伙制SPV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即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制SP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由于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合伙企业作用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隔离作用的发挥。

相较于公司制SPV与信托式SPV合伙制SPV极少被应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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