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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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变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以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和交易。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渐凸显,知识产权证券化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法律、市场和管理层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转让,但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存在侵权难以追究、保护周期不确定等问题,这给证券化过程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对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稳定和透明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提高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心。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用法律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如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适用的选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立全球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框架,明确适用的法律和制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市场问题1.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投资者难以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导致投资决策的不确定性。

对策: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评估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靠和充分的信息。

2.交易流动性不足: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目前还相对不成熟,交易流动性不足,市场参与者较少,市场规模较小。

对策: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提高交易流动性。

三、管理问题1.资产评估与定价难题: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定价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可比性不高、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资产评估和定价成为一个难题。

对策:建立一套科学、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和定价方法,将专业机构引入评估和定价过程,提高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风险管理与监管缺失: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监管体系不完善,机构和个人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有限。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与困境-证券投资论文-经济学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与困境-证券投资论文-经济学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状况与困境-证券投资论文-经济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下位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下文中统称特殊目的机构),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1].1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无论与企业整体资产的证券化,或特定有形资产甚至无形非知识产权资产相比较,均有比较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即构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研究重点和发展重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与企业整体或房产等特定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本身难以形成稳定可靠的现金流,其价值在多数情况下要依赖企业的整体运营而实现,因此也就客观上造成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在价值评估上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资产价值的评估是证券化的基础条件之一,价值的确定方式或估值公式越成熟稳定,证券化的成本越低、周期越短,实现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就越明显。

在现有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领域,土地及房产价值最为透明,因此是信托产品的宠儿;采矿权的价值可以按照其储量、开采规模、产品品种和市场价格等参数较为科学准确地估算收入并折现为特定时点的价值,也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新贵;然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确定性是目前尚未克服的,资产评估协会对此也没有确定的解决方案。

他们以影视作品版权为例,诸如《泰囧》等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按照现有估值公式计算,其偏离实际价值的比例接近50%.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性使得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增加,成本也相应提升。

全世界各国均在通过各种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其无形性、易复制、难取证等特点造成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存在很大困难。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

创科技新CHUANGXINKEJI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将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称其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

据相关部门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2006年年初,我国累计专利申请授权量已达近150多万件,但其中实施的专利不足总数的十分之一,与欧美国家相距甚远。

知识产权实施难、转化率低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尽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融资渠道不畅是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知识产权开发和金融融资双重制度创新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解决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不畅,促进知识产权应用转化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分析首先,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滞后,法律空白较多。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富有活力的新型融资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但由于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比较滞后,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不利因素。

主要表现:第一,现行立法适用范围狭窄。

总的来说,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有限领域。

第二,现有立法的层次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制保障主要是依靠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弱。

第三,缺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规定。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证券定义、特设载体(以下简称“SPV”)的法律地位、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重要问题均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约。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许多法律领域,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设立、功能等诸多方面与我国《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抵触,直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形成制约。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研究导言证券化是一种金融手段,它可以将某种资产(如债务、贷款、房地产和知识产权)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券组合并出售给投资者。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年来越来越流行的一种形式,它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一种证券,并通过证券市场出售,从而获得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四种风险,并探讨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价格在市场上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例如,如果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面临经济萧条,其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此外,证券化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市场价格的公开透明度和投资者对证券的热情。

防范措施:(1)控制风险暴露度。

在证券化过程中,关注到投资组合中各项知识产权的品质和可转让性,以避免将低质量的知识产权包括在证券化产品中。

(2)司法的指导。

在涉及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度和准确性方面,需要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并监管知识产权的质量和证券交易本身。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偿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发行人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或受让人。

如果这些人不能履行其证券承诺,投资者将面临损失。

防范措施:(1)确定合适的担保物。

一些信用保险、担保行为和风险敞口代表可以在不增加证券化成本的情况下降低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2)规范法律和合同的执行。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后果、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转让的效力等规定必须规范、规范、积极执行,以确保证券的合法性和债务的按时偿还。

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证券化过程中或后期发现的法律问题,包括版权侵犯、专利侵权、竞争纷争和知识产权转让事宜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持有人的权利和证券价值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1)准确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确定更加明确合法化是否存在争论的细节,以提高证券产品的法律护理率。

浅谈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引言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将知识产权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来实现证券化交易的金融创新方式。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和投资手段。

然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进行浅谈。

1. 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尚待完善。

虽然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取得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突破,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

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执法机构的有效运作,使得知识产权的确权、交易和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也制约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2.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评估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科学、可靠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这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在知识产权的估值问题上,如何准确、公平地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风险和收益分配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风险和收益的分配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项目可能涵盖多个利益相关方,如创新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人等,因此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设计和交易过程中,如何公平地分配风险和收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4.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保持透明度。

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和透明度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金融市场的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需要金融市场的支持。

金融市场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支持力度还不够。

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产品供给。

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

试论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动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高锐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能够帮助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难题,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我国社会知识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起到重大的积极意义,应尽早探索推行。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行现实动因知识产权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概言之可定义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交由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PurposeV ehicle,SPV)作为基础资产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在市场上发行,形成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其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融资利用的新模式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

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难题亟待解决,包括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创新意识不强、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懈怠等。

而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在突破上述瓶颈的努力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可以说存在一系列的现实动因要求我国尽快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我国当前涉及知识产权研发、实施、产业化的相关主体大都面临相同的困境,即融资难。

首先,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研发与应用的重要主体,大多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以中关村为例,2006年6月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与北京社科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关村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关村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中,“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甚至把这一困局喻为中关村的“歌德巴赫猜想”也并不为过;第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等知识产权高产主体同样面临融资困难,一般来说,这类项目主要涉及基础学科研究,其研发的成果也往往具有基础性,其成果距离实际应用和产业化尚需进一步的投入,这类继续开发已不属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仍由国家计划投资管理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于是又陷入了先前提到的融资困局;第三、众多由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创作研发的知识产权项目,往往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产生一系列粗糙的成果就戛然而止,以专利为例,来自民间的非职务发明就一直占据我国专利申请量的半壁江山,约占50%-60%,对非职务发明人而言,由于自身资信条件有限、项目前景存在或然性,从而难以从传统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资金缺乏成为这类项目研究开发和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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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是现代技术创新发展到技术金融一体化阶段的重要表现。

这一融资形式在美、日、欧等西方国家已经实践中开始应用。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在进入转型期,由过去的资源消耗型经济向可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经济道路转型。

走新经济道路要求必需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引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证券化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8(03)-0077-09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促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

研究这一新兴事物对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主要特征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交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参见图1):第一步,对要证券化资产进行打包,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

为了能够成功地发行证券,发起人首先要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考核;然后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第二步,创建SPV,将知识产权资产池真实转让给SPV。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使被证券化资产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中独立出来,实现破产隔离功能。

在创建了SPV以后,发起人将支持证券发行的知识产权真实转移给SPV。

第三步,信用增级。

为改善发行条件,特设载体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信用增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

第四步,证券评级。

普通投资者无法考察发行人对知识产权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需要由一个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完成这一工作。

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

第五步,发行证券。

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行人根据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偏好情况对知识资产进行打包,发行不同层级结构的证券。

目前国家在推行其的时候,主要面向退休基金、保险公司、互助基金、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

第六步,对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投资者还款账户。

发行人应当指定一个管理人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并把这些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

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图2)。

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行将由资产池产生收入对证券进行还本付息,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知识产权证券本质上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其与普通资产担保证券的区别在于: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破产隔离、资产池现金流的预测等方面都不同。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资产信用为支撑、结构性融资等特点,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有。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是采用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资本市场。

通过这种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搭上一道桥梁。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风险投资也有区别。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投资者的目的主要在于获取固定的收益,风险投资目的则在投资企业获得增值后将其股权转让,进行其他投资;前者投资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管理活动,不会产生对融资公司原股东股权冲淡效果,后者从一开始就会非常全面地介入公司管理和经营,会冲淡原股份持有人的股权比例结构;对处于研究开发期、创业期的企业,风险较大,更愿意采用风险投资这类股权投资的方式,而对于技术研发比较成熟的企业,则更适合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的融资方式,这既可以融入资金,还可以不丧失公司股权。

不同参与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各自的收益: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发起人来说,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融资形式。

这一融资形式可以使发起人享受表外融资的好处,在不改变股本结构、保留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收益提前实现,解决发起人资金流动性难题。

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还能分散知识产权所有人风险,实际上是一种为未来收益进行保险的保险形式;[1]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可以为其提供一个参与新技术经济的机会。

知识产权证券将纯粹的技术风险与其他风险,如管理风险、营销风险等隔离开来,这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知识产权证券直接参与到一个更为纯粹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运作中去,获得这一科技成果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可以通过提供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设计证券融资结构、经营知识资产等服务,拓宽业务范围并从中获益。

二、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美国是最早探索和尝试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国家。

从世界上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鲍伊债券”开始,美国涌现出一系列案例。

前后统计起来,不下十件。

从美国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包括音乐版权作品、电子游戏、电影、时装品牌、药品专利、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等。

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在美国表现出快速增长的局面。

学术界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表示出极大关注。

在鲍伊债券后一段时间,法律和商业期刊上出现了大量的文章,就如何将知识产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进行了深入探讨。

1999年到2002年,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达到顶峰。

之后,学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热情有所减退,在这方面的文章减少,见于报道的重大交易案也寥寥无几。

近两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出现复苏迹象。

2005年底,美国出现首桩软件证券化融资案,即Tideline案。

该案设立了一个由第三方专业投资公司设立的、面向众多交易者长期存在的独立SPV。

长期SPV的设立对于减少融资成本,促进融资交易速度具有重要作用。

同年,UCC融资公司主导的BCBG Max Azria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被“美国许可费征收协会(LES)”评为年度最佳交易案。

这些表明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已经由最初探求是否可行发展到如何进行高效运作的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目前主要采用定向发行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发行,缺乏通畅的退出机制。

2006年底,美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指数——Ocean Tomo 300TM企业专利评估指数。

该指数对三百家拥有优质专利的公司进行评估,由Ocean Tomo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指数购买股票。

虽然,Tomo指数的作用是人们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这与通过分析某项资产(专利)来自由买卖该资产本身(也即该资产证券)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并不能算是建立起真正的知识产权证券退出机制,但是二者之间差距已经非常容易跨越了。

Tomo指数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程始终与知识经济发展、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发展交织在一起的。

从1997年鲍伊证券开始十年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走过了一条萌芽、发展到逐渐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一个从探索到推广、从设立专门的SPV到SPV长期化、从面向私募基金发行到寻求进入华尔街市场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本市场逐渐开始承认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①,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生产要素转变为金融资产的过程,是一个有效解决“公司知识产权财务难题”的过程②。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发展,日本显得非常积极。

主要原因在于日本2002年以来,通过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

日本有着更多的知识产权资产需要进行产业化应用。

为了加快这些专利的产业化应用,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2年4月声明,将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

欧洲与美国在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间存在差异,其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路径与美国也不同。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中,欧洲的发展更多地体现在体育产业转播权或者门票收益证券化案例上。

除了体育产业证券化以外,欧洲一些国家,如意大利、英国等,也先后将电影版权、音乐作品进行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新兴融资工具,也引起了不少国际组织的关注。

在WIPO的中小企业栏目中,曾经对知识产权融资问题进行过专题讨论,并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看作是二十一世纪的一个“新潮流”。

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委员会(UNCITRAL)、经合组织(OECD)等,也开始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说明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

三、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直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瓶颈因素①。

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引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这一难题:(一)可以解决中小高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我国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但融资难问题始终是困扰中关村企业发展的瓶颈,有人甚至将中关村科技企业融资问题比喻成为“歌德巴赫猜想”[2]。

2006年6月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与北京社科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关村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关村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中,“资金”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

在这些高科技企业中,主要还依赖“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这一融资方式。

但是,银行贷款并不适合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特性的科技型企业融资。

近年来,国内宏观调控证券及金融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本来就存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这种情况下,为能够融入资金扩大生产,许多中关村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其他融资渠道,包括民间资金。

中关村有八成的企业曾经有民间融资行为。

据统计,2005年中关村企业周转资金总量达到1200亿元,其中银行借贷资金为3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为300亿元,占四分之一[4]。

为扶助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大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资助。

不过,这些措施还无法完全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如果能够由第三方机构出面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的SPV,就像Tideline证券化交易案那样,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发行证券,那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以“脱媒”的方式来进行融资。

(二)可以解决高科技研发计划后续产业化应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我国国家投资的科技创新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推广应用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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