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保监国际[2009]844号)【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国际[2009]84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批复(保监国际〔2009〕844号)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164号)收悉。
经审核,核准你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以下修改:一、第9.01(b)款修订为:合资公司应设若干名副总经理。
只要甲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甲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
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乙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甲方的被提名人士。
只要乙方拥有合资公司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股权,或中国适用法律有规定时,乙方应有权提名一(1)名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并将其姓名和资历递交董事会批准。
除非该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甲方委派的董事应当投票赞成乙方的被提名人士。
由乙方提名的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应担任合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可任命其他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开发和总经理指定的其他职责。
该等其他副总经理和其继任人由总经理提名,且其姓名和资历应递交董事会批准。
除非该等被提名人士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否则双方各自委派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对该等被提名人士的任命。
总经理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决定撤换副总经理:(i)副总经理未能妥当地履行其职责;和/或(ii)副总经理扰乱或严重干涉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或(iii)副总经理违反本章程或合资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违反适用法律。
总经理应将其撤换该副总经理的决定以及其原因提交董事会,并且双方应有义务促使其各自委派的董事表决赞成该副总经理的免职。
太保寿(2009)97号附件2-两全条款

附件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宝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合同终止将导致附加险合同终止,请您注意...........................................................................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您、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被保险 人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 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 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届时仍需继续接 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残疾项目在 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 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 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以及年龄在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价值表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价值表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价值表为基准的保险产品,它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保险价值。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的价值在于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财务保障。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正是基于这个理念设计的,它将保险的各个方面综合起来,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提供了人身保险的保障。
人身保险是指针对个人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身故等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障方式。
在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中,人身保险部分包括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保险金。
这些保险金可以帮助客户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罹患重大疾病时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家庭的财务安全。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还提供了储蓄和投资的功能。
保险价值表中的储蓄和投资部分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财务积累和财富增值。
客户可以选择将一部分保险费用投资于保险公司指定的理财产品中,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同时,客户在购买保险的同时也在积累自己的储蓄,为未来的教育、养老或其他用途提供资金支持。
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还提供了退保和贷款的功能。
客户在购买保险后,如果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可以选择退保,即将已支付的保险费用退还给客户。
同时,客户也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选择贷款,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保险公司借款,以满足个人资金需求。
总的来说,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它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和保险价值。
无论是在人身保险、储蓄和投资、退保和贷款等方面,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都能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家庭来说,大都会倍如意两全保险都是一种值得考虑的保险产品。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

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的合同条款合同编号:XXXXXX人保寿险如意两全分红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定义1.1 受保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1.2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
1.3 被保险人:指投保年龄在0-60周岁(含0周岁)的人。
1.4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1.5 保险金额: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受保人支付的理赔金额。
1.6 保险费:指受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1.7 累计分红: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保单每年的累计分配给分红账户的金额。
1.8 分红账户: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建立并保管的归属于受保人的账户,用于接收并积累累计分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和累计分红。
2.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生存保险金。
2.4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存活,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作为满期保险金。
2.5 累计分红:保险公司将按照分红比例将一部分保险费分配给受保人,并计入分红账户,累计分红将作为被保险人满期或身故时的附加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保险费用由受保人按期缴纳,保险公司在验收后收取,并开具正式保险单。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即受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分期支付即受保人按约定的期限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3.3 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4.1 本合同自保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终止。
4.2 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达到后,保险效力终止,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ADD202 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8版)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附加如意如意如意三保三保三保长长期意外伤害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险((2008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中美大都会人寿人寿人寿((2009)第182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 读 指 南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为帮助为帮助您理解您理解您理解本本条款条款而设而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三、四、九、十三、十五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三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六条目录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 承保范围 (1)第三条 保险责任 (1)第四条 责任免除 (3)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六条保险期间 (3)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4)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4)第九条 宽限期 (4)第十条 受益人 (4)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5)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6)第十三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6)第十五条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6)第十六条 释义 (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附加如意如意如意三保三保三保长长期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险((2008版)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附加保险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如意三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8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8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个人寿险投保规则_20091001版

3.2 附加险规则15
3.3 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
15
4.0 意外险规则.......................................................................................................................................15
13
2.10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 14
2.11 平安钟爱一生(791)、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 14
3.0 住院医疗保险规则............................................................................................................................14
5.1 一般规则17
5.2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
17
5.3 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
18
5.4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803) 18
5.5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815)
18
5.6 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6)
学生(超过18 岁
但仍就读者
)
50 万元50 万元6 份50 元
孕妇孕期投保30 万元30 万元无特殊限制无特殊限制
无固定职业者30 万元30 万元4 份不予受理
医务人员无特殊限制无特殊限制6 份50 元
【保险合同】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保险合同】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如有)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的目的和性质本合同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劳动收入或家庭家务劳动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个人需求所购买的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风险提供保障。
第四条保障范围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1. 意外伤害; 2. 重大疾病; 3. 住院津贴。
4.1 意外伤害保险4.1.1 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非预期、突发的、与意外事件有因果关系并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
4.1.2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导致伤残、身故或导致疾病治疗费用,本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4.2 重大疾病保险4.2.1 重大疾病是指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操作所导致的疾病。
4.2.2 如果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4.3 住院津贴保险4.3.1 住院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住院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额津贴标准给付的保险金。
4.3.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本合同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承担: 1.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 被保险人未按照医生的嘱咐服用药物或拒绝治疗; 4. 被保险人酗酒、吸毒等行为; 5. 被保险人参与危险运动,如赛马、攀岩等; 6. 被保险人行动不当导致发生意外事故。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六条保险费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等情况确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费不得乘以系数或减扣。
第七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为止。
第四章退保和解除合同第八条退保被保险人可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15天内申请退保,保险人将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并根据实际承保天数扣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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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中美大都会人寿(2009)第182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 读 指 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九条 您有权申请保险单贷款................................................第二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六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 (1)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第三条 受益人 (1)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2)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2)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3)第七条 诉讼时效 (3)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3)第九条 宽限期 (3)第十条 效力恢复 (4)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4)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5)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5)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5)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6)第二部分特殊条款 (6)第十八条 承保范围 (6)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 (6)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 (6)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 (7)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额 (7)第二十三条 交费期间 (7)第二十四条 保险单贷款 (7)第二十五条 年金选择权 (8)第三部分释义条款 (8)第二十六条 释义 (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如意三保定期两全保险(2009版)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一、满期保险金的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我们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关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身故保险金;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四、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
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通知;(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