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 1000PPm 、 800PPm 。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第六条车辆管理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
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
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年度大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 EAM 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
(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神东〔2017〕143号发人:杨荣明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东煤炭集团2017年4月13日—1—神东煤炭集团矿井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矿辅助运输。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方案。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五)参与各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定编。
(六)组织特大辅助运输车辆事故的追查。
第四条安监局职责:(一)负责车辆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车辆人身事故追查。
(三)参与车辆操作规程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矿井辅助运输车辆全寿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2—(一)负责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负责车辆引进和改造工作。
(三)负责车辆定编、需求计划编制提报。
(四)负责车辆资产、分配、调剂管理。
(五)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业务。
(六)负责车辆大、项修及改造项目实施。
(七)负责车辆报废计划提报,参与报废鉴定。
(八)负责重大车辆事故追查。
(九)负责外委专业化服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所有辅助运输车辆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二)负责车辆台账管理,提报车辆需求计划。
(三)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资格证管理。
(五)负责外委专业化日常考核。
(六)负责运输线路相关交通标识、安全设施的完善和维护等管理。
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辅助运输管理规定辅助运输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助运输管理,从根本上消除辅助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辅助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隆华集团所属煤矿所有运输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运输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运输巷轨道运输、采区运输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运输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运输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各级辅助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全矿辅助运输工作,对本矿的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有运输职能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队长、非专职运输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明确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一、机电科是各单位运输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辅助运输设备的设计审核、综合调配、安装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并负业务指导责任。
矿安监部门对全矿辅助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换行]安全责任”的原则。
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具体制定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每周审阅所辖范围《辅助运输安全运行检查记录》并签字,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辅助运输安全检查。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辅助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制定运行许可证及摘、挂钩标准。
四、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矿井小巷辅助运输管理制度

矿井小巷辅助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矿井小巷辅助运输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运输车辆管理1. 矿井小巷辅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且经过矿井技术部门认可并注册备案。
2.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驾驶执照,且经过矿井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车辆必须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 车辆的装载量必须符合工程规范及安全标准,严禁超载行驶。
三、运输路线管理1. 矿井小巷辅助运输路线必须设置标志和警示牌,显示车辆行驶方向和限速等提醒信息。
2. 运输路线必须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或堆放杂物,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装载管理1. 装载煤炭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装车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装载安全,并保证煤炭装载的密实度和稳定性。
3. 完成装载后,必须对车厢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稳定,装载的煤炭不会因为车辆行进而产生脱落或洒落情况。
五、车辆行驶管理1.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持适当的车距和车速。
2. 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清醒和专注,不允许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
3. 在特殊情况下,如目视不良或夜间行驶,必须开启车灯,并确保车辆的可视性。
六、事故处置和报告1.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最快的方式报告相关部门。
2. 事故调查将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所有事故必须及时归档,并按照要求上报至相关监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1. 矿井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矿井小巷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需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 矿井经营管理部门必须配合进行监督检查,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八、处罚和奖励1. 对违反矿井小巷辅助运输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罚款、甚至解雇等。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矿井辅助运输管理,确保辅助运输系统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井内所有与辅助运输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运输、设备运输、人员运输等。
三、职责分工(一)运输部门1、负责制定和完善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2、组织开展辅助运输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3、负责辅助运输线路的规划、设计和维护,确保运输线路畅通无阻。
4、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辅助运输工作,解决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监督辅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规行为。
2、参与辅助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生产部门1、负责提出辅助运输需求计划,并按时提交给运输部门。
2、配合运输部门做好物料和设备的装卸工作,确保运输安全。
(四)设备管理部门1、负责辅助运输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和技术标准。
2、组织开展设备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操作人员1、严格遵守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2、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辅助运输设备管理(一)设备选型1、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和运输条件,合理选择辅助运输设备的类型和规格。
2、优先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节能环保的设备。
(二)设备购置1、按照设备购置计划,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2、新购置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设备安装与调试1、由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运行平稳。
2、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试运行,检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四)设备使用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
2、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和考核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辅助运输系统。
煤矿辅助运输是指煤矿井下的运输除煤炭运输以为,人员、材料、设备和矸石等各种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工作,辅助运输行政分管领导对分管辅助运输的单位负行政管理责任,分管辅助运输的副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辅助运输的技术管理。
第四条辅助运输管理科是公司辅助运输的职能管理部门,在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公司辅助运输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1、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建立相关奖惩办法。
2、负责对辅助运输各工种及车辆的资格证件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
3、对辅助运输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并对职工进行专业业务培训。
14、对辅助运输工作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处理,限期整改。
5、负责矿井运输年、季、月工作总结。
6、负责入井车辆的许可证发放.7、参与运输巷道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胶轮车队是公司本部辅助运输车辆和威龙公司管理的责任主体。
1、负责对公司本部特种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2、对威龙公司进行监管.3、负责井下运输大巷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辅助运输队是副斜井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副斜井(包括上、下车场)范围内的巷道空车绕道、矿车及附属装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涉车的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的车辆标准化工作,依照有关标准,接受辅助运输管理科的管理。
第八条综采准备、撤退队组是准备、撤退工作面辅助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准备、撤退工作面的绞车、列车及轨道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综采生产队组是本工作面辅助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2所采工作面的绞车、列车及轨道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第三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无轨胶轮车的管理规定第十条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单位,无轨胶轮车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规定等文件要求,“三证一标”齐全有效,严禁不合格车辆入井使用。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矿井辅助运输的管理,提高矿井运输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率,本办法制定。
第2条矿井辅助运输包括人员和物资的运输,按照矿井运输规律,采用各种方式和设备进行。
第3条矿井运输应当遵循“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4条矿井辅助运输应当规范化、科学化,实行统一管理。
第5条矿井辅助运输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本矿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6条矿井井下运输科负责矿井内辅助运输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7条矿井井下运输科应当制定科学的运输计划,保障矿井内各项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8条矿井井下运输科应当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保证运输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运输设备故障。
第9条矿井矿工应当加强对辅助运输任务的认识,严格遵守运输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设备的管理第10条运输车辆应当配备专业驾驶员,具有持证上岗的资格。
第11条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每班次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12条矿井内使用的运输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应当具备检测合格证件。
第13条运输设备应当经常保洁,防止积尘积渣,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第四章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第14条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设定的运输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调离路线。
第15条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矿井内相关规定进行通讯和定位,并配备紧急报警装置。
第16条运输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放置好救护工具和矿工灯,确保运输安全。
第17条运输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运输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的排查,确保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违规行为和处罚第18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现场教育和管理。
第1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进行惩罚。
五阳煤矿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五阳煤矿辅助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运输设备、设施检查、维护、检修记录。
各类机车、绞车、架空人车实行包机责任管理,轨道、道岔、防跑车装置实行包片责任管理。
各种车辆划归专业队组管理,矿井本部材料车(1.5t小矿车、2.5t花车)属运输三队管理,平板车属综安队管理,大巷人车属运二队管理。
第三条:大巷和采区集中轨道实施封闭管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在封闭管理区域内施工或行走。
第四条:凡在运输区域内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区域封闭作业,即大巷设红灯警戒或专人警戒,采区封闭区段两端20m外设卡轨器。
第五条:流程管理。
严格执行设计、审批、检查、验收的辅助运输流程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辅助运输“五特殊”管理规定,即辅助运输运输过程中的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特殊时段、特殊人员。
第二章辅助运输技术管理第六条:矿井运输技术管理,严格执行统一归口管理,由运输科负责全矿辅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井巷道的设计,风门的安设,管线的吊挂等必须满足辅助运输线路安全运输的要求。
第八条:大巷运输必须编制《大巷运输作业规程》;其内容包括:(1) 巷道名称、断面、长度、坡度、排水沟;(2) 轨道、道岔、轨型、数量、铺设标准;(3) 架线网络铺设及绝缘防护;(4)机车型号、数量,牵引速度,牵引车数及制动距离校验。
列车制动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制动距离校验按下式计算:)()i w 550q q 100020-+=++N (P P C Z V L ϕ 式中:L Z ——制动距离,按规程规定取40或20mV C ——制动时的初速度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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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
(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
(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
(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
第六条车辆管理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
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
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年度大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EAM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
(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
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管理。
(四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旧件交车辆管理中心,由车辆管理中心修复利用。
(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
(八负责给车辆管理中心维修提供必要设施。
(九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十提报用车需求计划。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和车辆定位仪。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但必须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
其它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第十四条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条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三条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二十四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km/h。
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二十六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八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三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五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五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
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三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四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三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
(五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六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三十九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五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
(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行车。
第四十条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
(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
(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