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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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正文黔南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县(市)林业局: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为推进黔南州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构建,提高湿地保护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将湿地保护率纳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省委、省政府将湿地保护率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纳入增比进位考核指标,所占权重为2分。

贵州省政府在《贵州省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到2020年要完成200个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任务,湿地保护率要达到50%以上。

为此,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开展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提高湿地保护率,已成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总体目标2019年黔南州每个县(市)建成2个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湿地保护小区,达到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大对保护小区的管理力度,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不被破坏。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湿地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以发挥其稳定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开展一切活动均应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进行,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多样性及湿地功能的完整性。

二是坚持部门协作,综合保护原则。

湿地管理部门涉及林业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综合统筹湿地保护工作。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在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统筹协调好整体与局部利益、部门与居民利益、长远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公园项目审批流程

湿地公园项目审批流程

湿地公园项目审批流程一、项目立项准备1.项目可行性研究(1)市场调研(2)生态环境影响评估2.项目立项申请(1)申请材料准备①项目概况说明②资金来源证明(2)提交立项申请①提交部门②提交方式二、环境影响评价1.环评报告编制(1)环境现状调查(2)影响评估分析2.环评报告提交(1)提交相关部门(2)公众意见征集3.环评审批(1)审核流程(2)审批结果通知三、规划设计1.设计方案制定(1)概念设计(2)详细设计2.设计方案评审(1)内部审核(2)专家评审3.设计方案修改(1)根据反馈调整(2)提交修改后的方案四、规划审批1.规划申请提交(1)申请材料准备①设计方案②相关证明文件(2)提交规划申请2.规划审批流程(1)审核部门(2)审核时间3.规划审批结果(1)批复文件(2)意见反馈五、施工许可申请1.施工许可证准备(1)施工图纸(2)安全生产措施2.提交施工许可申请(1)申请材料提交(2)申请方式3.施工许可审批(1)审核流程(2)结果通知六、项目实施1.施工管理(1)施工队伍选择(2)施工进度控制2.质量监督(1)质量检查(2)安全隐患排查七、项目验收1.验收准备(1)提交验收申请(2)准备验收材料2.验收流程(1)验收小组组成(2)现场验收3.验收结果(1)验收报告(2)问题整改八、项目管理与维护1.运营管理(1)日常维护(2)生态监测2.公众参与(1)活动组织(2)意见反馈机制。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征求意见稿)2015 北京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5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月日2015 北京前言《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编而成。

编制组在总结已有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分别对不同类型、不同措施的湿地保护工程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经验,遵循优先保护、适当修复、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召开了审查、复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项目规模及构成、建设条件、湿地保育工程、湿地恢复工程、科研监测工程、科普宣教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对合理确定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构成和工程量,提高湿地保护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为编制、评估和审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提供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审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及构成 (3)第三章建设条件 (4)第四章湿地保育工程 (5)第五章湿地恢复工程 (9)第六章科研监测工程 (1)第七章科普宣教工程 (3)第八章环境保护与节能 (6)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类型、构成、建设规模等要求,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湿地保护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范围。

第三条湿地保护管理应依法科学规划,合理划定湿地保护区域,并按照公益性原则进行湿地保护管理。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监测,开展湿地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提高湿地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湿地保护区划第五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价值和利用需求,进行科学划定。

第六条湿地保护区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湿地保持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二)湿地具备重要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三)湿地处于地质、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适宜的区域;(四)湿地生态系统对周边环境起到稳定、改善作用;(五)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得到科学、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

(一)核心区是湿地的原始区域,是湿地生态系统维持和繁衍发展的关键区域,具有严格的保护要求,禁止一切破坏性开发活动。

(二)缓冲区是保护区的周边区域,具有辅助保护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稳定的功能,限制开发活动。

(三)外围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围地区,是湿地保护区的外延,接受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

第八条湿地保护区划应根据湿地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关的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三章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第九条湿地的科学调查和监测是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应加强湿地调查研究,掌握湿地资源的分布、数量、状态等基础数据。

第十条湿地保护管理应推进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对水质、土壤、植被等方面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加强对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防控工作,尽可能减少其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建立湿地保护区的管护机构和专业队伍,加强湿地保护区的巡护和监管工作。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12月12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14年2月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等。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其所属的湿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防止湿地遭到破坏和污染的义务;有权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管理第九条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 :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批准部门 :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11.26发布日期 : 2021.01.18实施日期 : 2021.01.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自然保护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发改、财政、水行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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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设立审核指南
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
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
(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
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5.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6.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7.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建设任何破坏或者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8.湿地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实施保护。

附:流程图
受理(2天)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按要求补正材料
的,予以受理 审查
湿地业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2天)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湿地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技术论
证并形成专家报告(3天) 按专家意见整改,并重新上报 报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2天) 将申请材料并评审报告报当地政府,并公示(3天)
政府批准后,由当地湿地主管部门报省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即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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