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豫交建管[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4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月信用评价排名第四条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
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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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若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按其最高等级的资质确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状况、业主评价、竣工验收三部分,所占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0分、40分、40分。
企业基本状况包括资金能力、近五年奖惩情况等指标;交通主管部门及业主评价包括合同履行和进度质量等指标;竣工验收为参加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的得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省内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基本状况并进行自评;2、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排序,并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省辖市交通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3、各省辖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自评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省直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报省交通厅;4、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省辖市交通局对三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5、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6、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实施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询单位,方可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全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公路建设市场。
在管理公路建设市场方面,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式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五)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组织管理;(六)监督省内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七)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八)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九)依法查处省内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列入省计划的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11 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第九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第九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豫交文[2014]328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第九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的通知(豫交文〔2014〕3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豫交工〔2007〕19号)、《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豫交工〔2007〕32号)和《关于对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第八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公布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厅组织对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开展了第九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评价标准、依据和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信用等级的施工企业共329家,评价的初步结果为AA级43家、A级57家、B级65家、C级143家、D级21家。
一、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是指在2013年7-12月份参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的企业(共76家)。
其评价标准主要参考以下方面:2013年7月至12月,各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根据排名结果,省厅每月对各施工企业计算一次排名分,按照12月份的信用评价得分确定信用评价排名。
综合以上方面的得分,结合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按照AA、A、B、C级25%、30%、35%、10%的比例对76家施工企业进行了分级。
二、对受过奖励或处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受过奖励或处罚的施工企业是指在上次发布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至本次发布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期间,受过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施工企业。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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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9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日《河南省公路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
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3、对全省公路工程甲级、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丙级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复审;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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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
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
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6)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在被降的等级中排名最后。
(1)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2)被确定中标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
(3)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被我省交通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
已经属于AA级,受到表扬可提升名次分值。
被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列入正式文件发布黑名单,被相邻省份列入黑名单或交通转发其它省份黑名单的直接列入D级。
第十二条综合评分定级是指在首次考核后,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综合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对在本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和排序。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综合考核分、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分、从业单位当年度参加竣工验收的得分累加重新排名,按比例重新分级,并按名次计算出新的名次分值。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后,将在河南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
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章信用奖罚
第十四条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奖罚。
第十五条在评价周期未满时被降级或升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
级执行时限以省交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
经综合评分定级为相应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奖罚执行时限为自本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在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
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报价满分90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满分10分,对应AA、A、B、C级相应分值为10分、8.5分、7.5分、5.5分。
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其企业信用分每个等级差距不得少于2分,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奖励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1)资格审查阶段,其履约信誉等方面可免予审查,当其他强制性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可享受比其它投标人限制性投标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个的奖励;
(3)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上述奖励同时使用,并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八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85%。
第十九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人员,以及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二十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处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1).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得分为此项满分的55%。
(2)对从业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从业人员不得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担任同等或高于被考核定级时同类工程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即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处罚:
(1)对从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1-5年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对已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
(2)对在投标中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从业单位,除以上处罚外,同时没收其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3)在处罚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在奖励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已中标(以中标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个标段的,AA级信用分奖励规定失效,不得再申请使用信用分。
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A级计算。
从业单位、人员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使用信用分奖励的,不予延长奖励期限。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考核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告知省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中标记录。
第二十四条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
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交通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厅《河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豫交工[2003]9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