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们经常听说的是指定管辖和协议,其实还有一种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专属管辖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那么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简述我国专属管辖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大家阅读。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
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

海洋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机构和程序是什么一、引言海洋争端是国之间或者地区之间之间最常见的争端之一,也是最容易引发军事冲突的问题之一。
因此,解决海洋争端对于保护世界和平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海洋争端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二、国际海洋法院国际海洋法院是处理国家之间有关海洋法问题的最高司法机构,总部位于德国,设有法官十一人。
国际海洋法院的职责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处理海洋争端案件,例如领海、维权、渔业和环境等争端案件。
此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需同意接受其裁决,因此,该机构的裁判需要得到各方承认方能生效。
三、双边磋商双边磋商是处理海洋争端问题的另一种方式。
各国政府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协商或者通报等渠道解决海洋争端,例如海上渔业问题、领海和管辖权的划分等。
双边磋商优势是双方可以互通有无,以达到和解和共赢。
例如,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海和平解决了多个争议问题。
四、地区组织地区组织也可以解决海洋争端这一问题。
例如,东盟联盟通过《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等协议,与亚太区域国家就南海地区的争端进行了协商。
这些协议非常重要,因为它是防止海洋争端升级为军事冲突的有效手段。
五、专家调解专家调解是另一种帮助处理海洋争端的方式。
由于处理海洋争端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政治和经济因素,因此专家调解可以提供法律、经济和科学方面的建议,其政策和建议参考价值非常高。
六、综合方法为了有效解决海洋争端问题,需要采用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是指使用多种方式处理海洋争端问题,包括使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等多种手段。
例如,一些争端可能既需要使用国际仲裁机制,又需要进行双边协商;又或者需要利用地区组织的力量,协调解决争端。
综合方法的优势是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共赢的目标。
七、结论以上就是目前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和机构。
虽然处理海洋争端是顶尖的难题,但人们可以通过这些手段简化争端,避免它变成暴力冲突。
问题的根源在于各国应当遵守国际法,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优先考虑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在海上或者通海⽔域发⽣的与船舶或者运输、⽣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没有规定的,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于海上或者通海⽔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致的,以实际履⾏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第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第⼋条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外,还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与船舶担保或者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海域指中华⼈民共和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以及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
第⼗⼆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地指合同的实际履⾏地;合同未实际履⾏的,为合同约定的履⾏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 海事诉

2 扣押船舶的范围 我国可以扣押的船舶有两类:一是当事船舶。 。 二是姊妹船舶。 3 扣押船舶的方式 扣押船舶的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两种。 4 关于重复扣船和多次扣船 重复扣船是指基于同一海事请求扣押已被扣押过 的船舶或者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其他船 舶。 多次扣船是指基于不同的海事请求两次以上扣押 同一船舶。
五、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 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 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 六、 海事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 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 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 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 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 海事诉讼管辖概述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即确 定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海事案件由 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受理。
二、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 案件的纵向分工。 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 。 三、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海商法第十一讲海事诉讼法

船舶侵权: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转运港所在地,约定 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海船租用合同: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 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海上保赔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 地、被告住所地;
2 ?海事诉讼法?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内海
事诉讼和涉外海事诉讼。
〔三〕我国的海事法院
我国现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 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等 十个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与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同级。
二、 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海 事诉讼管辖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又称收案范围, 是指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规模和 程度。
海事担保纠纷: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 地;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由船
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船舶物权〔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 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船舶所在地〔起诉
时的停泊地或被扣押地〕、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纠纷:被救助地、被救助船最先 到达地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可协议选择—or—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船舶所有权:船旗国法;
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应当由受理
1. 海事请求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
2.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
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
3.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
作出裁定。
4.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 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法院主要是负责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真相,然后给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非常好的交代。
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而我国的法院,它是分为等级的,不同等级法院他审理的案件类型都是有所差异的。
比如说很多人想知道海事海商案件中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并不是每个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注: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并非所有著作权纠纷案件都由中级法院法院管辖)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卷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设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中级法院他水你的案件,包括最高法院执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还有就是本身就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方式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 邮编200135电话:021-********(总机)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第⼀批成⽴的海事法院之⼀,专门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审海事、海商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地址:青岛市崂⼭区海安路18号 邮编 266071电话:办公室 0532-********⽴案庭 0532-********;传真 83887233宁波海事法院1992年12⽉4⽇,最⾼⼈民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和⽔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和通海的内河⽔域)内发⽣的⼀审海事海商案件。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801号 邮编315041 电话:0574-********(⽴案庭)⼴州海事法院⼴州海事法院是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城市设⽴海事法院的决定》于1984年6⽉1⽇设⽴的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海事领域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涉及到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海上保险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领域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海事法律实务中采用了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海事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海事法律实务中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协会或专门的仲裁机构设立,由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仲裁的结果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仲裁裁决的结果无法上诉,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
此外,仲裁过程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可能不够透明,当事人可能无法充分发表意见。
二、诉讼诉讼是另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领域中,诉讼通常在海事法院进行。
诉讼的优点是程序相对公正、透明,当事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和上诉。
此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此外,法院的判决可能不够专业,对于一些特殊的海事纠纷,法院可能无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三、调解调解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海事法律实务中,调解常常由专门的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
调解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速度较快。
此外,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此外,调解的结果可能不够公正,有可能偏袒一方。
四、协商协商是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在海事领域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的优点是程序简单、成本低廉、速度快。
此外,协商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然而,协商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当事人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无法解决。
此外,协商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可能无法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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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
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
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
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
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
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
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海事法院。
海事诉讼在我国海事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海事诉讼的法院管辖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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