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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琼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8月8日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旅游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总体运行呈上升态势。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低价格倾销、低水平服务、低素质从业等不良状况严重损害了海南旅游形象。

为了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依法治省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整治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净化、优化、美化旅游环境,丰富旅游产品,齐心塑造海南旅游形象,努力建设旅游强省。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旅游市场,努力改善旅游软环境,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使旅游者满意,旅游投资者满意,旅游经营者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全省人民自觉当好主人,热情、文明、礼貌地对待国内外游客,让游客在海南安全舒适,心情舒畅,将海南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旅游景区设施设计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一、旅游综合类1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7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5;9 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10 国家生态旅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2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29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30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32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JGJ 35-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3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二、旅游食宿设施类34 旅游度假区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4-2006;35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3;36 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SB/T 1035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2;37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38 旅游公寓别墅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39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SB/T 1024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40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41 旅游购物场所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42 饭店服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43 绿色旅游饭店LB/T 00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44 旅游建筑设计规范JGJ 62-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45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46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47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48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49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三、旅游康体娱乐设施类50 旅游娱乐场所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51 旅游滑雪场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52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53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1988;54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55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7;5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57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58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5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60 商店建筑设计规规范JGJ 48-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61 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JGJ/T 13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62 公园设计规范CJJ-48-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63 游泳馆与滑冰场设计手册;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6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65 酒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62-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6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67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WH 01-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3;68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WH 0201-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4;四、旅游交通设施类69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7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 37-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71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5;72 旅游汽车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73 旅游汽车公司资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7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75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76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77 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78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79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80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6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8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82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83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 7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84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 77-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85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 3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86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JGJ 9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87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层技术规程CJJ/T 80-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88 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 10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89 游览船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90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5731-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5;9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92 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 12352-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0;93 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 13676-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2;94 单线拖挂抱索器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T 13678-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2;95 客运地面缆车技术规范GB/T 1940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五、旅游导识设施类9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97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2;98 旅游咨询中心设施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9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1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10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9;六、旅游基础设施类102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95-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 103 国家灌溉水质标准;GB/T5084-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1992;10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05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 106 海洋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1997;1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 108 生活引用水水质量标准GB 5749-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10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 1-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1989;110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1;1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11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11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1997;1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 115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2001; 1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 11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9; 118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9;119 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1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 1892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2;1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1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2;124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31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2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12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127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4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28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29 城市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 6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13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13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13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13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134 给水排水工程管理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13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136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 137 小型水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1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13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140 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41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14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 143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 144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14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4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147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48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14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JGJ/T 16-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50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 5029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51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 500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 152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 15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 -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 15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155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56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57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158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5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60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9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161 城市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62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 78 -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163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 /T8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164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65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6-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166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67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68 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计量单位及符号GB/T 16732-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6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 24-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保护部,1986; 170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 171 水利水电工程通信设计技术规程DL/T5080-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72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 -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七、旅游环境设施类173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74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CJ/T 34-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175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176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2-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17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178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7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 18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 27-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9;181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T 65-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182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 -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183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184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185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 186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 187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 3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188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189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 190 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WH0301-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93;19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8;192 汽油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842-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193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 1495-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1979;194 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 3096-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 195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华管理委员会,2004;196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GB/T 2400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197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198 环境管理术语GB/T 2405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199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200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201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2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八、旅游风险安全类203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GB/T 1676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7;204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205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12352-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0;206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CGJ 50-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88;207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20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209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1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50166-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21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BJ 98 -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212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21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2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215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84; 2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2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 218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21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220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22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222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2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 22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225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226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2;227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8;228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 22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23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23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232 地震震级的规定GB 1774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 23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23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九、旅游管理类235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T 16766-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7;236 旅行社资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37 旅行社入境旅游服务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38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LB/T 005-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2; 239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 00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7;240 导游服务质量GB /T 15971-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5;241 旅游区点服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42 旅游电子商务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43 旅游饭店计算机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44 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 00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24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24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监理协会,2000;247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 20-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9; 248 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 2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9;249 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 50323-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

把旅游业培育成现代服务业,人民满意是根本——访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吴坤雄

把旅游业培育成现代服务业,人民满意是根本——访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吴坤雄
记者 : 所说 的“ 府 主导 、 业 自 您 政 行
众 更 加 满 意 的 现 代 服 务 业 侧 重 体 现
“ ” 质 的要求 , 我认为其核心是 “ 现代 ” 与 “ 满意 ” 。生产 最终 是 为 了满 足 生活 需 要 , 游业 发展得 如何 、 游工 作做 得 旅 旅
怎 么 样 , 终 都 要 看 人 民 群 众 的 旅 游 消 最
访 海 南 省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副主 任 吴 坤 雄
口 中 国旅 游 报记 者 王 赵洵
《 务关加发旅 国 意》 出 游 业 于快展把 的 中 要 院见指,
旅游业培育 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 支柱产业 ,以及人 民群众更加满 意 的现代服务业 。让人 民群 众更 加满意是我 国旅游业发 展的长期
和 重 大 战 略 任 务 。肩 负建 设 国 际
供 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具体 到 旅 游 管理 部 门 ,0 9 20 年, 原为海南省政府直属单位的海 南省旅游局 , 更名为海南省旅游发 展委员会 , 进人海南省政府组成部 门序列 , 并进行了机构改革 。下一 步, 我们将建立健全 “ 政府主导 、 行
组和海南 省旅游规划委员会 ,对海南 国 际旅游 岛建设重大事 项进行统 筹协调 ,
将 重 大旅 游 项 目和 重 要 旅 游 资 源 的规 划 审 核 收 归 省 里 ,为 海 南 强 化 旅 游 规 划 提
保 障。
律、 企业依法 自主经营” 如何理解? 吴坤雄 :这个涉及到旅游业 的各个 要素 , 举例来说 , 旅行社 、 导游方面 , 将旅
行 社 1 管 理 全 部 下 放 到 市 县 旅 游 部 3常
费需求是 否得 到全面 、高质量 的满足 , 其最直观 、 最有效 的检验标 准就是人 民 群众是否满意 。 《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 国际旅游岛 建设发展 的若干意见》 明确指 出, 要充分 发挥海南 的区位和资源优势 ,建设海南 国际旅游 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 游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景区游客流量控制与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游客流量控制原则 (5)第2章游客流量监测与预测 (5)2.1 游客流量监测 (5)2.1.1 监测方法 (5)2.1.2 监测频率 (5)2.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5)2.2 游客流量预测 (6)2.2.1 预测方法 (6)2.2.2 预测周期 (6)2.3 信息发布与预警 (6)2.3.1 信息发布 (6)2.3.2 预警机制 (6)第3章门票管理与调控 (6)3.1 门票种类与价格 (7)3.1.1 常规门票:适用于普通游客,根据景区级别、游览区域及游览时间等因素制定价格。

(7)3.1.2 优惠门票:针对老年人、学生、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票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调。

(7)3.1.3 家庭票:鼓励家庭出游,设置家庭票,包含成人及儿童门票,价格较单独购买有所优惠。

(7)3.1.4 团体票:针对旅行社等团体组织游客,设置团体票,票价较常规门票有一定折扣。

(7)3.1.5 节假日门票:在法定节假日及景区特定活动期间,可调整门票价格,以引导游客错峰出游。

(7)3.2 门票销售渠道 (7)3.2.1 线上渠道:景区官方网站、官方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提供门票预订、支付、电子票验证等功能。

(7)3.2.2 线下渠道:景区售票窗口、旅行社、酒店等,提供实体门票销售服务。

(7)3.2.3 代售点:在景区周边及主要交通枢纽设置代售点,方便游客购票。

(7)3.2.4 预订服务:提供电话预订、网络预订等预订服务,引导游客提前购票,减少现场购票排队时间。

(7)3.3 门票数量调控措施 (7)3.3.1 实行实名制购票:游客购买门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门票数量与游客数量相对应。

(7)3.3.2 设置门票销售限额:根据景区最大承载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门票销售限额。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2015年海南省中考思想品德试卷及答案解析

2015年海南省中考思想品德试卷及答案解析

决;创业两年来,她通过互联网推广驿站、与骑友交流,先后开设了
5 家自行车驿
站,一年“骑”出了百万元。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 1)政府为什么要鼓励大众创业?( 6 分)
( 2)结合材料,请你谈一谈创业成功者需要具备的素质。 ( 8 分)
20. 材料一
2012—2014 年全国与海南旅游业收入占全年总收入比重对比表


A .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B .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问题
C. 宪法是我国一切法律的总和
D .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5. 两会前夕,中国政府网联合多家网站发起“ 2015 政府工作报告我来写”活动,成千
上万中国网民积极响应,为“两会”建言献策。网民的这种行为是在行使

三、辨析题( 12 分)
18. 海南省生态环境全国一流,森林覆盖率高,大气、水体、近海海域质量优良,但是 海南省的经济规模小,人均可支配收入偏低 。
思想品德试卷 第 3 页(共 10 页)
对此,有人认为:海南省应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可以缓一缓、放 一放。请你对这一观点加以辨析。
四、材料分析题(共 31 分)
12.【答案】 B 【解析】推进县城义务育均衡发展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题干中海南加大对县域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资金投入,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
B 正确, A ,C, D 排除。
故答案选 B 。
【考点】教育公平
13.【答案】 A 【解析】魏文贤的行为不仅拯救了他人的生命,也提升了自己生命的价值,①正确;义
D. 不利于身心健康
7. 在校园生活中,男生女生和谐相处,构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男生女生恰当的相处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是海南省政府根据国家旅游法和海南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旅游管理规定。

它的内容涉及到了旅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行为、旅游环境保护、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文化传承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海南省旅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旅游经营行为规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旅游广告的发布、旅游产品的销售、旅游服务的提供等。

根据该条例规定,旅游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旅游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和发票,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旅游安全、卫生、便利等方面。

二、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是海南省旅游条例的重点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旅游经营者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对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应该加强保护和治理。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游客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应该爱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三、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是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对旅游投诉应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旅游经营者应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方便、依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能及时解决的旅游投诉,游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安全保障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前提。

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点应当及时加强整治和提示。

同时,游客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轻信传言,不参加危险和违法的旅游活动。

五、旅游文化传承旅游文化传承是海南省旅游条例关注的内容之一。

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不得破坏和侵犯历史文化遗产。

同时,旅游景点也应该加强文化保护和传承,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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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全文《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已经开始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第十条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采矿、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设与其规模和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善景区内道路、停车场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以及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负责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

依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随团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旅游景区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其具有危险性的区域、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景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保证安全运行。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指导旅游者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及时纠正旅游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驾驶员、船员及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外待进入旅游者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政府报告。

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区周边区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旅游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旅游景区内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总量。

设置店铺、摊位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旅游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在规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统一管理。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

旅游景区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旅游景区内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旅游景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采取诱导、欺骗、强迫、摊派等方式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出让旅游景区经营权,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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