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行2002年度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初评项目异议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02年度各有关单位共申请北京市规划委系统科学技术奖23项。
2002年10月23日,市规划委召开评审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市规划委系统2002年度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按照评审程序,经过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初步评选出推荐获奖项目22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11项(项目名称附后)。
为保证科技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对初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公告,实施异议。
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公告及异议方式1.通过北京市规划委网进行上网公告,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征求意见。
2.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推荐部门。
3.对初评项目提出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涉及争议问题的有关任何一方,都应该对争议处理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在异议期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后,再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二、公告及异议时间从2002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为期一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获奖项目若有异议,均可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科技信息处提出异议申请。
三、异议处理程序1.实质性异议,首先由有关推荐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加盖异议各方公章,报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科技信息处负责协调、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部门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加盖异议各方公章,报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
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负责将处理意见提交复审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附:北京市规划委2002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一等奖3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跨度结构风工程研究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专著《地下水与建筑基础工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Geoway数据加工套件在数字化生产中的应用研究二等奖8项: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规划市区供水规划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索膜杆梁柱组合结构设计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宅楼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研究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云岗污水处理站污水回用技术的研究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控制对策研究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GeoStar示范应用二期工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址编码规则三等奖11项: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国道101线京承公路(四环路-高丽营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居民住宅用电负荷研究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节能外窗冷风渗透量计算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编汉法建筑工程常用词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高层住宅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体系图集(三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时网络管理系统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防空地下室通用图(电气部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交通系统快速干道网整体优化工程研究-调头口的研究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1:2000地形图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的建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测量内业数据处理系统的建立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会计电算化(网络版)应用研究。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c652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4.png)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附件:开工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附件
开工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
一、房屋建筑工程(大于300㎡)
(一)新建扩建、现状改建项目
1.地上建筑面积大于5000㎡、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独立单体;
2.人防工程。
(二)内部改造项目
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及加装电梯工程;
2.人防工程;
3.改变平面布局(消防)或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4.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工程;
5.改变原规划或使用性质的工程。
二、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除一、二项外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1e87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c5.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为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加强城镇一般建设项目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报材料。
(一)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一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5、建设工程施工图电子文档(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
(二)申请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2、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三份)及其数据光盘;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4、《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预售测绘)复印件;5、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地产平面图》原件(三份);6、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7、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复印件;8、房屋外业测量记录草图复印件;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单体建筑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10、《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复印件;11、《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1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京建法[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法〔2009〕97号)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审批速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建设房管系统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全市建设房管系统扎实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市建委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市建设房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力度,加强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以及处室之间的审批联动,加快审批速度,取消、简化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取消、简化和下放的具体措施(一)加强审批联动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四项审批事项整合为一项审批事项。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提交四项审批事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内容重复的材料提交一次即可。
(二)取消审批事项1.取消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缴纳手续和建设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等3个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京建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发了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将实行电子化。
建设方案备案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7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启用北京市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
本市范围内申请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登陆“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二、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关纸质材料的原件拍照或扫描后进行上传即完成网上申报。
开发企业应确保上传的电子文件与其原数据一致,做到真实、完整、清晰。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开发企业网上申报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后,应在5日内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调整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开发企业,并通过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将建设方案退回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调整后再次申报。
四、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完成后,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可登录系统,按照提示自行下载打印。
五、各单位在使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管理系统时,可在系统首页下载用户使用手册,若有操作和使用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咨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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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勘察类)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30 【字体: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启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勘察类)”(网址: ,以下简称“审查系统”)。
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现就审查系统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审查系统使用流程规定
北京市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采用“北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网上填报、审核、备案及管理。
(一)各审查机构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审查系统中填写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勘设测管办;
(二)经市勘设测管办初步审核后下发流水号,各审查机构进入技术性审查阶段,对于审查中存在问题填写审查意见书,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填写审查合格书,并及时向市勘设测管办备案;
(三)对填报及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市勘设测管办标明原因后退回审查机构重新填报或审核;
(四)经市勘设测管办审核后下发备案号,各审查机构方可打印“审查合格书”。
二、审查系统填报规定
(一)本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仅限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勘察项目;
(二)审查开始时间以市勘设测管办下发流水号时间为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内容、时限等应严格遵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执行;
(四)施工图审查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填报及审核,各审查机构禁止瞒报、漏报;
(五)审查机构按照申报表内容填报,填写建设项目信息及审核情况应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六)勘察文件审查时应具有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七)打印“审查合格书”后,应签署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审查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查专用章。
三、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系统下发备案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要求,将审查合格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勘设测管办,报送材料包括:申报表(原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审查合同(复印件)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审查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9:00至16:00上报审核数据,上报数据应及时避免延误,同时市勘设测管办对符合填报及备案要求的项目及时下发流水号及备案号;
(三)对于未取得市勘设测管办下发备案号的建设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市勘设测管办对存在漏报、瞒报、填报信息与申报表不一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定期通报,记入企业不良信息系统,并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各审查机构,市勘设测管办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