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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3篇)

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最优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低价中标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故意压低投标报价,导致中标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甚至出现亏损。

(2)恶意压价中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使中标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损害公共利益。

(3)围标、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压低报价、提高报价等手段,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低价中标的目的。

三、低价中标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低价中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

(1)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2)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恶意压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要求,对低价中标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1)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合理低价中标法.doc

合理低价中标法.doc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

1.2本项目的拦标价。

1.3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

1.4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文件。

2.评标原则评标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3.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评标纪律4.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由招标人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2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则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效。

5.1资格审查(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附表5.2初步评审:5.2.1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合理性评审阶段:5.2.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2.1.2.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当评委会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2.1.3. 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5.2.1.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5.2.1.5.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未按招标件格式要求正确签署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3)、投标文件无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无工期或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5)、没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分析表的,投标预算无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7)、投标文件报价调整时,未附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的;(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按此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这种评标法被人们称为“最低价中标法”。

关键词:中标;最低价;招标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68-02一、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的市场必须要接受国际惯例。

而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发包普遍采用的合同授予原则,也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规定的方法。

否定最低价中标,不利于在我国尽快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建筑市场。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不仅可以强化竞争,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

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竞争促进发展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初的几年,最低价中标法被各地广泛采用,有些地方甚至出台相关规定强制采用该法评标。

然而,几年下来,由于中标价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而导致各地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因此,业界开始转变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看法,认为该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应当尽快停止采用。

事实上,最低价中标法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曲解了“最低价”的含义。

二、最低价中标法概念的界定首先,《招标投标法》中其实已经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最低价”指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低评标价法”,而非很多人理解的“最低投标报价”。

评标办法细则(合理低价)

评标办法细则(合理低价)

评标办法细则(合理低价)合理低价中标法细则一、合理低价中标法概述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资质、资格、资信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成本控制价分为有效投标报价和评标价格两种方案,由招标人自行选定适用的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方案一(有效投标报价)成本控制价由全部有效投标报价计算生成(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不足3家时,不计算成本控制价)。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和成本控制价之间的有效投标人入围,在入围投标人中,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及以下且经商务询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方案二(评标价格):成本控制价由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格计算生成(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不足3家时,不计算成本控制价)。

评标价格高于或等于成本控制价的有效投标人入围,在入围投标人中,评标价格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及以下且经商务询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评标价格:有效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格、设备或材料暂定价格费用后的价格。

二、资信合格标准1、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要求资信条件,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有明显的排斥性与倾向性。

2、资信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

三、商务标1、设有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将对所有通过商务初步评审进入到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询标,询标具体程序详见附件三。

3、当有效报价不足3家时,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详细评审。

经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成本控制价的确定:方案一(有效投标报价)(1)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或不足3家时,不计算成本控制价,直接对全部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排序,由低到高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单位为4家及以上的,计算成本控制价,分a、b两种情况:a、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单位数量为7家及以下时:成本控制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单位数量为7家以上(不含7家)时采用二次平均值的方式确定成本控制价:成本控制价=所有低于(不含等于)“一次平均值”(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低于一次平均值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参与成本控制价计算;高于或等于一次平均值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不参与成本控制价计算】方案二(评标价格)(1)当有效投标报价等于3家时,不计算成本控制价,直接对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评标价格进行排序,由低到高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格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规定合理低价法

评标规定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年度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以投标人企业最新年度净资产较高的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其名次。
⑸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⑹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⑺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⑻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其他因素:0分
续上表
条பைடு நூலகம்号
条款内容
编 列 内 容
⑸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⑹同一投标人没有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⑻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⑼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⑽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⑾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

浅析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1. 引言1.1 概述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根据合理低价原则确定中标人。

这一法则旨在保护投标人的权益,确保招标项目以合理的价格完成,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常常是企业参与投标竞争时需要遵循的重要法律规定,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监督招标过程的重要依据。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在于确保中标人的报价合理,并通过标书评审和谈判等程序,选拔出最终中标人。

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关注价格因素外,还应综合考虑其他条件,如技术方案、服务水平、信誉度等。

只有在综合评估下,报价最低且符合其他要求的投标人才能获得中标资格。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旨在保障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规范。

在实践中,各方应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有效预防和纠正价格恶性竞争行为,推动招标市场的规范发展。

2. 正文2.1 招标投标的定义与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根据特定项目的需求,通过公开征求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书面报价或招标文件,以确定最终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标投标的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质量。

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能够保证最终选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有足够的实力和信誉,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招标投标的目的包括: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加强社会资本的参与,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项目效益最大化;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和企业间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招标投标的定义与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也为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2.2 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确立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旨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同时促进市场竞争,促使中标方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低价中标法律规定(3篇)

低价中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终中标的现象。

在我国,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价中标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低价中标的定义、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被招标人接受并确定中标的现象。

低价中标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投标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风险。

三、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低价中标,该条例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人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实,发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中标人作出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3)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合理低价中标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法)1.评标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

1.2本项目的拦标价。

1.3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

1.4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文件。

2.评标原则评标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3.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评标纪律4.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由招标人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2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施加影响,则将导致其投标文件无效。

5.评标程序5.1资格审查(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资格审查办法附表5.2初步评审:5.2.1评标委员会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合理性评审阶段:5.2.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2.1.2.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当评委会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2.1.3. 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5.2.1.4.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5.2.1.5.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未按招标件格式要求正确签署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3)、投标文件无工程质量标准或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投标文件无工期或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5)、没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分析表的,投标预算无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7)、投标文件报价调整时,未附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的;(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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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法规
低价中标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行业中的每个人都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切不可游走于法律边缘,那将是不归路。

下面就低价中标法规和大家说明一下。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确定了发展趋势,招投标法作为建筑大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必然严格、自觉地遵守。

目前建筑市场的现状与招投标法的要求有差距,各方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为缩短这个差距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行政体制
目前,企业缺乏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
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其次,应大力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第三、对于低价中标顺利实施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

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

可是目前的履约担保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作用,对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

因此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面对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在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改革的步伐,是非常紧要和迫切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措施将随之不断减少,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都将弱化和取消,所有企业都将基本上处于平等竞争地位,面临残酷的竞争局面,任何建筑企业稍有懈怠就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作为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创新。

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管理层次,强化管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提高竞争能力。

其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更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扩大变量,使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

第三,当务之急,施工企业要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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