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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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案例1-01

贸易术语案例1-01

案例2分析
•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 •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 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 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 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 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 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 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 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 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 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 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 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 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 果最后按CIF伦敦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签订合同,买卖双 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 何不同?
案例1分析
• 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 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 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 的索赔是无理的。
• 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 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 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 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 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 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 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 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 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其他贸易术语及案例

其他贸易术语及案例

2023-11-04CATALOGUE目录•FOB、CFR、CIF术语•FCA、CIP、FAS术语•DAP、DAT、DDP术语•案例分析01 FOB、CFR、CIF术语FOB术语FOB(Free On Board)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定义FOB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买方负责租船,属于象征性交货。

特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卖方负责装运港至船舷的费用,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费用划分CFR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定义卖方负责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费用划分CFR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买方负责租船,属于象征性交货。

特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费用划分卖方负责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港至目的地费用。

CIF术语定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卖方完成交货义务。

特点CIF术语中,卖方负责装船和保险,属于象征性交货。

风险转移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02 FCA、CIP、FAS术语总结词货交承运人详细描述FCA术语是指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总结词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详细描述CIP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同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总结词:船边交货详细描述:FAS术语是指在装运港船边完成交货。

此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11exwexw案例案例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采用exwexw条件条件数量数量1000010000公斤公斤总值为总值为2500025000美元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合同规定买方应于应于1010月份提取货物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卖方于1010月月88日将提货单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但买方直到1010月月3131日尚未提走货物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当买方于1111月月1515日提货时日提货时发现有发现有10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2.卖方交货的地点不同。
FCA 、 CIP 、 CPT术语的交货地点, 须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 它可以是卖方处所,也可以是铁路、公路、
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 运经营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 FOB、 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仅适用于 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单一的装运 港。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 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 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 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 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 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二篇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一系列的术语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程序。

这些术语对于各方能够清楚地沟通和理解贸易细节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案例一:EXWEXW(Ex Works)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术语,表示卖方将商品准备好,买方来卖方处提货的条件。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将电子产品准备好,买方来制造商工厂提货并负责运输和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这种条件下,卖方的责任相对较小,而买方需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

案例二:FOBFOB(Free on Board)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装运港口,并对货物负责,而买方需要负责运输和承担费用和风险。

以中国制造商向美国零售商出口为例,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中国港口,并完成报关手续,之后货物由买方的承运人接收并运送到目的港口。

案例三:CIF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另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同时承担运输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条件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支付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保险费用。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案例四:L/CL/C(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零售商达成交易,卖方要求买方开立一份信用证来保证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联系其银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确保在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后,买方的银行将支付货款给卖方。

案例五:IncotermsIncoterms是一套国际贸易术语的缩写,用于规范各国之间的贸易交易。

这些术语规定了卖方和买方在交付货物、承担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Incoterms规则,CIF表示卖方责任到达目的港口为止,而买方需要支付从目的港口到目的地的费用和风险。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FAS国际贸易术语,即自由码头船上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之一。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题目要求的FAS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1. 买方与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物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的装载、运输和保险等责任。

2. 中国某家电公司与美国某电器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电器制造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3. 印度某纺织品公司与欧洲某服装零售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纺织品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4. 巴西某农产品出口商与韩国某食品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产品出口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5. 法国某化工公司与日本某化妆品制造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化工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6. 美国某汽车制造商与墨西哥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零部件供应商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7. 英国某家具公司与澳大利亚某木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木材供应商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8. 加拿大某矿产公司与巴基斯坦某煤矿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中约定以FAS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煤矿公司将在码头旁边的船上交付货物,并负责将货物装载到船上。

9. 德国某化肥公司与巴西某农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以FAS 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根据合同规定,农场将在货物到达码头后,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旁边的船上。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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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8: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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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案例1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
一、选择贸易术语不当险遭风险案(FOB) 二、真假CIF合同争议案 三、改变CIF性质进口合同落空案 四、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例 五、 EXW合同买方未及时提货致损案 六、对美国FOB Vessel 含义理解不透致损案 七、采用CIF进口大宗商品不慎受损案
案例分析-选择贸易术语不当险遭风险案
请问:
1、此合同是否是CIF合同,为什么? 2、你对我方采取手段作何评价?
案例分析-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例
我国某进口公司进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 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 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货到目的地检验 合格后,双方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
我方在11月上旬货物起运,但由于海上风浪过 大,12月18日才到达目的港。买方要求降价,经过 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追究。卸货后,买方派 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 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经过我方艰难交涉,并降 价5%,买方才签字。我方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请问: 1、SKG公司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2、我公司可以向船方索赔吗,为什么?

人生只有必然,没有偶然。。22.3.232 2.3.23 Wednes day, March 23, 2022

不知不觉中人就发霉了,所以千万不 要不知 不觉。 。04:10: 4704:1 0:4704: 103/23/ 2022 4:10:47 AM
案例分析-采用CIF进口大宗商品不慎受损案
于是,我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情况下,以SKG 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货物 抵达黄埔港后,我方认为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 诺,而且由于汇率变化,此票货物已经无利可图。于 是我公司拒收货物。由于我公司拒收,直接导致SKG 为将该货物专卖,产生4万美金的额外费用。SKG公 司据此向我方进行索赔。

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FCA)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二:(FCA)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要点评析:Incoterms2000重新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

A 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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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

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

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

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

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

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

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

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

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需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

出口企业应熟悉FOB条款。

FOB价格条款决定贸易合同的性质。

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文件;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

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若采用FOB条款,中小企业应严格依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签订贸易合同,谨防落入FOB陷阱。

[案例3]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7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馆,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案例4]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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