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0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工程安全,确保施工过程中工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厘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工程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
第二章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在建设项目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工程安全工作。
第九条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测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五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得到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审批。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中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过程中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章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分类、预警、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八条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水平。
第十九条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单位的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安全工程管理活动。
三、安全管理体系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考核等。
2.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风险评估、安全目标、安全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3. 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员工能够熟悉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四、安全责任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项目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3.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考核机制,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安全生产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立安全标识、设置安全警示牌、配备安全设施等。
2. 建设单位应当规范施工作业程序,明确施工人员的作业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六、安全工器具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
2. 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使用。
3. 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时更换或修理。
七、事故应急处理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向建设单位员工提供应急处理培训、设置应急处理流程、建立应急处理小组等。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
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以及所需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六)按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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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7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2、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4、安全分级管理原则;5、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建筑施工、在市内工程项目(产品)总承包和承租单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安全责任单位的认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主责单位:1、企业自建并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2、集团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功能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公司为主责单位;3、承租单位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等建设的,业主单位为主责单位;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资产出让单位为主责单位;5、由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主责单位;6、其他情形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认定为次责单位:1、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为次责单位;2、其他情形者。
第六条安全责任(一)主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1、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责;2、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4、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必须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5、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6、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各项报批、审核等手续的,必须办理;7、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监中心审核备案。
8、必须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9、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10、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落实检查和指导意见;11、每星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12、在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不报。
(二)次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有事前告知和审查的责任,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并对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三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第七条对投标方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程序:1、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投标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投标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金额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
2、承租单位建筑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施工申请,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书面同意,其请施工单位必须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承租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向业主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方准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情况必须由业主报安监中心备案;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事前告知审查,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在招投标中,资产出让单位对受让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须“一票否决”;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必须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安全主责单位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内容(标前审查):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2、资质等级证书(原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4、安全诚信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7、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主责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实地审查):1、项目经理持证情况(原件);2、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原件);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原件);4、三级安全教育情况;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6、从业人员办理有关保险情况;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8、劳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现场安全技术保护措施;11、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报送建设方、业主方安全部门备案;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13、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14、施工单位或承租方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第十条现场安全管理1、安全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2、对现场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落实情况;(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5)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落实情况;(6)危险性作业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情况;(7)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按国家标准制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8)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9)临时用电方案按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10)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配置和使用情况;(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机具检测情况;(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4)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15)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物资等落实情况;(16)施工单位各类安全记录情况。
第四章违规责任第十一条若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则可予以责令整改、通报、约见谈话、投标限制、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等。
1、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而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安监中心将开具黄色整改单,令其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开具红色整改单,并在集团内通报批评。
2、未对建设工程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把好准入关,施工队无资质、违法转包、或挂靠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经发现将开具红色整改单,责令停工整改;对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年中安全绩效考核。
3、对违反本《办法》,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对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对次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则减半处罚。
4、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同样隐患被开具整改单二次以上的,该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评比该年度各类先进。
5、施工单位在集团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内的招投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安监中心将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事故单位名单。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经电气集团总公司安环委会批准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监测中心****(集团)总公司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基本标准施工单位按项目合同款向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本标准:1、风险抵押金最低为2000元。
2、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项目款的1%。
3、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缴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1亿元以上的项目,缴纳50万元以上,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标准。
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