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报告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

见死不救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日益严重,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和预防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人们对见死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仅靠道德约束的无力。
因此,许多人转而寻求法律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通过对国内见死不救的立法争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于见死不救是否该入罪的看法。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罪一、“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一)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责任,而这一责任是通过特定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来实现的,如公安警察、消防人员、治安联防人员等。
正是因为负有这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面临危急事件时,除非上述特定人员主观上没有注意到发生的事件,或者虽然注意到事件的发生但不认为是突发事件,否则他们必须做出相应救助行为。
此类人员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由于在渎职罪中,已经包含了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内容,所以无需再单独设定“见死不救”罪。
(二)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由于不负有特定义务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并不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他们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但他们是国家责任的实践者,社会寄予的期望更高,面对突发事件,他们应当做出实施救助行为的决策。
鉴于其身份特征,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不良示范性,对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有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相继出台相关条例,对此类公职人员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等“见死不救”行为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们不时听到某医院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失信于公众被处罚、有关责任医生被调离岗位的消息。
见死不救主要观点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三、现实矛盾。有网友感叹:“以前好心 救人成了被告,于是遵纪守法,见死不 救了。现在见死不救又成了被告。横竖 都是死” 四、削弱了道德的作用和范围。见死不救 如法社会上不会出现见义勇为这样的词 语。
谢谢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
个人观点 盛文龙
个人观点
反对见死不救立法 原因:四个方面
不赞成立法的原因
一、社会基础存在问题 从我国社会基础上看,虽然世界范 围内确实有少部分国家将见死不救列入 刑法惩处对象,但这是建立在社会公民 有高度诚信与公信力与较高国民素质基 础之上的,显然我国不具备这样的社会 条件。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二、从法律界定上讨论。 这是立法最大的问题。按照刑法传 统的四要件理论,无非将所谓的“见死 不救罪”定位1、主体有完全刑事责任2、 明知有伤者而不作为3、有能力救助而不 作为4、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救助行 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举个例子:以救助落水者为例。围观者大 可以说自己没看见。如果有摄像头记录 了,围观者大可以说自己不会游泳,没 有救助能力。如果有人不死心,非要证 明围观者会游泳。但会游泳和会救人还 是有天壤之别。被落水者当救命稻草似 的拼 力的人去救助落水者,也是将自己置于 危险之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不赞成立法的依据
1(主体)主体好说,不做讨论。 2(主观)明知就难以界定,路人大可说自己没看见。 3(客观)有能力救助就更难界定了,很多的伤害救助要 求有专业的知识,否者会造成伤者的二次伤害。 4因果关系其实很扯淡,虽说不救助与伤者死亡之间有一 般观念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 因果关系。现行刑法总则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注意是危害行为,路人只 是看一眼,显然不属于危害行为。
班级辩论赛:“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

辩题:“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正方:“见死不救”应该立法反方:“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个人见解:“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应该立法。
“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之一,而目前我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很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我认为还是不能将“见死不救”入刑。
理由如下:1、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对于道德的问题千万不能立法。
公权力过度扩张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自由的禁锢,民主社会法律的使命就是为了捍卫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如果将本该属于道德调整的东西,过多地上升为法律调整,就是赋予了公权力更多的苛以公民义务的机会,公权力就可能以各种各样的道德义务为借口,强制公民让渡权利和自由———义务越来越多,行动将倍受羁绊,自由将成为奢侈。
2、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
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3、“见死不救”不是法言法语。
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
因此,立法应当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而不是简单地冠之“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也是应该分不同的主体,涉及的行为主体是很多的,是不特定的行为主体。
如果简单的规定“见死不救”是一种罪,那么如果我们在救助别人的时候连自己最起码的生命权都保障不了,我们又怎能盲目的去救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救,是不是也要定罪?4、个人认为,长期以来造成人们这种“见死不救”行为的是人们内心的不信任心理,害怕给自己惹到更多的麻烦。
这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才是悲剧的根源。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人与人之间重树信任,而这显然不是法律可以承受之重。
如果我们社会真的立法了,那么我们之间就真的信任了?我们就会真正的按照法律要求去“见义勇为”吗?我们是不是又会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发挥的制裁呢?就像交通肇事罪一样,相关法律早就出台了,但是这个社会上不还是有一些人在逃避责任吗?5、另一方面,不是我们的素质变低了,而是我们在做好的同时却没法得到好报,反而会惹祸上身,被人诬陷。
是否应该立法严惩见死不救者

辩一稿:各位评委老师、对方辩友大家好。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市五金城内相继被两车碾压,七分钟内,18名路人经过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者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抢救无效。
在零时32分离世。
这次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不难体现,当今社会的道德水平已经必须要用法律工具来加以修正和提高。
我方观点是要建立相关法律来严惩见死不救者。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建立相关法律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
目前,我国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严重滑坡,特别是一些案例,讹[é]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
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我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就像几年前为避免由于醉酒驾驶造成的惨剧而建立的相关法律《刑法修正案(八)》,渐渐的融入到了每一个司机的思想中,使近几年醉酒驾驶案呈大幅度下降趋势。
用法律来约束道德,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被粉碎的无奈之举。
但没有法律,后果不堪设想。
并且如果立法规定见死不救要受到处罚,人们就会重新思考趋利避害,假如我救助了,我还能得到良心的安定;假如我不救助,可能会受到处罚。
因此,法律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让人们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
就算我跑掉了,我的心里还是会有很强烈的罪恶感,这会规范我的行为,下次再碰到这样的事情,我可能就不跑了。
这是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区别,法律会让人有罪恶感,而道德只会让人产生愧疚感。
相比之下,罪恶感是很难消除的,而愧疚感会被一些合理化的东西消除。
比如小悦悦事件,有路人会想,自己没救,别人也没救,他的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要不要立法惩处见死不救

为什么中国人不愿意施救:不能用来定罪 的各种解释
为什么中国人不愿意施救:不能用来定罪的各种解释
或许有些投“施救”的人说的不是真心话,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投“施救” 一票肯定是出于真心的——无非是打个电话,也算施救了,做这种好事何难之有? 但“18个路人漠然走开”的事情既然真的发生了,那可以肯定,这些投“施救”的 好人,换到当时的场景未必就不会走开。
事实上,确实存在这些可能,正如这几天为18路人辩护的理由——部分人可能确 实没有看到小悦悦,部分人看到了小悦悦但没搞清楚状况,部分人则是想施救但却 因为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则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电话的瞬间 想到了彭宇案——犹豫那一下,身子就过去了,有些人自称追悔莫及。
可以给出的解释还有很多。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中国人家庭意识强,社会意识薄 弱,边缘地带社群、社区没建立起来,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人们之间 信任度低;从心理学角度看,在行人往来穿梭的街头,出现了旁观者效应——“别 人都没伸手,我为什么要伸手?”“总会有人去救,不必我来”——这一效应往往 被用来解释上述的1964年纽约谋杀案。此外,还有心不在焉、心事满怀等等种种可 能的解释。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
一出惨剧发生在广东佛山南海黄
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
小悦悦(化名)走在巷子里,被
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
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
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
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竟然对
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
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
她的妈妈。随后被送往广州军区
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由于伤 势过重,不幸死亡。
“见死不救罪”治路人冷漠?
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_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作者简介: 刘凯, 苏州大学 2007 级
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
——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刘 凯
摘 要 当代中国, 见死不救现象愈来愈突出, 运用法律来治理见死不救行为, 成为很多社会人士的呼声, 本文试从法社会 学的角度否定前述观点, 认为不宜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 对此, 文中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见死不救 法社会学 道德标准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1-112-01 见死不救现象愈来愈突出, 治理见死不救行为的呼声也愈来 其固有的威慑力迫使人们就范, 但若没有人们对见危不救危害的 愈强, 很多无辜的生命因为人情冷默而离开人世间, 一些人大代 普遍道德认同, 没有人们对于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 要么是 表提出, 刑法应增加 “见死不救罪” 这一罪名, 主张运用法律的手 触犯法律者太多而致使群众叫苦不迭, 要么就是难以操作而导致 段来治理见死不救的现象。 但是, 如果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理 法律条文虚置。如果一切公序良俗范畴的行为都想通过法律来 性思考, 却会发现, 简单地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 存在诸多不当之 解决, 法律就不再是法律, 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 处。 入的非理性做法, “泛法律化”实质就是一种道德专制或道德暴 一、 见死不救不宜入罪的理论阐释 力。③ (一) 人的模式理论—— “中人标准” ——反对将见死不救行 二、 见死不救行为的具体解决对策 为入罪① (一) 对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 法律是为人的需要所创制的, 创制时必须有一个标准, 这个 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规制。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保 标准须是普通民众所能够到达的—只可能是 “中人” 标准。法律 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是国家的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 而国家职责的 不能够为圣贤创设, 不能够将过高的道德标准纳入法律中。 落实, 离不开国家广大公职人员的具体行动, 国家公职人员在树 何为 “中人标准” ?按照胡玉鸿教授的观点,中人” “ 的标准界 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 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首先是 “中人” 的理智程度: 具有一般 “应当” 笔者认为, , 是完全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 当然, 我 谨慎的人, 是采用一般注意和技能的人; 其次是 “中人” 的注意标 们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规定。 准: 与他们的年龄、 经验及生理特征一致的合理谨慎之人相同条 (二) 对国家专业救助机构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 件下所尽之注意义务; 最后, “中人” 则是 的道德要求。 “法律是一 最为常见的是医院及相关配套的社会救助机构。医院发生 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它在道德曲线上取的是一个中线, 也 的见死不救事件、 救助中心放弃对流浪人群的庇护, 乃至发生各 可以说是一个中庸的标准。这个中线的标准即为社会成员普遍 种不幸, 这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救死扶乃是医疗机构义 认同、 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冒然将见死不 ” 不容辞的职责, 更是医护人员的天职。 对于专业救助机构站适用 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 会导致法律的强制力压制民众对道德的认 见死不救罪是必须的, 国家应该建立专门的基金, 如果被救助者 同, 使民众丧失对美好道德的追求。理想不能取代理性, 一种看 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而医院也不愿无偿救助的话, 应该由国家买 似美好但缺乏现实基础支撑的崇高理想,若在社会中强加推行,不 单, 国家必须承担其应有的职责。 仅自身无法得以实现,最后也必将损害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社会。 (三) 对普通民众见死不救行为的处理 (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理论也反对将见死不救入罪化 公民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 许多人认为, 见死不救现象在社会中的频频发生, 在于对这 共秩序, 就有其合理性, 对于非职责的纯属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 些见死不救者缺少有法可依的法律, 在刑法中设立 “见死不救罪” 如果以法律手段来施行强制性的要求, 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不 便被他们认为是较好的解决方法, 理由不外乎如下: 惟有施以全 仅不能惩治冷漠, 反而会驱赶善良的人们对突发的应该救助的事 面的法律手段, 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 件惟恐避之不及。 责行为。光靠道德的调整, 会有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但是, 仅 三、 结语 仅通过制定 “见死不救罪” 就能够将见死不救的现象彻底消除 罪, 普通民众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深恶痛绝, 是可以理解的。 但 吗? 是, 作为理性的法律人, 我们仍然要对其保持必要的冷静与克制。 法律是指由社会自发形成和人们制定的合理调节人际关系 基于对人类有限理性、 人性复杂、 现实限制、 成本约束的认识, 有 的行为规范, 是全体人们的理性和意志的反应; 而道德则是指人 必要务实地放弃对一些恶的清除和根治情结, 容忍一些恶的偶然 们关于善与恶、 美与丑、 荣与辱、 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 发生; 戒除我们脑子中 “用法律手段扫荡这社会所有的恶” 的法律 念相适应的、 并由人们的内心信念、 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 专制诱惑。 极少数的见死不救行为, 可能就是目前社会不得不容 ② 总和。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规范和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非常密切 忍的一种恶, 人性非常复杂, 即使再高尚的社会都不乏这种丑行。 的联系, 甚至部分是重合的, 将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 对理想的过高奢求, 反而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的范围, 是立法的一种很常见的现象, 但是道德也区别于法律。 注释: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是保持社会秩序大体稳定最基本的层次; ①胡玉鸿. 法社会学讲稿. 苏州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41 页. 第 道德则在法律之上有着丰富的层级性分布。尽管法律可以利用 ②周永坤.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190 页. 第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面对一个垂危的生命,18位路人选择了沉默,激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
悲愤之余,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来惩戒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用法律手段来拯救失落的社会道德。
那么,见死不救应不应该立法惩处呢?我方认为,不应该,原因有二:第一,立法惩处没有必要性。
首先,面对小悦悦的死,18位路人的确见死不救,可是究其根本,真的是那些路人良心泯灭到极点吗?他们的心里也在犹豫。
06年的南京彭宇案,救人反而被讹诈,蒙受不白之怨,当社会的信任危机袭来时,每个人的心里都或多或少有顾虑,救了她,我会不会被连累?见死不救的本质,就是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不是不救,是不敢救。
那么立法惩处,可以解决是这个社会的信任问题吗?显然是不能的。
再者,立法惩处,只是在用法律途径强迫人们去为善,可是,这样的法律只会让社会变得人心惶惶,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人时,人们陷入两难的境地,去救,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不救,法律又要惩处我,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的想想该怎么办,也许更多的是逃避问题,看到这样的情况就躲得远远地,这是我们立法惩处要得到的结果吗?既然立法惩处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让社会情况变得更糟,实在是没必要。
第二,对见死不救行为立法不可行。
首先,一部法律颁布,就要有实行的对象,可是谁能判断哪种人是见死不救的人,什么情况是见死不救,对象是如此的不明确啊!再者,这样的一部法律要怎么实施,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你用什么来判断那些路人是见死不救,具体到惩处,要怎样惩处,才是法律的公正严明,这样一部未知因素如此之多的法律,实行起来有如此多的漏洞,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应该吗?诚然,在小悦悦刚刚不幸离世,群情悲愤的时候,来反对立法拯救道德是注定要挨砖头,我必须严肃的指出,这种试图依靠法律强迫公民“为善”的做法是道德失落了,应当设法拯救,这没错,但切不可病急乱投医,更不能凭“良心冲动”来治理社会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首先,对方认为见死不救是因为现在人们道德沦丧,大家变得冷漠与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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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24日星期一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
问卷分数:30份(全部回收)
调查地点:新一加大润发
数据分析:
4、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32位代表为“见死不救罪”的立法提案。
关于
关于我们该不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的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左右,佛三黄岐广佛发生一起车祸事件,一辆面包车撞到一名2岁女童小悦悦后逃逸,路过的行人无人伸出援手,接着又被一辆车从其身上碾过,在事情发生后的7分钟内共有18名路人经过,但无人出手相救和拨打求救电话,直到第19位拾荒的婆婆将倒在血泊中的女孩救起。
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舆论的一致强烈的讨论,是社会道德的败坏,社会风气、舆论导向造成的恶果导致了想救却不敢救,还是救人的人想炒作……社会的悲哀,这个时代的悲哀,亦或是我们的悲哀,人性,良心,道德怎样才能寻回。
就此事,我们提出观点,是否该为见死不救立法,是否应该见死不救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否要为救人的人提供法律保护,我们走上街头,对城市居民采取问卷调查,并得到了社会人群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反响。
受访的群众多以年轻人(10—20)、社会工作者(20—40)为主,他们认真地看待问卷中的问题并针对问卷中的相关选项对我们提出了他们的观点及其想法,在调查过程中,个别市民对“小悦悦”的悲惨遭遇一无所知,我们竭尽所能为其讲述。
调查结果
1、大多数的市民对陌生人的求助有所警戒,都会远观其变再行事,只要个人安全和个人利益不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人们还是乐于伸出援手的;
2、多数人认为帮助他人是一种义务,但少数人也认为,救与不救是个人的意愿;
3、关于是否为“见死不救”立法,市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支持立法的人认为见危不救固然可憎,前有南京老太案例,明哲保身也合情合理,有了法律方面的保护会使自己救人更放心。
同时不支持立法的人认为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个人的问题,即使有法可依也要看是否有意愿去助人救人。
4、关于是什么导致了当今社会的人对,他人如此冷漠,见死不救,市民说,太多的案例现实摆在眼前,那些见义勇为的人不但得不到金钱利益的补偿,还反被他人反咬一口,惨遭诬陷,有些救人的牺牲生命救人到头来换得一个“出风头”的称号,那些碰瓷的人,一声对不起就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如何制裁,这样的情况下谁还敢逞英雄。
5、奖惩方面,惩罚机制一点不少,少的是弘扬正义,奖励善行的机制做好事不留名,政府方面应该奖励好人好事,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对于那种坏人坏事要严厉打压。
就此次问卷调查,我们在问卷的问题选项方面,选项过于片面,不具概括性和针对性,提问的问题过于稚气,问题不够精。
调查结果总结出,目前导致社会上见死不救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大众的良心是好的,只是被那些用心良苦的人(碰瓷等卑劣行为的人)给整怕了,这是关于诚信的问题,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如果人与人之间诚信对待,讲文明,讲素质,讲道德,法律存不存只是一个明文条例,有或无不会给人造成任何影响。
仁义道德很重要,公平正义很重要,诚信很重要!
立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道德与信仰的缺失,不能指望立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