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法院 的 民事 执 行 工作 .而 是按 照法 律 监督 的程序 向法 院提 出 自己 的主 张 和看 法 .由法 院 自行 纠 正其 不 当或
者违 法 的行 为 . 以达 到 法律 监 督 的 目的
难、 执行 乱 等 因素 因为 检察 权 介 入而 大 大 减 少 。 而 提 从
高人 民法 院 合 法 、 范 执行 行 为 的抗 干 扰 能力 。 因此 , 规
执行 法 官 乱 执 行 、 法 犯 罪 的 情 况 经 常 发 生 , 吃 、 、 违 “ 拿 卡 、 、 早 已不 是 个别 现 象 。 要 报” 开展 民事 执行 的检 察 监督 .一方 面 可 以 对执 行 权
监督 的价值 在 于 保 障 和促 进 执行 公 正 , 提高 执 行 效率 。 当人 民法 院不 当行 使执 行 权 .就会 给 当事 人 和案 外人 造成 损 害 .检 察 监督 的 目的在 于利 用 公权 力 的法 律资 源 。 保诉 讼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不 受公 权 力 的侵 犯 。 民 确 人 法 院依 职权 对 生 效 民事 裁 判 实 施执 行 活 动 .应 当不受 外 力 的干扰 .检 察机 关 实 施 监 督不 能 影 响人 民法 院 的 正常 执 行活 动 检 察 机关 监 督手 段 的 运用 . 不是 要 干预
着人 们 对法 院 权威 和法 治 秩序 的信 念 .它 已经 不是 一 个 简单 的法 律 问 题 . 逐 步 演变 为 一个 复杂 的 、 害 面 而 危
极广 的社会 问题 .以至 于 中 央多 次 专的范 围 设计
任 何 一 个完 整 的法 律 监督 完 成 的 过程 .无不 蕴 涵
论对 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 范围 和程序
文◎ 连 鸿 邓 李 艳 李 丽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作者:郑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诉法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58-01一、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一)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所以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对于执行程序,检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
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即使执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自1995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先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的,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一)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简述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和公检法机关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职能。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简述。
一、监督内容1. 执行程序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
2. 案件办理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对犯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和指导。
3. 侦查活动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效果好。
4. 合议庭审判监督:对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法官的执法活动、证据的合法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指导。
5. 执行活动监督: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结果的公正。
6.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
二、监督方式1. 司法审查: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判意见和建议。
2. 现场检查:检察机关对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观察和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会议督办: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会议,督促公检法机关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解决办案中的问题。
4.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信访接待:对来访群众的诉求进行接待和处理,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了解基层办案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
6. 抽查抽评:通过对案件和执行活动的抽查,检察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 网络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设立的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接受公众举报和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问题。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监督、案件办理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合议庭审判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而监督方式则主要包括司法审查、现场检查、会议督办、专项检查、信访接待、抽查抽评和网络监督等方式。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由检察院对该法院的执行力度进行实质审查。
那么,申请监督应该提交哪些材料?两高发文就《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进行规范的内容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主要内容有哪些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在申请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遏制法院不作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主要包括审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通过媒体发现等情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一、抗诉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
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
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
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
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
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年制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
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
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
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要对 程 序法 的实施 进行 监督 ; 要对刑 事 判决 实施 监督 , 既 也要 对 民事判 决 实施 监督 。不 仅包 括对 审判 机关 审判 活 动的监 督 , 理所 当然 地包 括对 判决 执行 进 行 监督 , 样 的监 督 才 是 完整 而 又 系 统 的监 督 。 同时 , 也 这 我 国的三 大诉讼 法 和人 民检察 院组 织 法规 定检察 机 关对 审判 活动 或者 诉讼 活 动进 行监督 。新 修 改 的民事 诉讼 法第 十 四条 规定 : 民检察 院有权对 民事 审判 活动实 行法 律监 督 , 人 法律 的实 施包 括制 定 、 执行 和监 督 ,
讼检 察监督 权 , 只规定 了对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和裁定 可 以进行 监督 , 但 而对 民事判 决 和裁定 的执行 活动 是否
可 以监督未 做 规定 。实务 界认 为 , 审判 活动 不应 包括 民事 执行 活 动 , 《 在 民事诉讼 法 》 中也 把 执行程 序 和审
判程 序作 为两 个独立 的诉 讼 程序 立法 , 以 民事 诉讼 检 察监 督 权 不应 对 民事判 决 和 裁 定 的执 行 活 动进 行 所 监督 。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对 执行 程序 中的裁定 的抗 诉不 予受 理 的批 复 》 关 中也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对 在执
行 中作 出的裁定 不属 于抗 诉 的范 围 。检 察 机关对 民事 执行 活 动 中 的检察 监 督 权 于 法无 据 。然 而 , 民事 对 执行 活动缺 乏有 效监 督 , 正是造 成 当前 民事 执行难 、 执行乱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 响 了宪法 、 影 法律 的落 实 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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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洁,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பைடு நூலகம்方向: 民事诉讼。
一、 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 (一) 缺乏监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 ” 所以产生了 不同的理解。 法院认为, 审判活动不包括执行, 对于执行程序, 检 察机关没有权利介入监督。此观点也成为目前法院排斥检察机 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理由。 另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进行抗诉的监督方式, 即使执 行活动包含在法院审判活动当中, 但对与执行中除裁定以外的其 他一般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仍然不能进行监督。 (二) 人民法院对监督持排斥态度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 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导 致的检法冲突时有发生, 并且其公开化趋势日益明显。 最高人民 法院自 1995 年开始就多次采用批复的方式对包括执行程序, 先 予执行裁定等检查监督进行限制, 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 监督权力排除在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范围之外。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 监督机关” 。依照宪法的规定, 审判权和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体制下独立并行的两大国家权力, 而负责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司法解释达到限制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的目 的, 这种行为是越权的违宪的。 二、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 立法上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进行明确规定 要完善民事执行检查监督, 就要在立法上对民事检查监督权 进行明确规定, 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依法享有监督权, 对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使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具有充分 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2]羊绒馨. 略论强制执行的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 2007(13). [3]张卫平. 民事诉讼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4]江伟.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中南大学学报. (10) 2007 .
・司法天地・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郑 洁
摘 要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制 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 以期提出几点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建议, 从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1-158-01 (二) 明确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所做出的生效裁定、 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 理,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民事、 行政 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 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 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做出的查封、 扣押、 冻结、 拍 卖、 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 其他裁定确有错误的; 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 (三) 明确具体监督方式 1. 对违法裁定进行抗诉。抗诉是现阶段我国行政检查监督 的主要手段, 对于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违法裁定, 以 及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做出的可能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 的裁定,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 2.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能抗诉或 不适宜抗诉的执行违法行为, 如执行不作为、 怠于执行等, 侵害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考虑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一 种法定监督手段, 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程序, 要求法院务必进行回 复, 若不采纳务必提出详细的理由, 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采纳 和纠正的法律责任等。 3.对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立案查处。经调查, 构成 一般违法的, 将有关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 交给纪检或人事部门 处理。 但构成犯罪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 查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