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皖政办秘[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机电井、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
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
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投资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各市、县(含市、区,下同)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局) , 各计 划单 列市水利( 水务 ) 局、 财政局 , 新疆生产建
设 兵 团水 利 局 、 财务局 :
( 二 )基 本 原 则 。一是 权责 一致 。明晰所有 权 ,
界定管理权 , 明确使 用权 , 搞 活经营权 , 落实管 护 主体 和责任 。二是政 府主 导。强化政 府责 任 , 加 强组织 领
书, 载 明工程功 能 、 管理 与保护范 围 、 产权 所有 者及 其
权利与义务 、 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
平方公里 的河 流及其 上兴建 的 防洪 标准 小于 5 0年一 遇 的 3级 以下堤 防, 防潮 ( 洪) 标 准小于 2 0年一遇 的海
堤 及沿 堤 涵 闸 ;
— —
( 六 )落 实工程 管护 主 体 和 责任 。工 程产 权 所
有者是工程 的管护主体 , 应 当健全管护制度 , 落实 管护
责任 , 确保工程 正常运 行 。涉及公 共安全 的小 型水 利 工程要 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 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
小 型水 闸 , 即最大过 闸流量 2 0立方 米每秒 ~
1 0 0立方米每秒 的小 ( 1 ) 型 水 闸和最 大过 闸流量 小 于 2 0 立 方米每秒的小 ( 2 ) 型水 闸 ;
小型水库 , 即总库容 1 0 0万 立方 米 ~1 0 0 0万
立方米 的小 ( 1 ) 型水库和总库容 1 0万 立方米 ~1 0 0万 立方米 的小 ( 2 ) 型水库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小河流及其堤 防 , 包 括流域 面积小 于 3 0 0 0
产权 界定工作 , 向 明晰产 权 的工程 所有者颁 发产权 证
2 0 1 3 年 3月 8 日
内江东兴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内江市东兴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13‟19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建管并重。
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体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要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
五是因地制宜。
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和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建立适应东兴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长效机制;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区域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塘坝(堰)、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五小水利工程。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现就深化水利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意义1.我国国情水情特殊,解决复杂的水问题,不仅要靠坚实的工程基础、先进的科技支撑,更要靠健全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水利改革不断推进,水利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保障了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深入调整和社会持续转型,水利体制机制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水资源要素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尚未形成,水价在资源配置节约保护中的杠杆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全社会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活力需要进一步激发,有效保护水生态水环境的社会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与农业经营方式变化还不相适应。
因此,必须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2.深化水利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迫切需要。
建立科学完善的水利体制机制,有利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充分认识深化水利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把水利改革推向深入。
二深化水利改革的总体要求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以保障国家水安全和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为出发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攻坚,使水利发展更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省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1—(四)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
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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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务院体改办二OO二年九月三日)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坚 持政 府 主 导 .加 大 财政 资金 投 人 。 鼓 励 和 引 导 多 元 投 入 .对 村 集 体 自 筹、 农 民筹资筹劳建设 . 以及 新 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投 资 建 设 小 型 水 利 工程 的 .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 由村集 体 组 织 筹 资筹 劳 、 财政 补 助 建设 的小 型 水 利工程 . 其 所 有 权归 村 集 体 所有 。新
生 产 能力 、 “ 一 事 一议 ” 财 政 奖 补 和 扶
理 主体 . 签 订管护合 同, 落 实 管 护 责
任. 保 障工 程运 行 。小水 库 以及跨 行
政 村 重点 小 型水 利 工 程 的管 理维 护 .
可 由乡 ( 镇) 人 民政 府 分类 打 捆招 标 , 实 行 政府 购 买 服务 . 工 程调 度 和 安全 运 行 由原管 理 主体 负责 。财政按 小 型
式. 引入 竞 争 机 制 . 择 优 选 择 经 营 管
要 求 编制 建 设 方 案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查 批 复 后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在 按 相 关 程 序 申报 支 农 涉水 项 目 前 . 须 将 申 报 项 目 报 县 级 农 田 工 技术较
化龙 头 企业 等 . 既是 新 型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主体 . 也是 小 型水 利 工 程 建设 管 护 的市 场主 体 适 应 土地 流转规 模扩 大 和 新 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主体 发 展 壮 大 的 新形 势 . 鼓 励 和 支持 新 型 农业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参 与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的建 设
和 管 护 新 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建
利厅 制定 小型水 利工程 改造提 升省 级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第一篇: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00万处。
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
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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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1号,以下简称20XX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明确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
程;
——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地方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
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十一)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水利部、财政部以省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县级为单元进行考核;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
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二)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各地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程类型,可选取一些县(市)开展试点,加强指导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