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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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

规范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

任 评 估 和 适 任 考 试 是 同 样 重 要 的 。但 是 , 由于适 任 考试是 由国家 海 事局 组织 的全 国统考 , 而相 比之 下 , 任评 估 目前 由地 方海 事局 组 适 织 , 估 还不 规范 , 加上人 们 的 评 再 “ 重理 论 , 轻实 践 ”的思维 惯性 等 , 往 往 使 得 相关 各 方对 评 估 的重 视 程 度不 及理 论 考试 , 以致评 估质 量
考试有更大的主观和随机空 间。 I 托 有 实力 的航 海 院校 适 当投 资 , 这就对教育 、培训单位 的质量体 1 联 合建 立 评 估 考 试 中心 , 以优 化
系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 以 ,设 { 资源 配置 。
立评估点还应充分考虑到评估点 1
的教 员 资 格 、水 上 经历 及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和质 量 。 “ 9规 范 ”对 上 9 述 软 件 条 件 没 有 提 及 。试 想 ,教 历 ,如 何 指 导 评 估 ? 以 , 新 的 所
员 都不 具 备 相应 的船 上职 务 资 i 目的评 估 ,等 效 于 本 规则 规 定 的 《 评估规 范》应对评估点 的教员 1 可 ,应 由主 管 机 关 进 行 定期 的 审
点 、评 估 标 准 、评 估 员 、被 评 者
要 求 是 概括 性 的 ,没有 提 及 设 备 的型 号 和 数 量 。这 些 要 求 是 合 理
19 9 7年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船 船 员适 任考 试 、 估 和发证 规 则》 下 评 ( 简称 “ 7规 则 ” 的要 求 , 9 ) 海船 船 员 适 任评估 已开展 两 年了 , 得 了积 取 极 的成 效 , 是 , 目前 海船 船 员 但 因 适 任 评估 尚处 于边 实践 边 摸 索 的 阶段 , 然也存 在 一些 不尽 人 意之 必 处 , 以至 影 响评 估 质 量 和 评 估 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8•【文号】海船员[2012]70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700号)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各海事机构依据申请开展相应的适任评估工作,但按照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申请初次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补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考虑按旧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参加合格证培训船员的补评估需要,新旧版合格证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对在2012年9月1日后参加培训的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适任评估工作。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目录Z01 基本安全培训 (2)Z02精晓救生艇筏和救援艇 (13)Z03 精晓快速救援艇 (20)Z04 高级消防 (25)Z05 精晓急救 (34)Z06船上医护评 (38)Z09 船舶保安员 (42)T01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45)T02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51)T03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56)T04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60)T05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66)T06 客船船员特别培训 (70)T07 大型船舶操控特别培训 (73)T08 高速船船员特别培训 (76)T09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别培训 (82)T10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别培训 (85)精选文库Z01 基本安全培训个人求生合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1.评估目的经过本评估项目,使被评估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基本安全评估纲领》对培训船员所规定的实质操作技术要求,知足国家海事局签发《基本安全》证书的必备条件。

2.评估内容2.1 衣着救生衣2.2 跳水求生的方法2.3 衣着救生衣游泳2.4 HELP 姿势2.5 衣着救生衣扶正救生筏2.6 衣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生筏2.7 正确衣着救生服并游泳和正确衣着保温器具3.评估因素和标准3.1 正确衣着救生衣( 20 分)(1)评估因素①救生衣及其属具的检查依据救生衣的种类进行相应检查:浮力袋、领口带、腰带检查; 气嘴、通气管、胸带、腰带、跨带检查 ; 衣服拉链检查②衣着方法在1 分钟内正确衣着救生衣,捆绑带一定在两腋下,打结一定在胸前且为死扣( 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20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 16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12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0-8 分)3.2 跳水求生的方法( 20 分)(1)评估因素①穿妥救生衣②落水以前保持:脚在下,头在上,身体保持垂直,两腿挺直夹紧,捂口捏鼻,双臂抱紧胸前不可以松开精选文库(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20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16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 12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 0-8 分)3.3 衣着救生衣游泳( 15 分)( 1)评估因素①穿妥救生衣②能自行游泳许多于 5 米( 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15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12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9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0-6 分)3.4 HELP 姿势( 20 分)( 1)评估因素①穿妥救生衣②在水中两腿曲折并拢,两肘紧贴身边,两臂交错抱在救生衣前方,保持脸部向上(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20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16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 12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 0-8 分)3.5 衣着救生衣扶正救生筏(10 分)(1)评估因素①穿妥救生衣②依据当时环境因素 (风向 )确立扶正时的最正确地点③选择筏低舷侧 (有钢瓶一侧 )扶正④筏扶正后能快速游开或安全地从筏底双侧脱走开(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10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8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 6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0-4 分)3.6 衣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生筏(15 分)(1)评估因素①穿妥救生衣②会利用救生筏上的登筏装备自行登上救生筏③辅助水中人员登筏 (受伤或昏倒等 )(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15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12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9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0-6 分)3.7 正确衣着救生服并游泳和正确衣着保温器具(10 分)(1)评估因素①救生服的衣着方法②保温器具的衣着方法③救生服的衣着时间不超出 2 分钟④衣着救生服游泳许多于 5 米(2)评估标准①操作正确、娴熟( 10 分)②操作正确、比较娴熟(8 分)③操作正确、娴熟程度一般,能达成操作( 6 分)④操作较差,只好达成部分操作(0-4 分)4.评估方法4.1 评估形式和内容(1)评估形式现场实操(2)评估内容本评估考试中分必考题和抽考题必考题为:“正确衣着救生衣”、“跳水求生的方法”、“衣着救生衣游泳”、“2.4 HELP 姿势”、“衣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生筏”抽考题为:“衣着救生衣扶正救生筏”和“正确衣着救生服和保温器具”,两个评估题目中随机抽取一题4.2 成绩评定一套评估考试题目满分为100 分,评估中的每项内容的成绩均一定达到该评估题规定分数的60%及以上者才能为合格4.3 评估时间每人 /组次不超出 20 分钟Z01.2 防火与灭火合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1.评估目的经过评估,查验被评估者掌握消防基础知识状况、正确使用船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娴熟程度,知足 STCW 条约马尼拉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船员专业培训要求。

120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的通知

120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的通知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的通知
海船员[2009]558号
各航海院校,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工作,提高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的业务水平,保证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质量,提高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依据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国际公约、法规以及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中评估大纲部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同时废止。

二、请各航海院校和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功能布局基础条件、海员适任评估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

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功能布局基础条件、海员适任评估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功能布局基础条件A.1 评估中心场地规模与布局评估中心场地规模与布局应根据中心预定的评估考试项目与规模确定。

涵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的海员适任评估项目的场地规模与布局可参考表A.1。

表A.1评估中心场地规模与布局表A.1评估中心场地规模与布局(续)A.2 评估中心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评估中心各项评估考试所使用的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可参考表A.2。

表A.2 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表A.2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续)A.3 动力设备操作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评估中心动力设备操作评估室各房间空调参数和通风参数,可参考表A.3。

表A.3动力设备操作评估室的安全与环境条件A.4 中心运行与管理人员配置数量能满足同时开展海船适任评估考试的中心运行与管理人员配置数量,可参考表A.4。

表A.4 中心运行与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说明附录 B(规范性附录)海员适任评估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B.1 航海技术专业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提供航海技术专业(驾驶专业)适任评估考试服务的,其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见表B.1.1~B.1.8。

表B.1.1 航次计划、航线设计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2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3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4 货物积载与系固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5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6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6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续)表B.1.7 雷达操作与应用、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表B.1.8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评估考试项目设备配置数量要求表B.1.8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评估考试项目设备配置数量要求(续)B.2 轮机工程专业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提供轮机工程专业适任评估考试服务的,其评估考试项目设施数量配置要求见表B.2.1~B.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质量方针和目标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一致,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责任和权力(一)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别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1.考试发证部门领导;2.专业主考官和评估人员;3.命题、组卷、评卷人员;4.监考人员;5.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人员;6.证书和证件的制作及保管人员;7.签证人员;8.船员档案管理和试卷保管人员;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电子电气员)目录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 (3)(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3)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 (9)(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9)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16)(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6)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30)(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30)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45)(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 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45)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49)(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 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49)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53)(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电子电气员) (53)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评估目的通过评估,检验被评估者掌握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应用的能力,以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有关要求。

2、评估内容2.1 船舶发电机手动并车操作(1)同步表法手动准同步并车(2)灯光明暗或灯光旋转法同步并车(3)并联运行发电机组的负荷转移、分配及解列2.2 发电机主开关操作与维护(1)船舶发电机主开关基本结构识别(2)船舶发电机主开关手柄合闸、分闸操作(3)船舶发电机主开关合闸失败的原因判断及排除(4)船舶发电机主开关故障跳闸的原因判断及排除(5)非自动化电站主开关跳闸的应急处理(6)自动化电站主开关跳闸的应急处理(7)主开关的维护(8)主开关的功能试验及方法2.3 船舶发电机的继电保护(1)船舶发电机外部短路、过载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船舶发电机欠压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3)船舶发电机逆功率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4 船舶电网故障(1)船舶电网绝缘降低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船舶电网单相接地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5 船舶应急配电板与岸电箱(1)船舶应急配电板的功能试验(2)主电源、应急电源及岸电的切换2.6 发电机并车及保护控制器GPC(或PPU)的参数查询和操作2.7 船舶高压供电系统的操作和维护3、评估要素及标准3.1 船舶发电机手动并车操作3.1.1 发电机手动准同步并车(20分)(1)评估要素:并车成功且合闸瞬间电压差、频率差、相位差在允许范围内,同时待并机不产生逆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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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第1部分:海员适任评估标准编制说明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事大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目录一、编制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6)三、标准预期产生的效果及分析 (11)四、标准引用和采用相关标准情况 (12)五、标准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3)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4)七、其他事项 (14)一、编制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根据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加快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虹口区教育局以及上海海事局有关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供场地(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第二)分校校区)建设上海船员评估中心。

目前,上海船员评估中心已经完成了工程设计,并进入中心工程建设阶段。

同时,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江苏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等多个中心建设项目也已进入论证和筹备阶段。

全国多个直属海事局同时建设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如果建设标准不能统一,建成的中心又如何体现出权威性和示范性;此外,在评估示范中心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后期中心的升级与改造过程中,都需要一个统一、科学的建设规范(标准)用于指导、对标与评价。

因此,2015年部科技司发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下发2015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发〔2015〕114号),要求上海海事局研究并编制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的建设规范(标准),计划标准编号JT2015-38。

2016年5月,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课题组承担了《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标准的编制任务。

2、协作单位标准编写的指导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协作单位是上海海事局船员处。

3、主要工作过程1)制定标准编写研究方案和工作大纲(1)明确标准编写思路(2016年3月)2016年3月25日由上海海事局船员处在上海组织了一次标准编写任务交流沟通会,课题组根据会议要求,明确了课题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与思路如下图1所示:图1 编制编写技术思路(2)收集标准编写资料(2016年5月)上海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局共同研讨并编制研究大纲,由上海海事局提供评估中心前期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基础数据资料,主要如下:船员评估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0925);H21一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一篇;20150528船员评估中心初步设计-第二篇;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运行政策研究20151213。

同时,课题组还购置了如下资料:白殿一等主编的《标准的编写》(2016年3月版);中国标准编写模板TCS 2009光盘;GB/T 30341-2013等。

(3)项目开题汇报,落实编写人员,开展标准编制调研工作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由上海海事局组织了开题工作:部海事局船员处的陆立明、部海事局政法处的李剑到场指导;5-6月期间,课题组到上海海事局和南湖职校(评估中心大楼建设现场)调研;期间课题组主要编写人员还担任评估中心大楼建设项目监理,各编写成员之间进行了广泛交流;6月30日,课题组在上海海事大学召开了标准编写动员和指导交流会,统一了思想、方法和要求。

(4)编制标准编写计划进度表2)严格落实编制编制计划,做好标准各项审核与评审工作2016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海事局组织了一次标准编写初步成果内审会,与会人员有葛同林、陆立明、陈国忠等海事局领导以及上海海事大学课题组代表王志明、李毓敏、彭宇。

2016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组织对《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项目进行中期审查,建议:完善建设规模的标准和中心运行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优化评估设备的技术要求,补充主要设备使用期限;补充完善业务及辅助用房配置要求。

2016年10月,课题组向部海事局提交了进修的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11月初部海事局发来修订意见。

课题组根据审核意见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进行了修订,并再次提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任务分工1)领导小组成员:陈国忠(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处长)肖英杰(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院长、教授、博导)2)顾问与协作小组:时冬生、曹勇、王建平(上海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范济秋(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孙琦(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3)标准的编写小组:组长:王志明成员:林叶春、贺献忠、廉清云、关克平、楼海军、胡以怀、孙永明、马义平、罗捷、费小立、孙洋、许智灵、侯彦琳。

4)标准编写任务分工表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原则1)符合性原则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长期以来坚定执行IMO 制定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公约(STCW)。

因此,本标准将基于现行版的STCW等有关国际公约,同时紧密结合我国海船船员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适应性原则本标准的内容应集中体现中心主体定位和服务功能。

基于现有评估科目配置的主要设施设备应面向现代船用主流设备,其配套设施设备宜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灵活体现评估方式科学有效、评估效果示范引领等特色;此外,标准应适应我国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现状、特点和发展。

3)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本标准在编制时将充分考虑到海船船员考试评估(示范)中心硬件和软件协同效能的发挥(虽然有些评估科目的智能化建设还在努力之中),有利于评估中心积极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和方法使评估科目内容与方式有效融合,标准本身功能应体现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标准主体内容的确定1)2015年6月上海海事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交了科技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为“船员评估中心建设标准及规范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的场地环境要求、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的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和中心运行与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2)2015年7月15日,交通运输部交科技发[2015]1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5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将上海海事局提出科技项目名称定为“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但具体内容不变,参考如下:3)2016年5月20日在上海由上海海事局组织了开题会:部海事局船员处的陆立明、部海事局政法处的李剑到场指导。

课题组提出标准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本中心功能的定位问题,谈到了标准名称与研究内容不能很好的匹配,也即名称相对于建设内容太大,希望修订名称。

经现场讨论,确定了以下问题:a)标准适用对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中心。

b)编制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系统内设置的船员考试评估中心。

c)评估中心功能定位: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科目,要根据评估科目分类(航海、轮机和电子电气)、分级(支持级、操作级和管理级)表述,要体现符合性和覆盖性特点。

d)不能列入内容:船员行政管理具体内容不宜列入标准。

e)中心运行与管理人员:从技术角度提一些技术人员要求。

4)2016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上海组织对《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项目进行中期审查,专家组提出了标准名称与内容不能完全匹配的问题。

项目提出单位和编制单位基于“2016年5月20上海会议精神”,通过与专家交流与沟通,认为上海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定位是海员适任评估考试,不涵盖海员合格证类的评估考试,因此,最后确定在不改变标准主体名称的前提下,对标准名称进行补充。

于是本标准的名称就变成:“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第1部:海员适任评估”。

5)标准内容与结构安排根据标准内容容量和内容属性(参考性资料和规范性资料)特点,标准结构分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鉴于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功能布局基础条件要求可以根据建设场地条件提高标准,因此,本标准将其列为资料性附录,而涉及设施设备数量配置和技术要求是中心建设后实现其功能和控制成本(提高费效比)的关键因素,故而将其列为规范性附录,并专业进行分类。

综上所述,根据2016年5月20日上海会议精神,确定标准主体内容和结构安排如下:由于本标准涉及到海员适任评估中三个专业(大类)共几十个科目的设施设备的配置数量和技术要求,编写组根据专业分类需求,基于简明扼要,采用了统一表格格式。

其中标准附录B设施设备数量配置参考样表“航次计划、航线设计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标准附录C、D、E设施设备技术配置参考样表“航次计划、航线设计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技术要求”。

航次计划、航线设计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数量配置要求航次计划、航线设计评估考试项目设备技术要求三、标准预期产生的效果及分析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规定,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建设的投资总额控制在150000000元,其中包括主体大楼建设、设施设备采购、评估考试能力(考试软件类)建设。

项目上马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无标准规范约束,可能超过预算投资,尤其是设施设备的配置与采购,深不见底。

同时,福建海事辖区和江苏辖区也提出建设船员考试评估中心。

目前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江苏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中心等多个中心建设项目也已进入论证和筹备阶段。

总体上而言,福建和建设筹建的两个中心规模不会超过上海,但投资总额之和不会少于1个亿。

鉴于建立船员评估中心投资如此巨大,其中涉及到大量设施设备的配置与采购。

如何保障这笔国家资金能有效和科学地发挥作用,使得投资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标准的研究成果将能有效地根据评估科目设置规模控制设施设备的数量、技术规格配置,防止多购多配、低端高配等浪费国家资产等现象发生。

此外,本标准对中心建成运行后期的改造升级和维护也将发挥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规范的研究成果,是指导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的重要技术标准,是建设规划、设计、论证、配置、采购、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的重要指南,其产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以及环境效果是巨大的,也必将为其他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建设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

四、标准引用和采用相关标准情况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考试科目内容涉及到相关的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

其中基础设施和硬件技术标准涉及到安全、环保和技术要求,如有的是涉及到其他专业领域,有的是已有适合标准,有的则是缺失具体的标准或规范。

因此,本标准在编制时使用“引用和采用相关标准”办法予以解决,具体解释如下。

1、评估中心建筑设施安全引用相关标准关于船员考试评估中心内部安全(涉及评估室、办公室和人员安全)涉及到的标准,由于涉及到其他专业领域,本标准在编写时一律引用国家标准具体内容作为本标准的具体内容,并保证了引用文件的准确性。

如GB21976.1-2008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

引用时指明了具体内容(强制性规范内容),有关引用情况参见标准正文。

2、评估科目涉及的设施设备采用相关标准情况关于评估设施设备涉及到的标准,有些技术要求已有指定适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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